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相報 no.38】口亥 — 止咳藥水冤案專題報導(上)

咳咳。這不是一場止咳水之戰。 平冤受理申冤案件時,留意到施用海洛因案件的喊冤者以「我是因咳嗽服用甘草止咳水,並未吸毒」作為主張,當時請具有藥學背景的孫斌律師研究,發現司法實務上常引用兩份衛福部公文,以嗎啡濃度以及嗎啡與可待因的比值來推斷施用海洛因與服用止咳水。在孫斌律師的研究中,發現被告是使用毒品還是止咳水並無法藉由嗎啡/可待因之比值加以區別,為避免誤判造成冤獄,建議司法機關應停止使用嗎啡/可待因比值來論斷被告是否施用海洛因。然而,當時平冤仍未遇到合適的申冤案件,仍未遇到冠宇。 離開校園,役畢退伍初入社會的冠宇(化名),先經歷一場止咳水司法冤案,30個月後在冠宇的堅持與家人的信任以及義務律師的協助下冤屈得雪。

平冤之路從不平坦,這兩期電子報由編輯部的夥伴們特別企劃,訪談義務律師團趙政揚律師、孫斌律師、劉佩瑋律師,也來到台北榮民總醫院,訪談蔡維禎醫師,並專訪冠宇,將分兩期刊出,希望向大家完整介紹這場止咳水冤情,也期盼能減少幾件服用止咳水卻遭誤判吸毒的冤案。

口亥 — 止咳藥水冤案專題報導(上)

當案件塵埃落定,該問的是,為什麼案件會出錯?是什麼樣的問題讓一個只是服用止咳水的人,體內出現過高的嗎啡數值,以致於看起來像是個吸食海洛因的人?

文|王翊軒、李怡萱、景萌臻、柯昀青、羅士翔

冠宇(化名)22歲,離開校園來到軍營報到,第一次收假回營時,被抽到尿檢,檢驗結果呈現鴉片類陽性反應,隔日複檢,複檢結果仍然是陽性。冠宇自認未曾碰過任何毒品,當他服役退伍,返回人間,找到餐飲業正式開始工作後,收到憲兵隊傳票,他表示他因為感冒,在那段時間有喝止咳藥水,來到檢察官訊問時,他再度表示只是喝止咳水,並且向檢察官提出診所的診斷證明。不過檢察官仍以施用海洛因為由,聲請將他觀察勒戒。

一捲入案件,冠宇就已經提出診所的診斷證明,但卻未被採信。

冠宇的尿液檢驗報告確有嗎啡(16590 ng/mL)、可待因(2680 ng/mL)陽性反應,一審法院引用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提到的美國臨床化學協會、美國國家濫用藥物研究所資料,認定冠與確有施用海洛因(註1)。

註 1:根據此裁定,「美國臨床化學協會出版之文獻資料,每毫升尿液中總可待因含量大於300ng/ml,且嗎啡與可待因含量比小於二比一,研判係服用可待因所致」;裁定同時也引用美國國家濫用藥物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Drug of Abuse,NIDA)資料,「尿液中總可待因(游離態+結合態)含量大於300ng/mL,且嗎啡與可待因含量比例小於二比一時,判定為使用可待因」。裁定並計算A男尿驗結果中嗎啡與可待因含量,認為「比值已達6倍之多,已足排除被告係因服用感冒糖漿而導致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之可能」。

冠宇收到地院觀察勒戒裁定的隔天,便開始四處求援,證明自己確實沒有施用海洛因,同時,他也向法院提出抗告,經過醫院檢測,證實他有可待因代謝異常之基因,他也立即向法院提出基因異常的診斷證明,儘管如此,高院仍然駁回他的抗告,認定他確實有施用海洛因。 不久後,冠宇也來到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失去自由。 「觀察、勒戒」,目的是要讓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並在戒治所內評估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若有,將繼續收容,強制戒治,若無,則可以獲得釋放。 本來就沒有施用海洛因的他,根本沒有毒癮,在戒治所42天後,冠宇便經認定無施用毒品之傾向,獲得釋放。獲釋後,冠宇繼續為自己清白努力,來到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尋求法律支援,也來到醫院,尋求毒物專家的協助。 他來到台北榮總,以自己的身體進行止咳水實驗,在醫護人員的監督下服用甘草止咳水後,採尿化驗,結果1小時過後,他尿液中的嗎啡濃度即達到9,690 ng/mL,可待因濃度為4,720 ng/mL,第二天,嗎啡濃度更高達22,050 ng/mL,可待因濃度為7,910 ng/mL,而醫院也檢測只有海洛因會驗出的「六乙醯嗎啡」,冠宇均為陰性,可以排除在醫院期間有同時施用海洛因之可能。這項實驗證實,冠宇在僅服用止咳水的情況下,體內可待因含量超出300ng/mL,且嗎啡與可待因比值也超出2倍。

堅持清白的冠宇再次來到法院,這次目的是聲請重新審理,也就是毒品防制條例中的再審聲請。基因鑑定、人體實驗,在在確認他的確有可能是因為服用止咳水,而導致此尿檢結果,多張診斷證明也說明了冠宇服役時,身體狀況確實不佳。

終於,本案重新審理,冠宇於今年7月經法院裁定,駁回檢察官聲請,不須觀察勒戒。他花了30個月的時間,失去自由42天,才終於說服法院,他真的沒有吸毒。

冠宇持續為自己的清白奔走,終於今年6月,本案開庭重新審理,並傳喚為其實驗的榮總蔡維禎醫師到庭說明(繪圖:林晏竹)。

失之毫釐,差之千里:海洛因與止咳藥水的判讀 當案件塵埃落定,該問的是,到底為什麼案件會出錯?是什麼樣的問題讓一個只是服用止咳水的人,體內出現過高的嗎啡數值,以致於看起來像是個吸食海洛因的人? 本案有一個特殊的前提,就是鴉片類藥物間的個化有其困難之處。 海洛因屬於鴉片類藥物,吸食海洛因者的尿檢結果,會呈現鴉片類陽性反應。但由於市售的甘草止咳藥水(複方甘草合劑,Brown Mixture),處方內含鴉片粉、鴉片酊或鴉片樟腦酊成份,服用者的尿檢結果也會呈現鴉片類陽性反應。雖然相似,但一般而言,由於海洛因內含的嗎啡衍生物濃度遠高於止咳水中的嗎啡濃度,所以海洛因吸食者的尿檢結果與止咳水服用者的尿檢結果相比,嗎啡代謝物的數值會高出許多。 不過,一般總有例外。 從未吸食毒品的冠宇,之所以尿中會檢出超高濃度的嗎啡與可待因,是因為他遇上了兩個例外。

第一個例外:基因代謝異常

無論是藥品還是毒品,每個人都有不同的代謝狀況,就像有人天生酒量好,有人天生酒量差,而針對可待因,也是如此。 捲入本案之後,冠宇在2017年1月至西園醫院進行基因檢驗,才赫然得知自己體內的可待因代謝基因 CYP2C9、CYP2C19、CYP2D6 屬於「快速代謝型」,將可待因代謝成嗎啡的速度比一般人還要快。當體內嗎啡濃度快速提高,自然容易超標,呈現類似施用海洛因的結果。

為冠宇設計人體實驗的蔡維禎醫師(現職為臺北榮民總醫院內科部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主治醫師)表示,其實台灣許多人體內都擁有可待因藥物代謝異常的基因,只是異常的表現不同,有人代謝快、有人代謝慢。依照可待因轉換成嗎啡的速度,具有基因異常的人大致可以分成超快速型、普通快速代謝型、慢速型、超慢速型。蔡醫師比喻:

蔡醫師說,這種體質雖然平時和常人無異,但就用藥安全考量來說,卻潛藏極大風險。由於代謝速度越快,表示藥物在短時間內發揮的作用更大,因此基因代謝為快速型或是超快速型的人,若服用一般人適用的可待因藥物劑量,可能因嗎啡超標導致休克、死亡等情形。

「雖然比例不高,但只要遇到一個坐高鐵的,那就糟糕了」,蔡醫師說,因此近幾年來藥物成分中已經開始不太使用可待因,而改用嗎啡,因為人體代謝嗎啡速度上的個體差異不像代謝可待因那樣劇烈。

蔡維禎醫師表示,執業近三十年間,冠宇已經是他經手的第五個止咳藥水案例,像他一樣擁有類似經歷的個案,應該還有許多。

第二個例外:部隊情境 每個人的藥物代謝速度會受到先天與後天的影響,如果說先天就是基因、體質,後天則取決於當事人服用藥物的方式以及情境。 以本案來說,最「非常態」的情境,就是案發時冠宇人在軍營之中。由於時間與行程都被部隊限制,他無法依照醫師指示按時按量用藥,多半只能在晚上熄燈後的寢室中,抓起藥瓶隨便喝幾口,連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喝了多少。進入審判後,法官請冠宇當庭模擬服用量,才得出他單次的服用劑量都多於20 c.c.,但其實針對含鴉片成分的止咳藥水,通常醫師建議飲用量是單次5 c.c.或10 c.c.。受到情境限制,冠宇單次飲用的止咳藥水量,已經遠遠超過一般人的飲用量,檢測出來的嗎啡數值,自然也不可能低於常人的標準。

除了單次服藥過量之外,長時間飲用,也會影響人體代謝藥物的速度與效果。如果在長時間或大量飲用藥物,會誘發體內負責代謝藥物的酵素,藥物如果喝得越多,藥物代謝的酵素就分泌得越快,而更有辦法將可待因代謝成嗎啡。蔡醫師解釋說,平常人們會「練酒量」,就是依賴這種機轉:

在本案發生時,冠宇已經感冒一個月,甘草止咳水也已經持續服用了將近一個月,按照這種機轉,他體內代謝可待因的「能力也勢必變得更好」。 這個現象,也和冠宇在模擬實驗的結果相符。首次受測時,可待因濃度大約是嗎啡的一半,但經過連續服用之後,可待因的濃度卻變成嗎啡的三分之一,他的身體成功地將更多的可待因轉換成嗎啡,繼而讓嗎啡濃度達到極高的22,050 ng/mL,甚至高於冠宇在收假時的濃度 16,590 ng/mL。

這個結果顯示,持續、大量的服用止咳藥水,確實會影響人體代謝可待因的速度與效果。蔡醫師在受訪時強調,在這種服藥情境下,「你隨便找一個人來,都會這麼高」,即便他可能根本沒有基因代謝異常。

蔡醫師評估,根據冠宇案發時飲用止咳藥水的方式,就算非基因異常的個案遇到同樣此情形也會發生數值超標結果,因此他替當事人設計實驗,模擬當時服藥情況,並且持續檢測他尿液中嗎啡與可待因的含量。此次實驗結果,後來成為本案平反的關鍵證據。

超越「一般」:科學標準的極限

無論是在什麼案件之中,科學證據、檢驗數據往往是我們試圖釐清真相時的重要依據。然而,為本案辯護的孫斌律師提醒,科學標準其實有其侷限:

冠宇的經歷,促使我們看見尿檢認定的侷限性,也創造了一個契機,讓我們得以重新檢視既有科學標準,有哪些問題。

以本案原審裁定來說,一審法院所引用的美國數據,其實根本不適用於台灣。

蔡醫師與孫斌律師在受訪時皆指出,原審引用的文獻中,受試者其實是直接施用可待因,接著檢測代謝物的濃度與比值;然而,台灣的甘草止咳水成分卻是高量嗎啡,加上部分可待因。既然成分不同,比較基礎不同,實驗數據自然也只能僅供參考,更不應直接援引來做為判斷吸毒與否的標準。 另一個實務中常援引的標準,則是一篇2006年發表於鑑識科學學會會刊的研究,也是國內少見的相關本土研究(註2)。這篇研究選擇了台灣市售的八種甘草合劑藥物(含藥錠與藥水),並且檢測受試者的尿液中嗎啡與可待因含量。

註 2:劉秀娟、林棟樑、何秀娥(2006),〈服用複方甘草合劑於尿液中嗎啡及可待因含量分析〉,中華民國鑑識科學學會會刊第5期:35–44。(此論文也同時於2006年發表於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 30 (4): 225–231.)。

這篇論文的結論中寫道:「服用甘草合劑錠劑或溶液劑,尿液中嗎啡濃度通常不會大於 4000 ng/mL。當尿液中嗎啡濃度大於 300 ng/mL 時,其嗎啡/可待因的比值可歸納為以下二種情況:(1)小於 3.0 為複方甘草合劑溶液劑使用者(2) 大於 3.0 為複方甘草合劑錠劑或海洛因使用者。綜上所述,即服用複方甘草合劑後尿液中嗎啡濃度不會大於 4000 ng/mL,且無法利用尿液中嗎啡/可待因比值作為辨別複方甘草合劑錠劑和海洛因使用者的依據。」 其實這篇研究的結論,只是在描述服用甘草止咳水或施用海洛因後,兩者間尿液中嗎啡/可待因比值「可能」出現之差異,而不是要提出一個毫無例外之判斷基準。但當2007年,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二則函文,引述上段文字,這兩則函文以及該篇研究的結論,就因而成為許多案件中,法院用來判斷被告是否吸食海洛因的依據。

孫斌律師指出,雖然該篇研究以及這兩則函文,都有強調個體差異性,此「判斷基準」其實可能因為施用劑量、頻率或者個人體質等因素而有所浮動(註3),應該佐以其他證據綜合判斷,例如海洛因毒品之查獲、受檢者身上有無施用毒品之針孔痕跡、有無戒斷症狀、醫師有無開立甘草止咳水之處方等等;但在實務上卻還是有許多個案因此標準而遭認定有罪(註4)。

註 3:除此之外,由於人體會持續將可待因代謝成嗎啡,這兩種成分在人體內的比值就會隨著時間而不斷改變,尤其當體內可待因幾乎都轉換成嗎啡後,即便是服用止咳藥水者,比值也可能開始大於3。

註 4:相關討論可參:羅士翔、孫斌(2016),〈甘草止咳水抗辯之司法誤判可能性〉,2016年鑑識科學年會會議論文。

具有藥學背景的孫斌律師提醒,冠宇的人體實驗結果也只能解釋他自己的反應,並不能直接適用於其他案件,否則一樣是犯了過度推論的問題。

另一方面,蔡醫師也指出,使用此論文結論作為法院判斷基準的另一個問題。 在過去這幾年,許多癌症病患用藥及止咳藥水中,已經逐漸開始以嗎啡替代可待因,以避免讓帶有藥物代謝基因異常的個案,因「坐高鐵」而出現藥物反應不良或甚至致死的問題。既然近幾年止咳水中嗎啡及可待因成分已經改變,若法院依舊拿12年前的研究成果套用在現在的個案身上,是非常危險的。蔡醫師說,就止咳藥水案件而言,科學工作者責無旁貸。實際上,正是因為目前國內的毒物科學界沒有更新的數據與研究可供參考,法院因為「沒有新的白紙黑字,就只能用舊的白紙黑字講話」。

綜合而論,誠如趙政揚律師所說的:「科學證據的『誤用』是冤案主要成因之一」。法院雖嘗試使用科學數據以辨別海洛因與甘草止咳水的使用者,可惜的是,在引用標準、適用標準的過程中,卻出了差錯。趙政揚律師表示,以止咳藥水案來說:

放諸四海皆準的科學標準聽起來誘人,但受到實驗方法、藥物成分、施用方式、個體差異等因子的左右,往往難以企及。嚴謹科學的特點之一,就是了解科學總有侷限,因此僅在有效的範圍中推論。 但當這些完整的科學實驗結果在不同機關之間流轉,經過一次又一次的詮釋、摘要、擷取,這些對侷限的認知卻不知不覺被「切」掉了。而冤案,正是在這些層層疊疊的縫隙之中出現(註5)。

趙政揚律師說,雖然毒品觀察勒戒在法院眾多案件中屬於小案,觀察勒戒也僅被認定是保安處分,而非處罰,但因為會拘束人身自由,對於無辜受冤的人來說,還是茲事體大,不得不慎。

發現真實的代價,追求正義的成本 在冤案發生之後,我們如何避免下一個人步入同樣的暗巷?具體而言,我們如何可能在案件成為冤案之前,就有效地區辨海洛因與止咳藥水的使用者? 想要辨別海洛因,最理想的方法是直接透過毛髮檢驗,檢測是否含有「六乙醯嗎啡」這個成分,這種物質是海洛因獨有的代謝物;再加上人類毛髮能夠忠實呈現體內代謝的所有代謝物質,如果髮長足夠,甚至可以追溯超過一年的藥物代謝歷程。

問題是,毛髮檢驗的成本較高(約為尿檢費用的四到五倍)、檢驗設備在台灣也不普遍,也不是每間實驗室都有能力進行這樣的檢驗(註6)。相較之下,即便尿液檢驗較不準確,但成本較低、速度較快,且對人體侵入性也較低,在毒品案件數量眾多的情況之下,我國的毒品檢驗多半還是先使用尿液檢驗做初步篩檢。

註 5:並非所有止咳藥水案件都直接採用上述標準。如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中,本案當事人驗尿結果為可待因420ng/mL、嗎啡1245ng/mL,在警偵均主張未施用毒品,但在一審審理時一度認罪,後經高院審理,肯認為施用止咳水,改判無罪。點此閱讀裁定。

註 6:除此之外,也不是每個捲入案件的被告都有辦法進行毛髮檢驗,以冠宇來說,剛下部隊的他理著小平頭,髮長不足1公分,無法進行檢驗,因此才讓他與這種較為準確的科學檢驗方法擦身而過。

那麼,若參考本案的平反模式,當有疑似毒品超標的狀況時,就讓被告進行實驗鑑定呢?為冠宇量身打造模擬服藥實驗的蔡醫師就說,為了盡可能還原服藥情境,每個模擬實驗都必須依照個案情形設計,實驗費用、形式、內容都會有很大變異,他認為模擬實驗並不適合作為常規的鑑定方法。 孫斌律師在受訪時表示,換句話說,「當我們追求發現真實、努力避免冤案發生,勢必得要投注遠多於現有的資源及心力」,每個法院每年處理的案件數量如此龐大,如果每一個有疑義的毒品案件,都要採取昂貴的毛髮檢驗,或都要設計獨特的實驗模擬服藥情境,勢必會對目前的司法體制帶來極大的衝擊。

本案辯護律師劉佩瑋律師總結說,上述這些難題所展現的其實正是「正義的成本」:

換句話說,關鍵的問題還是得回到我們自己身上。

為了追求正義、發現真實、避免冤抑,我們願意付出多少代價?我們又期待國家、社會、司法體系如何權衡?

劉佩瑋律師提到,本案牽涉到許多科學議題,一開始接觸到本案時,對於這些成分都不了解,非常具挑戰性;她因此也同理,若能夠讓專家在制度上有更多參與、釋疑的機會,對釐清複雜案情會很有幫助。

【劉正富案】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各項新、舊證據綜合判斷結果,基於合理、正當的理由,懷疑原已確認的犯罪事實並不完全實在,可能影響判決的結果或本旨,就為已足,無需達到毫無疑問的確信程度。至於新事實、新證據實質的證據力(或稱證明力)如何,單獨或與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後,能否獲得受判決人有利的判決,則有待於開始再審後的審判程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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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哲偉案】
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9號刑事裁定

前揭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而前開監察院調查意見則係判決確定後始成立之證據,且該等證據均未經本院原確定判決予以調查審酌,自屬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之新證據,並經與卷內各項證據資料綜合判斷之結果,確具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事實之蓋然性,並影響聲請人受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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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明芳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堪認上開新證據即葉冠億之證述綜合前揭先前之證據,對於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上揭事實已有動搖。綜合以上,上開新事實及新證據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結果,確已達合理相信足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較有利判決之程度,堪認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之事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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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AR15、AK47步槍、白朗寧、葛拉克手槍,到玩具槍、BB槍或軟氣槍,這些名字,你或許曾在電視、電影,或者在實際案件中看過。然而,眾多槍枝之間在構造、功能與特徵上,各有什麼差異?當需要判斷、鑑定槍枝種類時,我們採取的鑑定方法、標準為何?具有哪些特性的槍枝,才會被認定是具有殺傷力的攻擊性武器呢?

本次冤TUE講座,我們特別邀請到Tactalk Forensic的版主John Ark,和大家分享關於槍枝辨識,以及殺傷力鑑別的議題。

2016年1月,剛入伍一個月的A男,因收假時尿液抽檢結果異常,而被認定吸食海洛因。A男解釋當時他被傳染感冒,曾服用多次止咳藥水,但因尿檢結果超出標準甚多,法院不採他的抗辯,裁定A男須觀察勒戒。A男後來自費進行基因檢驗,更在退伍後進行止咳藥水實驗,才知道自己「可待因代謝異常」,即便只喝了幾口止咳藥水,尿檢結果就會超標甚多。 在平冤的協助下,A男的案件在今年開始重新審理,近日法院更駁回觀察勒戒聲請的裁定,認定尿檢結果異常確實可能是止咳藥水加上基因異常所造成,還給A男清白。 類似案例或許不只這一椿,為了研究、確認現行實務所採取的標準是否需更新改正,我們正在蒐集相關案例。如果你也因為喝止咳藥水而被法院誤判成吸食海洛因,請與我們聯繫!

(以已定讞案件為主,若有任何問題,也可電話與我們聯繫)

平冤是為了含冤待援的無辜者而存在,而您的支持與力量,則是讓我們持續努力下去的基礎,也是對受冤者及其家屬莫大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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