取締違規使用號牌的重點(3)

Lua hiap-tsun
交通筆記
Published in
3 min readJan 15, 2018

狀況4:一台自用小貨車(車號EEE-1234),經查為車牌註銷,汽車所有人為NN工程有限公司,駕駛人陳OO自稱這台EEE-1234小貨車是去當鋪買來的,並且出示當鋪的購買證明。

適用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3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3條第1項「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3條第1項「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1. 本案例的關鍵點在於汽車所有人是公司法人,汽車駕駛人又擁有購買證明,該如何處罰?以及該如何領回?本案例的重點為以監理機關登記的車籍資料為主
  2. 違規單的部分要以EEE-1234車籍資料為依據開單,這輛車的車主易手或是抵押借款都不是我們可以查證的。所以違規單應該填寫第12條第1項第4款使用註銷號牌處罰,處罰對象為NN工程有限公司,並且移置保管這輛車。至於後續是否有第85條可歸責他人,須由各當事人自己提出相關可供查驗的證據。
  3. 第12條第3項規定要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首先要先查明這台EEE-1234小貨車是否有註記動產擔保(借貸),如果有的話,所有人就包含1-NN工程有限公司,2-駕駛人陳OO,3-銀行(債權人)。這輛車因權利複雜無法確定誰可以領回,所以不管是那位都不能放車,必須等到這輛車債權、物權的訴訟確定後,由法院裁判書來確認汽車所有人,再來辦理發還手續。
  4. 如果這台車確定沒有設定動產擔保,陳OO領車必須要具備:
    (1) NN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廢止,公司資料可上網查詢列印)。
    (2) 委託書,內容應包含NN工程有限公司大、小章。
    (3) 陳OO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如果駕駛人陳OO僅拿出跟當鋪買車的購買證明要來領車,因購買證明為民事上契約,非公法上的文書資料,不可以作為發還車輛的依據。
  5. 如果NN工程有限公司已結束營業,因車籍資料仍未過戶,以車籍資料製單即可。若陳OO要來領車,一樣需要具備前項的資料才可以發還車輛。如沒有公司章,委託書應要有公司代表人簽名、私章、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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