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相報 no.15】如果判決書是一本小說

但俺這外行人從「非法律專業工作者」立場看到的問題,與法律專業沒有關係,那是更根本的常識邏輯,無論有沒有法律專業,閱讀這樣的一份判決書,都應當會覺得裡頭有什麼不大對勁的東西。

推理小說家|臥斧
原文刊於部落格「臥斧‧累漬」

總覺得今年擔任主講者或對談者的講座次數有點太多。 回頭看看自己前幾年做的投影片檔案,今年似乎不算特別多,但仔細想想,今年有好幾場講座是沒有使用投影片的;看看行事曆,有幾個月甚至連著幾週都有講座行程,感覺比前幾年固定要去教小說創作課時更疲憊。這些講座與自己作品相關的其實不到一半,大部分是承諸方大德看得起所以找上門的請託;而俺認為與其經年累月地唱衰國內的出版現實及閱讀狀況,不如盡自己所能多做點什麼,也認為如果可以替各地獨立書店或學校做點事,俺都該盡量出力,於是講座次數激增。 話說回來,雖然疲憊,但有時會遇上挺有意思的請託。例如2017年11月14日的這場。 因為創作短篇小說集《FIX》的關係,俺去年年初認識了冤獄平反協會的羅士翔律師,在創作過程當中獲得許多協助。《FIX》出版之後,士翔同俺說,希望找俺到冤獄平反協會的活動上談談,俺自然馬上同意。 2017年9月21日,士翔開了個臉書對話群組,把桃園地方法院的孫健智法官和俺拉進群組,說11月14日的活動要談謝志宏案,想讓俺從文字工作者的角度來看這宗案子的判決內容,為啥寫得沒有說服力,無法自圓其說。 先前自己的閱讀經驗,以及創作《FIX》的過程當中,都或多或少讀過判決書,不過全是摘要或片段,並未從頭到尾讀過。

於是,為了講座,俺生平第一次閱讀完整的法院判決書。

俺曾經用謝志宏案的部分元素,創作了《FIX》的其中一則短篇,是故對案件內容本來就有些了解;當時也看過冤獄平反協會整理的資料,認為謝志宏案有些問題。 事情發生在2000年6月24日凌晨。各自騎車、一起夜遊的郭俊偉及謝志宏,看見一名女子在便利商店外等人,郭俊偉上前搭訕。接下來的幾個小時,接連發生了郭俊偉與女子發生關係、郭俊偉與謝志宏在田邊殺害女子,以及因殺人過程被一名晨起路過的老農目擊,所以兩人一併殺害老農的事件。 郭、謝兩人後來被警察循線逮捕,法官裁定兩人為殺人罪行的共同正犯──俺讀的更七審判決書內容,簡而言之即是如此。 初次讀判決書,對其中的格式其實有點疑惑。 當然,一般人平常不大會沒事去讀別人的判決書,閱讀判決書的,大多應是本案相關人士,例如原告被告、律師檢察官,以及下一審的法官,是故判決書的格式,理應是方便這些人翻讀查找的設計。但俺疑惑的部分,正是覺得這樣的格式其實不怎麼方便翻讀查找資料,甚至還有些妨礙閱讀。 例如這份判決書分為「主文」、「事實」及「理由」三大部分,「主文」很短,列出兩人的判決結果;「事實」以「一、二、三……」的方式做分節標註,敘述案發經過、屍體狀況及逮捕後情況;「理由」則用「甲、乙、丙……」做第一層、「壹、貳、參……」做第二層、「一、二、三……」做第三層分段標註等等方式,分節講述其他證據、證詞以及法院判斷的理由及細節。 同一份文件中標註方式未統一(如果統一的話,「事實」當中應該和「理由」一樣,用「甲、乙、丙……」來做第一層的分節標註),以編輯角度來看完全就是個沒有編輯常識才會出現的狀況,更別提編排不佳、有些標註也沒分段就直接塞在內文裡等等影響版面的問題。 不過這可以看成是編輯的眼光龜毛。俺真正覺得不方便和有妨礙的不是版面和標註,而是其他部分。 例如判決書中女子身上的刀傷紀錄,全都寫在同一節,包括部位、編號、位置、傷口深淺等等;因為女子總共被刺了四十八刀,所以這一節密密麻麻地擠滿了字,不大容易看出女子哪些部位受到哪些傷害,如果做個列表其實就會清楚很多。 又例如判決書把「事實」擺在前面,但這「事實」是經過審訊、推測重組的結果,倘若在這些過程中有某些問題,那麼這「事實」可能就不完全是「事實」了。雖說往後讀到「理由」的部分,可能會發現審理過程中的問題所在,但把重組結果先當成「事實」寫出來,似乎容易讓讀者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如果認為「事實」部分就是真正的「事實」,那麼後面「理由」部分的問題,就可能被不小心忽略。 話說回來,俺沒讀過其他完整判決書,不確定這是否為既定格式,或是每個撰寫的法官會有自己的調整,以後應該再找些其他例子出來看看;此外,俺也不在司法相關業界工作,所以或許判決書的格式如此設計有某種實務上的必要理由,只是俺不知道。 以編輯或者創作者角度來說,這份判決書也有非專業寫作者常見的問題,例如贅字和不夠通順的句子,不過這不是法官獨有的問題,解決之道也不在法學訓練,而在基礎的語文教育。 撇開文字使用和格式不談,判決書的內容其實不難理解。而就算不看後面的細節,光看「事實」部分描述的案件經過,就會覺得不大對勁。 如果以小說創作者的角度來看,判決書裡的某些情節沒什麼意義,例如郭俊偉載著女子到達的幾個地點。倘若寫小說,每個環節理論上都是經過設計的,角色們不會沒有理由地到某個場景裡去,某個場景出現,必然與角色或情節有某些配合,而這些相互配合又會扣連到小說的發展前提或隱藏主題。 不過俺明白這是現實與小說的差別:現實裡角色本來就可能做出沒有任何意義的決定,所以這方面不成問題。真正讓俺覺得不對勁的,是角色設定與幾個關鍵的場景描述不夠明確,以致於情節發展就不夠合理。 假使將「理由」部分條列的相關細節一起閱讀,不合理處就更多:許多推論的過程看起來邏輯不大通,有些理由前後矛盾;雖有好幾處以「辯方提出的說法純屬個人主觀認定」而不予採用,但看起來判決書裡檢調這方的「主觀認定」也不在少數。

俺盡量客觀地讀完判決書,認為在沒有其他證據資料、單看判決書的結果而言,俺無法確定謝志宏有否動手殺人──可能有,但涉案程度不明,而且,也可能完全沒有。

這是2014年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活動用圖之一。圖中的人就是謝志宏,5073是他當時被關押的天數,時至今日,謝志宏仍在獄中,這個數字已經超過六千。

讀完判決書要面對的另一個問題,是俺不大確定要怎麼講比較合適──前述的格式、贅字或句構之類問題太細瑣,而且與案情本身無關;從小說創作的角度講似乎比較切合需求,但俺只有半小時可用,先前小說課的教材要講八小時啊。 思來想去,最後決定,還是從小說創作這個面向來切。先很簡單地講小說的基本元素,然後把判決書的「事實」部分當成一則短篇小說,列出大綱,說明這樣的故事發展有哪些問題,再把整份判決書當成長篇小說,列出大綱,假設前述問題在長篇的其他部分解決了,那麼仍有哪些問題。 俺不是很確定聽眾的背景,但俺希望可以用自己「非法律專業工作者」的立場,來指出這份判決書無法說服俺的理由。時間有限,俺也不認為判決書的撰寫方式要照俺的看法修改才對──畢竟最常讀判決書的,並不是俺這類日常鮮少與司法系統打交道的人。 但俺這外行人從「非法律專業工作者」立場看到的問題,與法律專業沒有關係,那是更根本的常識邏輯,無論有沒有法律專業,閱讀這樣的一份判決書,都應當會覺得裡頭有什麼不大對勁的東西。 對法律專業工作者而言,俺提出的看法或許是一些可以參考的建議;如果審理過程有問題,其實在整理撰寫資料時是會發現的,如果審理過程沒什麼問題,也可以好好地完整陳述,不會產生誤解。

而對如俺之輩非法律工作者而言,或許也可以放下對專業文件的恐懼和排斥,和俺一樣試著讀讀判決書。它們沒那麼難懂,而且,法律與每個人的生活都緊密相關,多點了解,絕非壞事。

後記:這篇文章前面那一大堆都是講座之前寫的,最後這段是講座結束後寫的。講座前已經向法官確認,判決書的格式是既定格式;講座中法官也提及,某些目前的法官專業養成,可能也影響了法官們對判決書的看法──明明無法說服俺的種種,在法官看來可能都解釋得通。這並不是單一法官的問題,除了有賴養成系統、評比機制及自我觀念的修正,也得加上制度面的協助補強。這是需要所有人一起關心的議題,請大家持續關注。

謝志宏的人生有一半的光陰葬送在牢籠中,且在裡面的每一天都面臨被執行的恐懼,直到現在,消逝的時間仍沒有停止。

平冤志工|北大財政系 許毓芸
編修|柯昀青

自2000年案發隔日至今,謝志宏案已被關押17年。他的人生有一半的光陰葬送在牢籠中,在裡面的每一天都面臨被執行的恐懼,直到現在,消逝的時間仍沒有停止。

這次冤Tue的活動,平冤邀請到桃園地方法院的孫健智法官,以及推理小說家臥斧,帶領我們從法學專業以及推理寫作的兩個不同角度,仔細審視謝志宏案。 首先,臥斧老師以推理小說寫作者的角度來看這一個「被寫壞的推理故事」 — — 無論從角色設定、場景設計、情節設計等面向來討論,都看得出來判處謝志宏死刑的判決書充滿各種可疑、不合理的部分。 相對於郭俊偉,作為一個強勢、能使人信服的alpha male,謝志宏在判決書的前半段,「就是一個沒有聲音的人」。可是判決書書寫到後半段,這個膽怯、從頭到尾都在一旁乖乖等待大哥辦事的小弟,卻突然性情大變,不但嗆大哥「你這樣殺不會死」,甚至還命令大哥去殺害旁觀的老農。臥斧老師搖頭苦笑說,若這個故事是他推理寫作課的學生所寫出來的,「一定會被我退件」。 整體而言,作為這份判決書的讀者,臥斧老師強調,這樣的情節他看不出來謝志宏有沒有犯案,也看不出他的涉案程度 — — 可能有,也可能完全沒有。

如果只是小說也就罷了,但我們是否能夠接受一個「可能有、可能沒有」的故事,成為決定一個人生命去留的依據?

推理小說家臥斧,帶領參與活動者一起從寫作的角度來看謝志宏案這個「被寫壞的推理故事」。

在臥斧老師之後,孫健智法官接著則從法學專業的角度切入。 他說,在我們眼中看起來極度不合理的判決,在法官界的角度可能是一份寫得很好的判決書,因為它符合實務界判決的標準及格式 — — 這就帶出一個重要的問題,到底一份「冤案的判決書是如何被寫出來的」? 孫法官首先指出,每個人都會受到前見(vorurteil)的影響,法官亦然。但更重要的是,進一步回頭追溯,這種特定類型的前見是如何被生產出來的? 孫法官帶著我們大略理解當前法官的教育培訓制度,以及法官的職涯升遷結構。他指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的課程,基本上就是在教導新手法官如何大量迅速地寫出「有罪」罐頭判決 — — 一方面是因為這比較實用,而且無罪判決看不出功力,會被實務界認為功力不足。

孫法官也指出,最考驗法官功力的,其實就是像謝志宏這種不確定有沒有犯案的案子。如果今天法官碰到一個案件,證據顯示大概有90%以上的可能性是無罪,那法官一定可以輕易寫出無罪判決 — — 但若這個可能性看起來有70%呢?若是50%呢?如果有罪、無罪的機會是一半一半,我們的社會能不能接受法官承認「根據目前的證據,我無法判斷被告是否有罪」?我們是否能接受法官「不知道」?如果不能,無罪推定原則自然很難被堅守,冤案的判決書就可能因此被生產出來。

接續這點,孫法官強調,若想要減少冤案的發生,不僅僅是實務界的制度必須有所改革,整體社會對於法官「全知」的想像也應該有所調整。

桃園地方法院的孫健智法官,從法官的前見一路談到法官養成以及社會對於司法制度的想像。

活動過程中,我印象最深的是,有一位聽眾在演講過程及最後提問時,都不停重複:無罪推定原則是被告基本的法定權利,也是刑法基本原則之一。只是,在目前的台灣社會普遍還非常相當篤信嚴刑峻罰,要能夠堅守此原則、保障被告的基本人權,似乎真的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經過這場活動,我們除了深入了解許多冤案發生的原因,也更清楚謝志宏案的經過。

期待謝志宏重新站在陽光下的那一天,能夠趕快到來。

司法救濟、對於被告及其家屬的鼓勵,還有公眾輿論的支持,此三大要素打造了冤案救援成功的關鍵。

平冤志工|台大法律系 王昱翔
編修|柯昀青

由左至右:李宣毅律師、涂欣成律師、林孟皇法官 、江惠民檢察長、林俊宏律師、陳又寧律師、洪明儒理事長。

按:接續上期電子報對臺中律師公會七十週年紀念研討會 — 系列二所做的活動側記。本篇為第二場次側記,第一場次請點此閱讀

第二場次總共邀請到四位參與冤案救援的義務律師,各自分享他們在不同案件中的經驗。這是三個死刑,有期徒刑超過50年的冤案救援行動,律師們路見冤情,動身相挺。辯護人在面對冤案時,實際上面臨到哪些挑戰,他們又各自用了什麼策略迎戰呢?

涂欣成律師

涂欣成律師 — 謝志宏案

第一位講者涂欣成律師從發掘冤案開始談起。 我們如何知道一個案子可能是冤案呢?與被告面談還不夠,最重要的應該還是仔細爬梳,判決內看起來不合理之處,例如:不太合邏輯的犯罪事實、結論超出專業範圍的科學證據等等。

注意到案情有疑之後,辯護律師就要開始思考可行的救援途徑。首先,就是要先確認自己手上有甚麼牌可以打,接著再排出較佳的出牌順序。

以死刑案件來說,涂律師建議的出牌順序為:1、釋憲 2、再審 3、非常上訴 4、監察院陳情 5、請求赦免。 除此之外,現在還設有「最高檢的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會」及「高檢署的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也是可以考慮的途徑。不過,涂律師也指出,實際上最終的目標,還是要回到非常上訴或再審這兩個途徑,其他手段,如釋憲、監察院調查報告、最高檢或高檢署,都只是希望能夠回到通常程序。 涂律師指出,冤案救援成功有三個關鍵要素,分別是「司法救濟、對於被告及其家屬的鼓勵,還有公眾輿論的支持」。如果在司法救濟程序上走得不順遂,就只能開始找「朋友」進場協助,試圖激起更多人對此案的關心。

以涂律師實際參與救援多年的謝志宏案為例,自2011年遭判死刑定讞至今,謝志宏的非常救濟之路就走得相當顛簸。目前雖已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7次、聲請釋憲3次,也請求監察院調查,卻皆尚未有結果。換句話說,接下來我們能夠出的牌,或許就是要盡力讓更多人關心、支持謝志宏,創造對他更有利的公眾輿論,作為司法救濟程序的前奏。

陳又寧律師

陳又寧律師 — 林進龍案

陳又寧律師參與救援的林進龍案(屏東東港船老闆案),最近聲請再審成功,目前正在高雄高分院審理中。

本案也是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一項第六款修正(再審事由放寬)後,「綜效(判斷)理論」(註1)落實的結果(參: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2號裁定)。

就本案來說,陳律師特別提到團隊組成人員多元、異質性,不僅較能避免冤案發生,甚至可能成為成功救援冤案的契機。

她指出,當人做某件事已累積了一定的經驗,很容易按照過去經驗認定事實、傾向相信同仁的判斷才是正確等等,此時就可能因認知偏誤或者特定的盲點,而自動忽略掉某些細節,「進而導致冤錯案的發生」。但若是由資歷較淺的法律人,或是非法律人等他人,從不同的觀點來看同一件案件,反而可能會有新的發現、不同的理解,而較不易受這些盲點所牽制。

林俊宏律師

林俊宏律師 — 邱和順、呂金鎧、羅明村案

林俊宏律師是邱和順案、呂金鎧案、羅明村案的救援律師,這些案子目前也都還在救援當中。下圖為這三個案件曾經採取的救濟途徑:

林俊宏律師表示,這三個案子所牽涉到的問題雖不盡相同,但真正的共同之處就是,案件的問題還真的不少。 以邱和順案為例,就牽涉到刑求、錯誤自白,以及司法科學證據,如指紋與聲紋鑑定(註2)的錯誤,以及詭異的不在場證明。在呂金鎧案中,除了同樣牽涉到刑求、錯誤自白等在早年案件較為常見的冤案成因之外,也牽涉到DNA證據的錯誤鑑定,以及法醫學鑑定意見的問題。至於羅明村案,則包含指認、測謊、不在場證明、不實筆錄等多項案件疑點。

如何突破這些疑點,正是我們可能介入救援的施力點。

李宣毅律師

李宣毅律師 — 鄭性澤案

李宣毅律師是最近再審宣判無罪的鄭性澤案的救援律師。他認為,冤案救援的成功,單純僅依靠法學知識是不足的,而必須要與紮實訓練、實務經驗、科學知識、學院教育與研究能力等多方相互交錯應用。

除此之外,不同行動者之間的合作也非常重要。李宣毅律師就強調,這次鄭案能成功提起再審,是因為台中高分檢的檢察官,破天荒為死刑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 — 檢察官會為被告提起再審已屬罕見,為死刑犯提起再審更是首例。同時,法官則綜合新事證判斷,在這個爭議極大的社會矚目案件,勇於推翻過去的有罪判決。

鄭性澤案在十五年後,終能獲得無罪宣判,可說是審檢辯三方共同合作的結果 — — 雖然司法在過去錯了這麼多年,但至少就此方面而言,確實是很值得學習的個案。

(本文為第二場次之紀錄,後續場次的活動側記,下期待續)

註1:亦即提出之新事實、新證據,法院可綜合該新事實、新證據,與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判斷。
註2:聲紋辨識牽涉到人為判斷,如何操作聲紋辨識才能夠當成合適的司法科學證據,還需要深入討論。

羅明村案

前新北市新莊分局刑事組組長羅明村,於1997年被判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2002年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羅明村「無罪」,檢察官逾期上訴,最高法院未察,並撤銷無罪判決再度發回,最後13年徒刑確定。

再審聲請駁回裁定

羅以檢方逾期上訴為由聲請再審,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雖然新證據足以開啟再審程序,但法院認定,檢察官已逾上訴期間在先,應無罪確定,建議藉由聲請非常上訴救濟。

閱讀全文

第49次聲請非常上訴記者會新聞稿

2017年11月23日,司改會的救援團隊為羅明村提出第49次非常上訴,希望檢察總長能重視法院所提出的法律見解,為本案提起非常上訴,別讓羅明村繼續成為無人願意處理的司法皮球。

2014年秋天,鄭性澤平反大隊舉辦「鄭性澤的夜市人生」,邀請所有曾經帶著鄭性澤到處玩的朋友,來到台北寧夏夜市,體驗阿澤步入冤牢前在夜市擺攤的生活,也為阿澤集氣、加油。 當時的阿澤仍身陷囹圄。那天出現在街頭上的、觀賞紀錄片的、聽台上高唱救援歌曲的、聽各界聲援短講的、與眾多支持者合照打卡的,是身著囚衣與短褲,胸前名牌寫著「鄭性澤」三個大字的灰白色人形立牌。 距離那個充滿希望與期待的晚上已經三年了。

今年的12月2日,鄭案平反大隊衷心地邀請所有支持鄭性澤的朋友,重返熙來人往的寧夏夜市,再次和鄭性澤一起聽音樂、看影片、聽短講 — — 因為這次,出現在街頭的,將不再是灰白色的人形立牌,而是幽默風趣、活力充沛、離開鐵窗、自自由由的鄭性澤。

❒ 時間:2017年12月2日 晚上19:00 準時開張
❒ 地點:台北 寧夏夜市(寧夏路、平陽街口)

平冤是為了含冤待援的無辜者而存在,而您的支持與力量,則是讓我們持續努力下去的基礎,也是對受冤者及其家屬莫大的協助!


Originally published at eepurl.com.

冤冤相報 — 平冤雙週電子報

Welcome to a place where words matter. On Medium, smart voices and original ideas take center stage - with no ads in sight. Watch
Follow all the topics you care about, and we’ll deliver the best stories for you to your homepage and inbox. Explore
Get unlimited access to the best stories on Medium — and support writers while you’re at it. Just $5/month. Upg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