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相報 no.36】小麥城沒有小麥:美國威斯康辛無辜計畫實習筆記

今年春天,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成員柯昀青前往美國,參與為期六週的實習計畫,並且與威斯康辛無辜計畫共同工作了一個月,有了不少觀察與體悟。 一直以來,冤冤相報的內容著重在平冤活動、個案救援,或是對司法制度的反省與檢討等面向上。這期的電子報,我們試著回過頭來,從橫跨一個太平洋的距離回望組織本身。 這篇文章特別聚焦於兩個同樣都投入冤案救援的組織之間的比較。她從組織本身的組成結構、救援對象到組織定位上的差異切入,這些觀察帶來許多不同觀點,除了能夠讓我們重新檢視自身,也讓我們對冤案救援行動的不同想像得以開展。 昀青在結語提到:「埋頭救援冤案固然重要,但在某些時刻,停下腳步,思考自己作為一個組織者、倡議者的定位,思考組織採取什麼策略、如何安排人力與行動目標,思考組織在台灣的公民社會之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進而思考接下來的倡議與行動方向,確實更能夠讓公民運動的方向更加明晰。」

看見他人,或許能夠讓我們更清楚的思考自己身處何方、將往何去,也期許為平冤之路,拉開反思的距離。

如果說我這次來到美國,真的有學習到什麼課題,大概就是透過這些距離台灣一整個太平洋之遙的國家,這個看似熟悉又看似陌生的國度,透過他們的法律、他們的組織、他們的邏輯,重新提醒自己,在樹林中迷失方向有多麼容易。

文|柯昀青

今年春天,在平冤的支持下,我參與了由美國國務院全額補助、中美關係委員會主辦的「2018 實務工作者實習計畫」(Professional Fellows Program 2018,下稱PFP),赴美六週,與成立了20個年頭的威斯康辛無辜計畫(Wisconsin Innocence Project,下稱WIP)一起工作了一個月,而另外兩週則是在華盛頓特區,和其他參與PFP的近三百人交流、互動。

美國威斯康辛州的麥迪遜城(Madison, Wisconsin),在台灣留學生界俗稱小麥城或麥城,這個暱稱完全是取其音,跟麥作一點關係都沒有。

上個月的冤TUE. ,我已經大致分享了那一個月的生活、體驗與心得,礙於篇幅,也礙於電子報的正經形象(嗯?),本篇重點僅限縮在「做組織」(organizing as a verb)這個面向 — — 美國無辜運動至今已經幾十個年頭,WIP作為當時參與無辜運動的先鋒之一,實際上他們是如何進行冤案救援?他們的組織型態如何影響他們的倡議/救援策略,以及提注資源的方向?更重要的是,WIP的經驗,如何可能回過頭來反饋到台灣的無辜運動組織者身上?

在各位開始閱讀前,想先跟大家打個預防針。六週的時間說長不長、說短不短,雖然我確實體驗、學習到很多,但也還有許多地方都還是一知半解;對於上述這些問題,這次實習計畫後,我帶回來的更多是疑問,而非解答。不過,有時候光是提出疑問,或許就是重要的功德吧(自我安慰)。

開始之前,還是得先針對PFP做點前情提要。

相較於一般針對在學學生的實習計畫,PFP主要是針對具有法律扶助、社區組織或環保運動等相關非營利經驗的實務工作者,全額補助參與者到美國的相關組織實習一個月,增廣見聞(註1)。美國推行PFP計畫雖然行之有年,不過一直要到2018年,台灣才首次被納入計畫中,而我也很幸運、也有點不幸地成為第一批參與PFP的台灣與會者(計畫中還有另外一位台灣的參與者陳婉寧,她目前在中國的自然之友工作,我們兩人是計畫中唯二的台灣與會者)。

整體而言,PFP的六週可以分成三個部分:

  1. 計畫前幾天,主辦單位在華盛頓特區安排了短暫的接風,讓我們和同組的PFP參與者見面(我這一組是東亞組,包含台灣、香港、中國與蒙古的成員)。
  2. 中間整整四週,所有PFP成員會四散到美國各地,去各自的接待組織實習。我的實習機構是威斯康辛無辜計畫,是本篇電子報會分享的重點。
  3. 在計畫尾聲,全世界來自61個不同國家、總共285位的PFP成員則會各自從自己的實習組織回到華盛頓特區,在一場連續3天的大會(Professional Fellows Congress)齊聚,並且呈現各組的團體報告。
2018年PFP全體成員合影。

可以注意到,PFP跟過去平冤成員參與過的冤罪救援實習計畫在目的、設計上都明顯不同(想了解紐約大學亞美法研究所的規劃,歡迎來訊購買西四街筆記),其中最大的差異,就是我中間那一整個月,完全沒有既定的行程:參與者到底可能跟你的實習單位如何合作,是白紙一張,端看你自己如何與組織協調與安排。

註1:順帶一提,2019年的PFP已經開放申請,對此計畫有興趣者,務必在截止前動作。

WIP是在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分校(下稱UWM)法學院下的單位,1988年由Keith A. Findley與John A. Pray兩位法學教授共同創辦,是美國前五個最早的平冤組織,也是2005年催生無辜聯盟(Innocence Network)的元老。

創辦人Findley與Pray目前都還在法學院教書,但五年前已各自卸下WIP執行長的位置,轉任諮詢顧問理事;現任的兩位執行長為Carrie Sperling以及Steven Wright,兩位都是律師,目前也都是法學院教授,而Carrie更是法學院的副院長。

威斯康辛無辜計畫的Logo,下方標註WIP隸屬於威斯康辛大學法學院。

在實際行動中學習法律:Law in Action

法學院下有各式單位,其中法蘭克・雷明頓中心(Frank J. Remington Center),也就是WIP所在地,以實踐「行動式法學」(Law in Action,註2)為宗旨,此派論點認為,所有法條、法學理論,終究都是在真實世界與生活中所發生,因而法律人無論在教學或在研究上,都不應該離開實證經驗,也就是人的處境。

雷明頓中心內含多個不同主題的法律實務課程計畫,就像是大學下的學程,修習會有學分,所有計畫都會讓學生參與實際案件:

  • 刑事案件辯護課程 Criminal Appeals Project
  • 家事法課程 Family Law Project
  • 聯邦矯正署與溝通、聯邦法庭辯護課程 Federal Appeals Project
  • 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實習計畫 Prosecution & Public Defender Projects
  • 修復式正義計畫 Restorative Justice Project
  • 在監者法律扶助計畫 Legal Assistance to Institutionalized Persons
  • 威斯康辛無辜計畫 Wisconsin Innocence Project

其中,想先特別提一下「在監者法律扶助計畫」(簡稱LAIP)。LAIP至今已經成立近40年,協助處理在監當事人的各種法律議題,譬如許多受刑人雖然人在裡面,但還是會有債務、撫養等官司需要進行,此時LAIP就能提供諮詢,若必要也可直接委任。Keith Findley曾提到,之所以會創立WIP,是因為當時在LAIP中碰到太多在監喊冤的當事人,多到無法處理,他跟John Pray才覺得有必要另闢一個獨立的計畫,專門處理無辜者與冤案。

自1998年開始至今20年,WIP已經成功協助23個案件平反,仍在救援中的案件更還有50來件。

註2:UWM法學院特別標舉行動式法學有其歷史脈絡可循,尤其與麥城以及UWM在民主運動的獨特位置有關。麥城在政治上偏自由派,從19世紀初回應工業化問題,一直到20世紀中的反戰運動,麥城首府大街跟首府都是佔領或抗議行動屢見不鮮之處,甚至有抗爭城市之稱。其中,UWM的角色也是當然舉足輕重,UWM的創校理念是所謂的「威斯康辛精神」(Wisconsin Idea),也就是期待公立高等教育能夠解決威州的實際問題,無論是提供政策建議、提供資訊或技術,或者培養更多跨出校園之外的行動。

走進不同的世界,看見不同的法律制度、救援邏輯、倡議模式以及工作型態,對於我們重新思索自己的定位與組織方向,有時很有助益。

綜觀我的眾多觀察,我認為WIP與台灣平冤雖然面對的議題相似,但由於組織型態極為不同 — — WIP是隸屬於UWM法學院下的組織,特別偏重教學與研究面向 — — 而這點,深深影響兩個組織在運作上呈現不同的樣貌。

寓教學於救援 v.s. 救援為主

首先,WIP跟平冤間的最大差異,就是WIP所有運作都與學生綁在一起。參與WIP的學生,角色更像是實習律師,會在指導律師的監督下參與案件的全部過程,包括當事人訪談、監所訪視、證據調查、寫狀、法條研究、出庭、交互詰問證人等等,從頭到尾全包。根據2017年的數字,去年所有授課學生總共花了15,000個小時在冤案救援案件上,然後去年有3個案件順利平反。

一言以敝之,WIP大概可以說是「寓教學於救援」,運作上與「專做救援」的台灣平冤有頗大的差異;而這種立足於校園、寓教學於救援的運作方式,自然影響到組織成員投注時間與資源的方向。

就人員組成方面,WIP目前的7位律師與專職研究人員,同時也都身兼課程的講師,必須盡教學義務。

必須注意的是,與台灣法學教育制度不同,實際上進入UWM法學院讀書的學生,在大學時期都尚未受過法律訓練,有很多工作其實不太能夠直接交辦給學生,譬如說,有些學生根本不知道一般書狀要怎麼寫,就被要求要寫定讞後案件覆審的狀,難度就比較高。相較於參與我們於台灣研究所階段開設實務課程的學生,他們多半大學就受過四年法學教育訓練,也有學生是已經通過律師考試、具有執業經驗者,學生來源與組成和WIP的學生有所不同。

美國的法律制度當然也加深了同學們能夠馬上入手冤案救援行動的門檻,有些修課的高年級學生可能已經修過了州層級(state-level)的書狀撰寫課程,但對於聯邦層級(federal-level)的書狀體例或格式卻完全不熟悉。

當然,學生個別狀況差異也非常大,我就有碰到幾位極度認真的學生,聽某次回報,他們光是在模擬法庭上就把專家問的東歪西倒(也因此帶回來專家哪些區域的問題很不熟悉,應該要多練習等之類的觀察);但我也有碰到幾位比較脫線的學生,分工寫完書狀之後,指導律師還是自己跳下去改了2天,最後趕到連格式都還是請我幫忙調才做完。嗯……只能說帶學生參與案件,箇中辛苦,不分台美。

平反冤抑 vs 平反冤獄

第二個差異。由於最早是從LAIP延伸出來,因此WIP有一個和台灣平冤不同的規定:WIP不受理已經出獄的喊冤當事人。其一是因為,LAIP的宗旨就是為了協助在監者,他們所面臨的艱難是「現在式」,其二則是資源上的務實考量,喊冤案件數量太大,在人力與時間權衡之下,目前就是只接人還在監所裡面的案件。當Carrie聽到台灣也處理執行完畢的案件,她認為台灣平冤比較是在追求各種意義上的真實平反,WIP的角色則是限縮在讓無辜者能夠儘早離開監獄 — — 或許可以粗略看成平反冤抑vs平反冤獄的差異,而這自然也影響了兩個組織投注資源對象的差異。

此為WIP的申冤表格。

WIP特別在意冤獄(而不是更廣的冤案),有一個很大的社會條件,是美國目前正面臨空前絕後的大量監禁(Mass Incarceration)的問題。自1970年代的反毒戰爭(War on Drugs)以及1990年代的慣犯法(Habitual Offender Laws,主要是希望能透過監禁強迫慣犯無法再犯,也俗稱三振法)以降,美國目前的在監人數高達230萬人,雖然美國人口僅佔全球人口的5%,但全球卻有四分之一的囚犯在美國監禁。

大量監禁不僅造成國家沈重的財稅負擔,同時也呈現高度階級與種族不平等的問題。已有許多研究相繼指出,無論是在逮捕、起訴、定罪跟量刑、乃至於執行,非裔、拉丁裔男性所承受的風險以及最終獲得的懲罰都比白人男性來得更嚴重。女性受刑人的數量也持續增加中(註3)。雖然也有報導指出,由於許多改革運動與法案的改進,大量監禁的問題在近十年來正在逐漸減緩之中(註4),但整體而言,若在這樣的脈絡之下檢視,WIP的接案前提是「尚在監」,其實也不那麼令人感到意外。

註3:可點此見2017年女性大量監禁報告書。
註4:可
點此見華盛頓郵報之報導。

研究議題,研究組織

上述這樣的社會條件,以及強烈的研究/教學取向與組織位置,也促使WIP呈現和台灣平冤較不同的面貌。 由於在美國,犯罪、監禁的議題體現了多種社會不平等軸線的交織,因而對於階級、教育程度、種族/國族、性別/性傾向,如何強化身處特定社會位置的人陷落冤案深淵的討論,在美國的司法社群中是還算常見的討論,繼而也激發了不少相關的研究,以及相關的改革行動方案。相較之下,雖然台灣近年在個別的冤案救援上漸有斬獲,但較為宏觀或中觀層次的實證研究,確實相對缺乏。

當然,要能夠建立一個整體性的冤案研究領域,不太可能單靠一個組織獨力支撐。以美國冤案登錄中心來說,就是實際上還是因為有多所學術單位與大學法學院願意投注資源,最後才有機會收集到完整且可供組織者運用的資料。

退到較高層次回頭來看冤案本身,不僅僅對於制度改革有意義,對於倡議組織推動工作目標其實也大有裨益。我在WIP所協助的一個工作,就是和WIP的一位專任研究工作者合作,梳理、統計全威斯康辛州的平反案件,以及WIP協助平反的案件,其罪名、刑度、當事人族裔、救援時間分佈等等。這些數據對於個別組織重新盤整、調整組織的策略與方向,都相當重要,但台灣平冤,或者是就我所知的許多台灣社會運動組織,在處理平時主要業務就已經昏天暗地,更遑論再另外獨立找到人力,去研究組織本身。

要能夠有時間、有餘裕進行這樣的盤點工作,終究還是需要回歸到組織的支持基礎來看 — — 什麼樣的條件,能夠給予倡議者稍微停下腳步,回頭看看自己組織的樣態?

就經費來說,由於立基於校園,組織並不單獨面臨募款的壓力,WIP大部份經費來自法學院的分配,最多就是另外向其他的獨立研究單位或者基金會申請研究經費,而不像台灣平冤這樣高度仰賴組織外部的社會力量(無論是義務律師或志工的人力支持,或者是財務上的捐款支持)。

在WIP之中,有相當數目的同事是計畫補助的職位,一旦計畫期滿,該名工作人員就無法留任,也有少部分同事的職位是受私人基金會的資助,這兩類同事所能參與的實際計畫內容,高度視補助單位的要求而定。

當然,經費來源或者補助計畫如果改變,組織的倡議重心就很容易受到影響。譬如說,美國近年來因DNA平反的案件數量正在逐漸下降(有論者認為,大規模推動過去的DNA冤案已經被平反的差不多,而新的冤案成因也較少是錯誤DNA證據,而是其他冤案因子),或許未來新的冤案補助計畫將開始瞄準其他的冤案成因,而屆時申請新計畫的無辜運動組織,其關心冤案類型與焦點也可能隨之轉移。

美國歷年DNA與非DNA平反案件數量(自1989年至2016年間,總平反案量為2169件;圖中,藍線為DNA平反案件,紅線為非DNA平反案件,橘線為所有平反案件)。
出處:美國冤案登錄中心

「冤案救援作為新的民權運動」

在我與Carrie隨行的演講中,她認為將冤案救援視為是一種「新的民權運動」(new civil rights movement),對於思考整體的運動方向很有幫助。她提到,最早1992年,Barry Scheck 與 Peter Neufield之所以創立無辜計畫,其實有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認為DNA平反案件,是能夠說服社會重新思考廢除死刑議題的有效手段之一。

這場無辜運動至今已經走了26個年頭,美國每年的執行數量不但大幅下降,根據2015年的皮尤民調(Pew poll),全美已有約71%的美國人認同死刑冤案極有可能存在,甚至已經有不少州直接停止死刑,或者不判處死刑。就這個意義而言,這場運動似乎還算成功。那麼,下一步呢?美國的無辜運動作為一場民權運動,是否已經走到某一個需要改變的轉捩點?

台灣美國大不同,對於Carrie的疑問,我自然沒有答案,但對於她願意這樣思考無辜運動與整個公民社會的關係,我倒是大受激勵。埋頭救援冤案固然重要,但在某些時刻,停下腳步,思考自己作為一個組織者、倡議者的定位,思考組織採取什麼策略、如何安排人力與行動目標,思考組織在台灣的公民社會之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進而思考接下來的倡議與行動方向,確實更能夠讓公民運動的方向更加明晰。

過去這幾十年間,台灣的公民社會與運動持續蓬勃發展之中,在這幾年之間,司法社群,無論是審檢辯,對於冤案的重視與風向似乎開始有些轉變。在這個時候,同樣的問題,顯然也非常適合拋給我們自己:如果將台灣的無辜運動視為一場公民運動,我們在哪裡?那麼,我們的下一步,又是什麼呢?

我在UWM介紹平冤。由於WIP很關心死刑議題,這次特別分享的是鄭性澤案。

以前求學時,有一本重要的基礎教材叫做《見樹又見林》,簡而言之,大概是要知道「個人式的解決之道,無法處理社會問題」。身為非營利組織的一員,我常以為自己似乎已經見到許多許多樹,也常以為自己不就是一直都在努力嘗試透過各種集體的策略與行動,嘗試撼動森林,應該「很見林」才是。

然而,如果說我這次來到美國,真的有學習到什麼課題,大概就是透過這些距離台灣一整個太平洋之遙的國家,這個看似熟悉又看似陌生的國度,透過他們的法律、他們的組織、他們的邏輯,重新提醒自己,在樹林中迷失方向有多麼容易。

究竟如何可能既看見每一棵樹上翠綠或萎黃的葉片,又能夠看見一整片偌大又沙沙作響的森林?

這次在嘗試摘要我在小麥的春天之旅時,特別選擇聚焦於組織型態,而非具體的WIP救援案件,或者WIP的刑事補償制度,其實就是希望能夠將我這次覺得最為震撼的事情分享給大家。

若還有具體想知道WIP的案件細節,請引頸期盼我不知道何時終將寫完的「小麥筆記」,屆時出版後,也邀請大家支持。

陳火盛案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證據究竟是否確實,能否准為再審開始之裁定,仍應予以相當之調查;至其實質之證明力如何,是否確能為較有利於受判決人之判決,則屬裁定開始再審後,按通常審判程序依嚴格證明調查判斷之問題。

2016年1月,剛入伍一個月的A男,因收假時尿液抽檢結果異常,而被認定吸食海洛因。A男解釋當時他被傳染感冒,曾服用多次止咳藥水,但因尿檢結果超出標準甚多,法院不採他的抗辯,裁定A男須觀察勒戒。A男後來自費進行基因檢驗,更在退伍後進行止咳藥水實驗,才知道自己「可待因代謝異常」,即便只喝了幾口止咳藥水,尿檢結果就會超標甚多。 在平冤的協助下,A男的案件在今年開始重新審理,近日法院更駁回觀察勒戒聲請的裁定,認定尿檢結果異常確實可能是止咳藥水加上基因異常所造成,還給A男清白。 類似案例或許不只這一椿,為了研究、確認現行實務所採取的標準是否需更新改正,我們正在蒐集相關案例。如果你也因為喝止咳藥水而被法院誤判成吸食海洛因,請與我們聯繫!

(以已定讞案件為主,若有任何問題,也可電話與我們聯繫)

平冤是為了含冤待援的無辜者而存在,而您的支持與力量,則是讓我們持續努力下去的基礎,也是對受冤者及其家屬莫大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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