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相報 no.12】2017世界反死刑日:支持鄭性澤,聲援謝志宏


9月30日平冤協會舉行審案志工培訓工作坊,徵求更多夥伴加入平冤,在報名資料上,我們請參加者填寫參與此次工作坊的原因,有法律系的同學提到希望學以致用,有朋友提到在廢死聯盟認識到死刑與死刑冤案,而其中有一位夥伴提到曾經在台中哲五辦反死刑日的活動上聽過律師介紹鄭性澤案。我回想起那一場次,2014年世界反死刑日,台中哲學星期五舉行了一場「十月十日 不再國慶」的座談會,由陳又寧律師介紹鄭性澤,涂欣成律師介紹謝志宏。那時鄭性澤人仍在看守所。三年後,當時在台下聽的臉孔,如今來到平冤,要為無辜者奉獻一己之力。 2017年世界反死刑日,我們仍然要請大家來認識謝志宏,支持鄭性澤。 阿澤在2016年開始再審,此刻,我們正集氣、祝福、等待著鄭性澤的無罪,而謝志宏又多了三年失去自由的日子。 這三年有許多人關心著謝志宏,孫健智法官是其一,推理作家臥斧是其二,臥斧的新書FIX改編了謝志宏案,出版社便邀請孫法官談謝志宏,寫出〈暴走的情理,缺席的補強證據〉一文。這篇文章代表著身在司法體系內的法學專業人士,為一個死刑案件,給司法體系的深切叩問:「這樣的死刑判決,能存在嗎?」
感謝孫法官同意冤冤相報轉載此文,也感謝臥斧、衛城出版社對冤案的關注,2017世界反死刑日,讓我們起身支持謝志宏、聲援鄭性澤。


謝志宏案的判決書(注1),認定的犯罪事實是這樣的。郭俊偉跟謝志宏是朋友,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晚上十一點,兩人在郭俊偉家裡喝酒,喝著喝著覺得無聊,就騎車兜風去。二十四號凌晨兩點,郭俊偉在便利商店搭訕被害人陳女,郭、謝兩人便跟陳女及陳女的王姓友人,四個人騎著三部機車到郭俊偉家會合。之後,王姓友人因另有邀約先離開,郭俊偉則載著陳女出門,謝志宏騎車跟著。 途中,陳女吵著要到歸仁去找一個「男性友人」,還跟郭俊偉吵起來。郭、謝兩人就把陳女帶回郭俊偉家,郭俊偉叫謝志宏到房間裡拿蝴蝶刀下來。郭俊偉拿到蝴蝶刀後,三人又騎著兩輛機車到關廟的「名度壽園」墓園,謝志宏在墓園牌樓下等,郭俊偉則把陳女載到墓園裡的涼亭,拿出蝴蝶刀,要求陳女與他「交往」。在威脅之下,陳女對郭俊偉泣訴:只要載她回家,郭俊偉的要求都會配合。 回到郭俊偉家裡,郭俊偉就帶著陳女到新厝樓上去「打炮」(原判決書用語),叫謝志宏在舊厝看電視、喝飲料。判決書告訴我們,在郭俊偉強姦陳女時,謝志宏曾上去偷看,因而「心癢難耐」。 事後,陳女要郭俊偉送她回家,郭俊偉假裝同意,暫時離開,去跟老闆請幾個小時的假。判決書告訴我們,謝志宏趁郭俊偉不在,調戲陳女,卻遭到拒絕,謝志宏一時無法接受這種差別待遇,因此心生怨懟。 郭俊偉回來,已經是凌晨四點二十分,他跟謝志宏一起把陳女載到歸仁某工寮。這時,陳女還一直吵著要回家,郭俊偉既感到不耐煩、又怕自己強姦陳女事發,謝志宏則因為跟了整晚,連虧都沒到,又怨恨陳女拒絕他,也恐怕事發(什麼事發?),兩人就決定將陳女殺人滅口。 判決書說,郭俊偉從機車置物箱拿出蝴蝶刀刺殺陳女,陳女哀叫一聲,跌到工寮旁邊的田裡,郭俊偉就跳進田裡,瘋狂刺殺陳女好幾刀,覺得累了,就把蝴蝶刀插在地上。謝志宏拿起蝴蝶刀,接手猛刺陳女,同時對郭俊偉說:「你這樣殺怎麼會死?」合計陳女共遭刺殺四十八刀,因銳器刀刺傷,造成心臟破裂,引起心因性休克死亡。
凌晨四點三十分,第二個被害人,老農夫張男正好要到田裡工作,騎著腳踏車經過,不巧看到正在刺殺陳女的謝志宏。謝志宏就把蝴蝶刀拋給郭俊偉,並說「去呀,去呀」,同時以頭指向張男,示意郭俊偉行凶,郭俊偉就拿著蝴蝶刀,對著想要逃跑的張男,朝左前胸部一刀。張男不支倒下後,郭俊偉又上前朝左上臂猛刺一刀;謝志宏趕來,接過蝴蝶刀,再朝張男後背部連刺二刀。張男就因為胸背多處刀傷合併失血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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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死兩個人的罪行,郭俊偉是承認的,他更緊咬謝志宏,指稱謝志宏也有動手。謝志宏在檢警面前反反覆覆地認罪。他有時認,有時不認;認的時候,每次講的都不太一樣。等到檢察官以殺人罪嫌將他們送上法庭,謝志宏更抗辯自己是「被刑求才認罪」(或者該說「刑求才被認罪」)。 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能當成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即使被告認罪、即使有共犯的指證,還必須有「其他必要之證據」(法學術語稱「補強證據」),來佐證自白的真實性。這項規定的目的,在避免刑求、防止頂罪,而由於利害關係的衝突,共犯之間容易相互推諉,共犯的自白可信度天生就較低,必須有其他證據加以補強。問題在於,什麼證據才算是補強證據?要補強到什麼程度才算有補強?
就本案來說,從二十四號兩點多到四點三十分,這兩個小時左右的時間裡,只有郭、謝兩人跟(已經無法說話的)被害人在場。兩個被告各說各話、相互指摘,法院也在自白與答辯之間東拼西湊,終於導致過度評價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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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殺害陳女部分,判決書引述郭俊偉的說法,先認定郭、謝兩人下手殺害陳女與張男的過程(判決書 601 行到 644 行)(注2),再認定謝志宏殺人的動機(644 行到 685 行):

判決書686行到735行進一步認定,在郭俊偉性侵得逞、謝志宏想虧又虧不到時,兩人才起了殺意。在這裡,判決書先指出,被告謝志宏在偵查中的說詞是,郭俊偉跟陳女爭吵之後,就在磚場水閘門告知他,說要幹掉陳女,要謝志宏看管陳女,不要讓陳女逃掉。之後,判決書又用郭俊偉的說法來反駁謝志宏。郭俊偉否認曾在磚場水閘門說要幹掉陳女,更在法庭上說:

在這裡,判決書犯了一個可大可小的錯誤。法院接受郭俊偉這段供詞,但在同一段筆錄裡,郭俊偉更接著說「刀子是我自己上去拿的,我沒有告訴他,我放在口袋內,到了關廟後我才放在摩托車前面的置物箱內」(711 行到 713 行)。讀者們應該還記得,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是,蝴蝶刀是郭俊偉叫謝志宏去他二樓的房間拿的。這把刀,究竟是怎麼變出來的呢? 謝志宏偷看郭俊偉跟陳女打炮、謝志宏想虧陳女虧不到,所以謝志宏在郭俊偉刺了幾刀停手之後,撿起蝴蝶刀,對郭俊偉說你這樣殺怎麼殺得死,邊刺殺陳女邊罵髒話。這一切,全都是郭俊偉一個人講出來的。為什麼郭俊偉講這麼可信?判決書沒有交代,至少到這裡,都還沒有交代。
「謝志宏想虧陳女虧不到、又嫉妒郭俊偉帶陳女去打炮、更害怕調戲陳女一事事發,所以殺了陳女」這種推論十分合理,不言可喻(根據我薄弱的社會經驗歷練,為更小的事殺人的,所在多有),但相反的推論「謝志宏只是想虧陳女虧不到、強姦陳女的又不是他、強姦犯行事發不關他的事,所以沒殺陳女」,至少也同等地合理,不言可喻(根據我薄弱的社會經驗歷練,發生更大的事情卻沒有殺人的,更是所在多有)。根據我薄弱的社會經驗歷練,我不知道哪一種不言可喻,才是不言可喻?到底要多不言可喻,才算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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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殺害張男部分,判決書引述郭俊偉先後在偵查、審判中的供述(783 行到799 行):

郭俊偉這段說詞,跟法院認定的事實有明顯出入。關於張男身中的這四刀,判決書認定的下手順序是:(1)郭俊偉先朝左前胸部刺一刀;(2)張男倒地後,郭俊偉又朝左側上臂猛刺一刀;(3)謝志宏再朝後背部連刺二刀。但在前面的供詞裡,郭俊偉卻說,謝志宏那兩刀從正面刺的。 正面還是背面?血淋淋的證據是,屍體正面只有左前胸那一刀,剩下一刀在側面、兩刀在背面。即使法院想要採信郭俊偉的說詞,也沒辦法跟物證唱反調。
事情還沒完。關於刺殺張男的過程,郭俊偉還有其他的說詞:

這些說法,更是籠統。尤其 923 行到 924 行這一段,跟法院最終的認定也有出入「腋下」這一刀,還可以勉強說跟「左側上臂」接近,「背部」就無法自圓其說了:如果郭俊偉、謝志宏都砍在背部,左胸口這一刀是怎麼來的?
判決書也承認這些問題,但法院的回應是:

到這裡,判決書陷入了循環論證: 一、郭俊偉說謝志宏從正面刺了兩刀是可信的。 二、但郭俊偉講的那兩刀,其實是從背面刺的。 三、不過,張清木被刺之後的最後姿勢無法預料,郭俊偉也可能看錯或記錯。 四、可見郭俊偉說謝志宏從正面刺了兩刀是可信的。 這樣的循環論證,掩蓋了根本的問題。郭俊偉的證詞莫衷一是,也跟屍體呈現的傷勢兜不起來,如果把兜不起來的部分遮起來,郭俊偉的證詞就變成「講不清楚是怎麼殺的,總之謝志宏就是有殺人。」而判決書說,這只是「些許差異」,一切都是「夜間情急慌亂、目視角度而生差異」害的。
謝志宏自己的說法是,他沒有殺陳女,而是在郭俊偉殺陳女時把風,看到張男來,趕緊跑去跟郭俊偉講,郭俊偉才拿著蝴蝶刀去殺張男。判決書不接受這套說詞,而駁斥道:

為什麼謝志宏的辯詞,會跟陳女的傷勢不符、時間上也不可能,判決書裡沒有進一步的說明;而且,按判決書的認定,張男前來時,謝志宏正在殺陳女,郭俊偉則殺累了在旁邊休息,平平兩人都在田裡面,為什麼郭俊偉從田裡爬上堤岸、再往道路追趕,就「有相當之困難度」?謝志宏就不「困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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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郭俊偉這麼可信?判決書裡沒有針對郭俊偉每一段供詞提出補強證據,而是一般性地指向郭俊偉這個人的可信度,但這方面的說明,與其說是論證,不如說是擡槓:

為什麼沒有嫌隙就不會攀誣?如果說「郭俊偉就是要拉一個墊背」,不也同樣合乎「常理」嗎?法院認定「並無嫌隙」,靠的是郭、謝兩人所「自承」,謝志宏說沒有嫌隙,難道他不會什麼時候得罪了郭俊偉,自己不曉得嗎?假使郭俊偉有意誣陷,難道還會承認自己跟謝志宏有嫌隙嗎?這些都是擡槓,事實是,沒有補強證據可以佐證郭俊偉的供述。
判決書接著又說道:

「如果有意……大可……」的說法,只是話術,可以自圓其說,卻毫無意義。我們也可以照樣造句:「如果謝志宏有意殺害張男滅口,大可一人刺殺四刀,可見謝志宏沒有刺殺張男;如果謝志宏確實怨懟陳女,大可在殺害陳女之前加以性侵,可見謝志宏沒有刺殺陳女。」甚至也可以說,「謝志宏有無性侵陳女,得以科學鑑識客觀方法加以檢驗,郭俊偉自不會貿然誣指,毋寧多次強調謝志宏無性侵陳女,以增添其指證謝志宏殺害二人之可信度,遂行其故意拖謝志宏下水之企圖,更顯見其故布疑陣之用心。」
同樣地,這些也都是擡槓。正因為沒有補強證據,只要套上了情理的外衣,郭俊偉怎麼講,都能自圓其說,但也正因為沒有補強證據,可以自圓其說的,不只一說。這種有罪判決,也就很難脫免「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譏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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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有割裂證據評價的風險、儘管可能被我的同事批評斷章取義,限於篇幅,我只能就郭、謝兩人的證詞部分,先寫到這裡。相信讀者跟我一樣,對於判決書裡操作共同被告供述時的臆測與想像,大表驚奇,這也正是本案讓我印象深刻的原因――這樣都可以讓謝志宏背上兩個死刑,有沒有這麼冤啊?
這份判決書之所以會長成這副模樣,正因為它沒有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對補強證據的要求,卻以虛無飄渺的情理來填補證詞的缺漏。事實上,在各說各話的當事人面前,情理就像烈日秋霜一樣地薄弱;「情理比法律重要」的囈語,說穿了,只是騙人的玩意兒,因為法律要求依照證據裁判,而法官不能說,雖然沒有證據,但按照情理,人就是你殺的。當輿論一片疾呼「法官太年輕欠缺社會經驗」時,本案卻給了我們相反的教訓:自以為很有社會經驗,比欠缺社會經驗還可怕。
注釋
1:最後事實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9 年度重上更(七)字第 186 號判決。 2:本文以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的「行數」來引用判決,讀者可以從注1的網址進入,行數顯示在判決內容右手邊。
備註
◎謝志宏於2011年遭判死刑定讞,嗣七次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均遭駁回。自2000年至今(2017年8月),已被關押17年,目前仍羈押於臺南看守所。
◎原文刊於《FIX》之宣傳頁面。



「我很慶幸2006年定讞之後,我沒有被立刻的帶去執行,今天才能夠坐在這裡,但是也是我痛苦的開始⋯⋯這種我在隨時都可以被帶去執行,然後就造成黑髮人先死掉,白髮人再送終,對父母來說,是一種更大的痛苦。⋯⋯再審之後,所呈現的證據,更能驗證我之前的無罪抗辯是有根據的,我想我希望請庭上給我無罪的判決,讓我早日獲得清白。」
— — 2017.08.24 鄭性澤 台中高分院
言詞辯論程序 最後陳述
台中高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在2016年為鄭性澤聲請再審,創下檢察官為死刑定讞案件聲請再審首例。2016年5月,台中高分院裁定開啟再審,5月3日鄭性澤步出台中看守所,結束14年監禁的日子。
歷經一年多的審理,法院已訂於10月26日上午11點宣判,在此邀請大家關注下列臉書,以接收第一手消息,也和鄭性澤並肩走向無罪。

賴廷政案
工程師賴廷政被控於2001年竊取信用卡交易資料,轉賣他人,遭判竊盜罪成立,入獄八個月。與其律師經四度聲請再審後,今年開始再審,並於9月順利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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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我們特地邀請到具有實務與教學經驗的刑事鑑識工作者與我們分享,在進行刑案現場攝影時,應該要注意哪些原則與眉角,才可能讓錯失犯罪瞬間的我們,逐步拼湊出當時事件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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