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相報 no.15】如果判決書是一本小說


但俺這外行人從「非法律專業工作者」立場看到的問題,與法律專業沒有關係,那是更根本的常識邏輯,無論有沒有法律專業,閱讀這樣的一份判決書,都應當會覺得裡頭有什麼不大對勁的東西。
推理小說家|臥斧
原文刊於部落格「臥斧‧累漬」
總覺得今年擔任主講者或對談者的講座次數有點太多。 回頭看看自己前幾年做的投影片檔案,今年似乎不算特別多,但仔細想想,今年有好幾場講座是沒有使用投影片的;看看行事曆,有幾個月甚至連著幾週都有講座行程,感覺比前幾年固定要去教小說創作課時更疲憊。這些講座與自己作品相關的其實不到一半,大部分是承諸方大德看得起所以找上門的請託;而俺認為與其經年累月地唱衰國內的出版現實及閱讀狀況,不如盡自己所能多做點什麼,也認為如果可以替各地獨立書店或學校做點事,俺都該盡量出力,於是講座次數激增。 話說回來,雖然疲憊,但有時會遇上挺有意思的請託。例如2017年11月14日的這場。 因為創作短篇小說集《FIX》的關係,俺去年年初認識了冤獄平反協會的羅士翔律師,在創作過程當中獲得許多協助。《FIX》出版之後,士翔同俺說,希望找俺到冤獄平反協會的活動上談談,俺自然馬上同意。 2017年9月21日,士翔開了個臉書對話群組,把桃園地方法院的孫健智法官和俺拉進群組,說11月14日的活動要談謝志宏案,想讓俺從文字工作者的角度來看這宗案子的判決內容,為啥寫得沒有說服力,無法自圓其說。 先前自己的閱讀經驗,以及創作《FIX》的過程當中,都或多或少讀過判決書,不過全是摘要或片段,並未從頭到尾讀過。
於是,為了講座,俺生平第一次閱讀完整的法院判決書。
俺曾經用謝志宏案的部分元素,創作了《FIX》的其中一則短篇,是故對案件內容本來就有些了解;當時也看過冤獄平反協會整理的資料,認為謝志宏案有些問題。 事情發生在2000年6月24日凌晨。各自騎車、一起夜遊的郭俊偉及謝志宏,看見一名女子在便利商店外等人,郭俊偉上前搭訕。接下來的幾個小時,接連發生了郭俊偉與女子發生關係、郭俊偉與謝志宏在田邊殺害女子,以及因殺人過程被一名晨起路過的老農目擊,所以兩人一併殺害老農的事件。 郭、謝兩人後來被警察循線逮捕,法官裁定兩人為殺人罪行的共同正犯──俺讀的更七審判決書內容,簡而言之即是如此。 初次讀判決書,對其中的格式其實有點疑惑。 當然,一般人平常不大會沒事去讀別人的判決書,閱讀判決書的,大多應是本案相關人士,例如原告被告、律師檢察官,以及下一審的法官,是故判決書的格式,理應是方便這些人翻讀查找的設計。但俺疑惑的部分,正是覺得這樣的格式其實不怎麼方便翻讀查找資料,甚至還有些妨礙閱讀。 例如這份判決書分為「主文」、「事實」及「理由」三大部分,「主文」很短,列出兩人的判決結果;「事實」以「一、二、三……」的方式做分節標註,敘述案發經過、屍體狀況及逮捕後情況;「理由」則用「甲、乙、丙……」做第一層、「壹、貳、參……」做第二層、「一、二、三……」做第三層分段標註等等方式,分節講述其他證據、證詞以及法院判斷的理由及細節。 同一份文件中標註方式未統一(如果統一的話,「事實」當中應該和「理由」一樣,用「甲、乙、丙……」來做第一層的分節標註),以編輯角度來看完全就是個沒有編輯常識才會出現的狀況,更別提編排不佳、有些標註也沒分段就直接塞在內文裡等等影響版面的問題。 不過這可以看成是編輯的眼光龜毛。俺真正覺得不方便和有妨礙的不是版面和標註,而是其他部分。 例如判決書中女子身上的刀傷紀錄,全都寫在同一節,包括部位、編號、位置、傷口深淺等等;因為女子總共被刺了四十八刀,所以這一節密密麻麻地擠滿了字,不大容易看出女子哪些部位受到哪些傷害,如果做個列表其實就會清楚很多。 又例如判決書把「事實」擺在前面,但這「事實」是經過審訊、推測重組的結果,倘若在這些過程中有某些問題,那麼這「事實」可能就不完全是「事實」了。雖說往後讀到「理由」的部分,可能會發現審理過程中的問題所在,但把重組結果先當成「事實」寫出來,似乎容易讓讀者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如果認為「事實」部分就是真正的「事實」,那麼後面「理由」部分的問題,就可能被不小心忽略。 話說回來,俺沒讀過其他完整判決書,不確定這是否為既定格式,或是每個撰寫的法官會有自己的調整,以後應該再找些其他例子出來看看;此外,俺也不在司法相關業界工作,所以或許判決書的格式如此設計有某種實務上的必要理由,只是俺不知道。 以編輯或者創作者角度來說,這份判決書也有非專業寫作者常見的問題,例如贅字和不夠通順的句子,不過這不是法官獨有的問題,解決之道也不在法學訓練,而在基礎的語文教育。 撇開文字使用和格式不談,判決書的內容其實不難理解。而就算不看後面的細節,光看「事實」部分描述的案件經過,就會覺得不大對勁。 如果以小說創作者的角度來看,判決書裡的某些情節沒什麼意義,例如郭俊偉載著女子到達的幾個地點。倘若寫小說,每個環節理論上都是經過設計的,角色們不會沒有理由地到某個場景裡去,某個場景出現,必然與角色或情節有某些配合,而這些相互配合又會扣連到小說的發展前提或隱藏主題。 不過俺明白這是現實與小說的差別:現實裡角色本來就可能做出沒有任何意義的決定,所以這方面不成問題。真正讓俺覺得不對勁的,是角色設定與幾個關鍵的場景描述不夠明確,以致於情節發展就不夠合理。 假使將「理由」部分條列的相關細節一起閱讀,不合理處就更多:許多推論的過程看起來邏輯不大通,有些理由前後矛盾;雖有好幾處以「辯方提出的說法純屬個人主觀認定」而不予採用,但看起來判決書裡檢調這方的「主觀認定」也不在少數。
俺盡量客觀地讀完判決書,認為在沒有其他證據資料、單看判決書的結果而言,俺無法確定謝志宏有否動手殺人──可能有,但涉案程度不明,而且,也可能完全沒有。

這是2014年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活動用圖之一。圖中的人就是謝志宏,5073是他當時被關押的天數,時至今日,謝志宏仍在獄中,這個數字已經超過六千。
讀完判決書要面對的另一個問題,是俺不大確定要怎麼講比較合適──前述的格式、贅字或句構之類問題太細瑣,而且與案情本身無關;從小說創作的角度講似乎比較切合需求,但俺只有半小時可用,先前小說課的教材要講八小時啊。 思來想去,最後決定,還是從小說創作這個面向來切。先很簡單地講小說的基本元素,然後把判決書的「事實」部分當成一則短篇小說,列出大綱,說明這樣的故事發展有哪些問題,再把整份判決書當成長篇小說,列出大綱,假設前述問題在長篇的其他部分解決了,那麼仍有哪些問題。 俺不是很確定聽眾的背景,但俺希望可以用自己「非法律專業工作者」的立場,來指出這份判決書無法說服俺的理由。時間有限,俺也不認為判決書的撰寫方式要照俺的看法修改才對──畢竟最常讀判決書的,並不是俺這類日常鮮少與司法系統打交道的人。 但俺這外行人從「非法律專業工作者」立場看到的問題,與法律專業沒有關係,那是更根本的常識邏輯,無論有沒有法律專業,閱讀這樣的一份判決書,都應當會覺得裡頭有什麼不大對勁的東西。 對法律專業工作者而言,俺提出的看法或許是一些可以參考的建議;如果審理過程有問題,其實在整理撰寫資料時是會發現的,如果審理過程沒什麼問題,也可以好好地完整陳述,不會產生誤解。
而對如俺之輩非法律工作者而言,或許也可以放下對專業文件的恐懼和排斥,和俺一樣試著讀讀判決書。它們沒那麼難懂,而且,法律與每個人的生活都緊密相關,多點了解,絕非壞事。
後記:這篇文章前面那一大堆都是講座之前寫的,最後這段是講座結束後寫的。講座前已經向法官確認,判決書的格式是既定格式;講座中法官也提及,某些目前的法官專業養成,可能也影響了法官們對判決書的看法──明明無法說服俺的種種,在法官看來可能都解釋得通。這並不是單一法官的問題,除了有賴養成系統、評比機制及自我觀念的修正,也得加上制度面的協助補強。這是需要所有人一起關心的議題,請大家持續關注。

謝志宏的人生有一半的光陰葬送在牢籠中,且在裡面的每一天都面臨被執行的恐懼,直到現在,消逝的時間仍沒有停止。
平冤志工|北大財政系 許毓芸
編修|柯昀青
自2000年案發隔日至今,謝志宏案已被關押17年。他的人生有一半的光陰葬送在牢籠中,在裡面的每一天都面臨被執行的恐懼,直到現在,消逝的時間仍沒有停止。
這次冤Tue的活動,平冤邀請到桃園地方法院的孫健智法官,以及推理小說家臥斧,帶領我們從法學專業以及推理寫作的兩個不同角度,仔細審視謝志宏案。 首先,臥斧老師以推理小說寫作者的角度來看這一個「被寫壞的推理故事」 — — 無論從角色設定、場景設計、情節設計等面向來討論,都看得出來判處謝志宏死刑的判決書充滿各種可疑、不合理的部分。 相對於郭俊偉,作為一個強勢、能使人信服的alpha male,謝志宏在判決書的前半段,「就是一個沒有聲音的人」。可是判決書書寫到後半段,這個膽怯、從頭到尾都在一旁乖乖等待大哥辦事的小弟,卻突然性情大變,不但嗆大哥「你這樣殺不會死」,甚至還命令大哥去殺害旁觀的老農。臥斧老師搖頭苦笑說,若這個故事是他推理寫作課的學生所寫出來的,「一定會被我退件」。 整體而言,作為這份判決書的讀者,臥斧老師強調,這樣的情節他看不出來謝志宏有沒有犯案,也看不出他的涉案程度 — — 可能有,也可能完全沒有。
如果只是小說也就罷了,但我們是否能夠接受一個「可能有、可能沒有」的故事,成為決定一個人生命去留的依據?

推理小說家臥斧,帶領參與活動者一起從寫作的角度來看謝志宏案這個「被寫壞的推理故事」。
在臥斧老師之後,孫健智法官接著則從法學專業的角度切入。 他說,在我們眼中看起來極度不合理的判決,在法官界的角度可能是一份寫得很好的判決書,因為它符合實務界判決的標準及格式 — — 這就帶出一個重要的問題,到底一份「冤案的判決書是如何被寫出來的」? 孫法官首先指出,每個人都會受到前見(vorurteil)的影響,法官亦然。但更重要的是,進一步回頭追溯,這種特定類型的前見是如何被生產出來的? 孫法官帶著我們大略理解當前法官的教育培訓制度,以及法官的職涯升遷結構。他指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的課程,基本上就是在教導新手法官如何大量迅速地寫出「有罪」罐頭判決 — — 一方面是因為這比較實用,而且無罪判決看不出功力,會被實務界認為功力不足。
孫法官也指出,最考驗法官功力的,其實就是像謝志宏這種不確定有沒有犯案的案子。如果今天法官碰到一個案件,證據顯示大概有90%以上的可能性是無罪,那法官一定可以輕易寫出無罪判決 — — 但若這個可能性看起來有70%呢?若是50%呢?如果有罪、無罪的機會是一半一半,我們的社會能不能接受法官承認「根據目前的證據,我無法判斷被告是否有罪」?我們是否能接受法官「不知道」?如果不能,無罪推定原則自然很難被堅守,冤案的判決書就可能因此被生產出來。
接續這點,孫法官強調,若想要減少冤案的發生,不僅僅是實務界的制度必須有所改革,整體社會對於法官「全知」的想像也應該有所調整。

桃園地方法院的孫健智法官,從法官的前見一路談到法官養成以及社會對於司法制度的想像。
活動過程中,我印象最深的是,有一位聽眾在演講過程及最後提問時,都不停重複:無罪推定原則是被告基本的法定權利,也是刑法基本原則之一。只是,在目前的台灣社會普遍還非常相當篤信嚴刑峻罰,要能夠堅守此原則、保障被告的基本人權,似乎真的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經過這場活動,我們除了深入了解許多冤案發生的原因,也更清楚謝志宏案的經過。
期待謝志宏重新站在陽光下的那一天,能夠趕快到來。

司法救濟、對於被告及其家屬的鼓勵,還有公眾輿論的支持,此三大要素打造了冤案救援成功的關鍵。
平冤志工|台大法律系 王昱翔
編修|柯昀青

由左至右:李宣毅律師、涂欣成律師、林孟皇法官 、江惠民檢察長、林俊宏律師、陳又寧律師、洪明儒理事長。
按:接續上期電子報對臺中律師公會七十週年紀念研討會 — 系列二所做的活動側記。本篇為第二場次側記,第一場次請點此閱讀。
第二場次總共邀請到四位參與冤案救援的義務律師,各自分享他們在不同案件中的經驗。這是三個死刑,有期徒刑超過50年的冤案救援行動,律師們路見冤情,動身相挺。辯護人在面對冤案時,實際上面臨到哪些挑戰,他們又各自用了什麼策略迎戰呢?

涂欣成律師
涂欣成律師 — 謝志宏案
第一位講者涂欣成律師從發掘冤案開始談起。 我們如何知道一個案子可能是冤案呢?與被告面談還不夠,最重要的應該還是仔細爬梳,判決內看起來不合理之處,例如:不太合邏輯的犯罪事實、結論超出專業範圍的科學證據等等。
注意到案情有疑之後,辯護律師就要開始思考可行的救援途徑。首先,就是要先確認自己手上有甚麼牌可以打,接著再排出較佳的出牌順序。
以死刑案件來說,涂律師建議的出牌順序為:1、釋憲 2、再審 3、非常上訴 4、監察院陳情 5、請求赦免。 除此之外,現在還設有「最高檢的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會」及「高檢署的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也是可以考慮的途徑。不過,涂律師也指出,實際上最終的目標,還是要回到非常上訴或再審這兩個途徑,其他手段,如釋憲、監察院調查報告、最高檢或高檢署,都只是希望能夠回到通常程序。 涂律師指出,冤案救援成功有三個關鍵要素,分別是「司法救濟、對於被告及其家屬的鼓勵,還有公眾輿論的支持」。如果在司法救濟程序上走得不順遂,就只能開始找「朋友」進場協助,試圖激起更多人對此案的關心。
以涂律師實際參與救援多年的謝志宏案為例,自2011年遭判死刑定讞至今,謝志宏的非常救濟之路就走得相當顛簸。目前雖已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7次、聲請釋憲3次,也請求監察院調查,卻皆尚未有結果。換句話說,接下來我們能夠出的牌,或許就是要盡力讓更多人關心、支持謝志宏,創造對他更有利的公眾輿論,作為司法救濟程序的前奏。

陳又寧律師
陳又寧律師 — 林進龍案
陳又寧律師參與救援的林進龍案(屏東東港船老闆案),最近聲請再審成功,目前正在高雄高分院審理中。
本案也是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一項第六款修正(再審事由放寬)後,「綜效(判斷)理論」(註1)落實的結果(參: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2號裁定)。
就本案來說,陳律師特別提到團隊組成人員多元、異質性,不僅較能避免冤案發生,甚至可能成為成功救援冤案的契機。
她指出,當人做某件事已累積了一定的經驗,很容易按照過去經驗認定事實、傾向相信同仁的判斷才是正確等等,此時就可能因認知偏誤或者特定的盲點,而自動忽略掉某些細節,「進而導致冤錯案的發生」。但若是由資歷較淺的法律人,或是非法律人等他人,從不同的觀點來看同一件案件,反而可能會有新的發現、不同的理解,而較不易受這些盲點所牽制。

林俊宏律師
林俊宏律師 — 邱和順、呂金鎧、羅明村案
林俊宏律師是邱和順案、呂金鎧案、羅明村案的救援律師,這些案子目前也都還在救援當中。下圖為這三個案件曾經採取的救濟途徑:

林俊宏律師表示,這三個案子所牽涉到的問題雖不盡相同,但真正的共同之處就是,案件的問題還真的不少。 以邱和順案為例,就牽涉到刑求、錯誤自白,以及司法科學證據,如指紋與聲紋鑑定(註2)的錯誤,以及詭異的不在場證明。在呂金鎧案中,除了同樣牽涉到刑求、錯誤自白等在早年案件較為常見的冤案成因之外,也牽涉到DNA證據的錯誤鑑定,以及法醫學鑑定意見的問題。至於羅明村案,則包含指認、測謊、不在場證明、不實筆錄等多項案件疑點。
如何突破這些疑點,正是我們可能介入救援的施力點。

李宣毅律師
李宣毅律師 — 鄭性澤案
李宣毅律師是最近再審宣判無罪的鄭性澤案的救援律師。他認為,冤案救援的成功,單純僅依靠法學知識是不足的,而必須要與紮實訓練、實務經驗、科學知識、學院教育與研究能力等多方相互交錯應用。
除此之外,不同行動者之間的合作也非常重要。李宣毅律師就強調,這次鄭案能成功提起再審,是因為台中高分檢的檢察官,破天荒為死刑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 — 檢察官會為被告提起再審已屬罕見,為死刑犯提起再審更是首例。同時,法官則綜合新事證判斷,在這個爭議極大的社會矚目案件,勇於推翻過去的有罪判決。
鄭性澤案在十五年後,終能獲得無罪宣判,可說是審檢辯三方共同合作的結果 — — 雖然司法在過去錯了這麼多年,但至少就此方面而言,確實是很值得學習的個案。
(本文為第二場次之紀錄,後續場次的活動側記,下期待續)
註1:亦即提出之新事實、新證據,法院可綜合該新事實、新證據,與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判斷。
註2:聲紋辨識牽涉到人為判斷,如何操作聲紋辨識才能夠當成合適的司法科學證據,還需要深入討論。

羅明村案
前新北市新莊分局刑事組組長羅明村,於1997年被判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2002年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羅明村「無罪」,檢察官逾期上訴,最高法院未察,並撤銷無罪判決再度發回,最後13年徒刑確定。
再審聲請駁回裁定
羅以檢方逾期上訴為由聲請再審,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雖然新證據足以開啟再審程序,但法院認定,檢察官已逾上訴期間在先,應無罪確定,建議藉由聲請非常上訴救濟。
第49次聲請非常上訴記者會新聞稿
2017年11月23日,司改會的救援團隊為羅明村提出第49次非常上訴,希望檢察總長能重視法院所提出的法律見解,為本案提起非常上訴,別讓羅明村繼續成為無人願意處理的司法皮球。



2014年秋天,鄭性澤平反大隊舉辦「鄭性澤的夜市人生」,邀請所有曾經帶著鄭性澤到處玩的朋友,來到台北寧夏夜市,體驗阿澤步入冤牢前在夜市擺攤的生活,也為阿澤集氣、加油。 當時的阿澤仍身陷囹圄。那天出現在街頭上的、觀賞紀錄片的、聽台上高唱救援歌曲的、聽各界聲援短講的、與眾多支持者合照打卡的,是身著囚衣與短褲,胸前名牌寫著「鄭性澤」三個大字的灰白色人形立牌。 距離那個充滿希望與期待的晚上已經三年了。
今年的12月2日,鄭案平反大隊衷心地邀請所有支持鄭性澤的朋友,重返熙來人往的寧夏夜市,再次和鄭性澤一起聽音樂、看影片、聽短講 — — 因為這次,出現在街頭的,將不再是灰白色的人形立牌,而是幽默風趣、活力充沛、離開鐵窗、自自由由的鄭性澤。
❒ 時間:2017年12月2日 晚上19:00 準時開張
❒ 地點:台北 寧夏夜市(寧夏路、平陽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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