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相報 no.45】如何測量街頭的溫度-冤案快問快答街訪特輯

每一期的冤冤相報,不論是制度改革、無辜者日常、冤案救援的進度,電子報團隊努力生產資訊,期待讓讀者能夠更了解冤案、更理解無辜者,也更認識我們一點,但每每在發想主題、討論主軸時,我們也總是擔心,會不會我們叨叨絮絮地講冤案、談冤案,終究只是在「同溫層」中喃喃自語?究竟,社會大眾是怎麼看待冤案的呢?他們如何想像一場冤案的發生與不發生?是覺得這個議題生冷僵硬、與自己毫無干係,還是根本地篤信,這世上不可能有冤案的發生,「哪個罪犯不喊冤」? 為了回應我們的焦慮(以及真摯的好奇),這期電子報,我們決定離開平冤辦公室、走出校園,上街訪問行人,請他們來和我們談談他們所認識的冤案。18位來自不同地區,不同職業,不同年齡的路人們跟我們分享,本期就要來讓大家看看這些陌生卻又熟悉如鄰人的臉孔如何談論冤案。

本期也放上2018年11月冤TUE.「槍枝辨識及殺傷力鑑定」的側記,這場活動吸引了不少新朋友的參與,留下許多發想與疑問,有待未來進一步的分析。

如何測量街頭的溫度-冤案快問快答街訪特輯

我們總在書寫無辜、清白與冤屈,想盡辦法想將更多冤案的故事傳遞出去,但走出辦公室,路上來來往往的人們是否也同樣願意留意這些看似與自己無關的冤獄事件,又是怎樣理解司法冤案?

採訪、影片、撰文|冤冤相報編輯團隊

江國慶、鄭性澤、蕭明岳、陳龍綺、指認瑕疵、科學證據錯誤、檢察機關定罪完善小組、刑求自白、DNA再鑑定,對於所有出沒於辛亥路二段平冤辦公室的朋友,這些應該都是再日常不過的人名與關鍵字。然而,走出辦公室,路上來來往往的人們是否也同樣願意留意這些看似與自己無關的冤獄事件,又是怎樣理解司法冤案?

在此次街訪中,編輯團隊設計了三個問題,分別是「你認為冤案發生的可能原因為何?」、「最近有聽過哪件冤案?怎麼知道的?」,以及「當你看到冤案報導的第一個想法是什麼?」好奇這些陌生又熟悉的面孔會說出什麼答案。

為了接觸到更多生活圈以外的人,我們將預期採訪對象依照年齡分成國高中生、20至40歲、以及40至60歲三個區塊,並且分頭到台北、台中和高雄這三個城市進行採訪。街訪地點也刻意選擇了火車站、捷運站這類人來人往的轉運樞紐,以及公園、美術館旁這類公共的休憩空間,盡可能地想找到更多元的受訪者。為了能夠讓受訪者用自己的步調講述冤案,我們特別選擇「快問快答」的影片形式,希望能呈現民眾的直接反應。 我們總共攔下了59位民眾,但只有18位願意接受訪談,性別比為1:1。20至40歲區間的受訪者普遍較不願意露臉,但願意受訪。除此之外,這18位受訪者的職業組成相當多元,除了學生以外,受訪者的職業還包括美容業者、業務、科技產業經理、監所管理員、藝術工作者、建築設計師、退休教授、工程師、自由業者、零售業者以及商人。

在出外採訪前,我們其實忐忑不安。由於大眾所知的冤案,多數和殺人、性侵、傷害等重大犯罪相關,在媒體的報導之下,很可能會在人們心中形成固定的印象和道德評價,我們不禁暗自揣度大部分的人會有「沒事好好的怎麼會被扯進殺人案?」、「他真的冤嗎?」等種種質疑。不過,在走上街頭進行訪問後,我們才發現實際狀況跟原初的想像不太一樣。

雖然確實有不少人拒絕受訪,但多半是因為「沒有聽過冤案」、「這議題我不太懂」而婉拒(少部分則是不希望出現在影片中,因此雖然願意提供意見,但不希望被拍攝)。換句話說,比起原本我們所預期的質疑或負面觀感,其實更多的是對冤案的陌生。或許因為冤案的案情細節、證據結構較為複雜,並且時常與一般人的日常經驗脫離,相較其他社會議題更加讓人難以感到同理或是產生興趣。 對於曾聽聞冤案的受訪者來說,最多人認為的冤案可能成因是「未審先判」,普遍來說,多數人都認為是因為對實際事件的來龍去脈了解得不夠清楚、不夠透徹,因而才會做出錯誤的判斷與錯誤的判決;有意思的是,每位受訪者對於究竟是「誰」應該要對此負責的看法不太一致,有人會提到法官、檢察官、警察,也有人抽象地說「政府」,還有不少數量的受訪者認為「帶風向的媒體」是造成誤判的重要原因。 「被陷害」也是一個反覆出現的回答;不少受訪者認為冤案的發生,可能是因為有人想要故意陷他於不義、辦案的人有「主觀想法」等等。也有少數受訪者提到科學證據的角色,譬如案發當時採證,或者檢驗科學證據的方法不夠先進,甚至是證據佚失等問題,都是民眾認為可能造成冤案的原因。 當問及最近聽過的冤案,受訪者大多沒有印象或是印象模糊,不太能夠掌握冤案相關的資訊,且印象來源都是電視報導及新聞媒體。有一位受訪的同學,在被問到最近聽過的冤案時,只想得到「岳飛」,對冤案的認識只停留在歷史課本,忠臣為昏帝所冤的想像。有受訪者提到江國慶案、蘇建和案,也有人提到蘇炳坤案,不過大部分人的回答都是「很可憐」、「很無辜」、「好像關了32年」,對於實際案件的細節、爭點,或者案件進度,就比較模糊。 由此可見,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來說,即便印象模糊,他們還是會透過新聞媒體留下對冤案的些許記憶,在資訊量爆炸的時代,許多人對於冤案的印象可能只來自某篇文章、或是某個電視專訪。此時,媒體的報導手法和呈現觀點就相當重要,因為它會影響一般人對冤案的看法,如果是溫情的筆觸,觀者會較傾向同理當事人的感受,而這樣的情緒也比較可能殘留在腦海之中。

當然,受訪者中也不乏有十分了解司法的人,有人直接舉了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案做為例子,有人則提到陳敬鎧案,甚至還清楚地與我們說明他為何覺得該案有冤、科學證據的解讀哪邊可能有疑義。

「你怎麼知道他真的無辜?」這是救援冤案的人常常被問到的問題,也是無辜者在平反後仍不時會接受到的質疑。 在這次街訪中,當然也不乏一些始終對冤案抱持著懷疑的態度的人,「我覺得有些冤案不是冤案」、「我不相信報導說的,我會比較想看判決書怎麼說」等的說法,也確實存在。這個答案乍聽之下當然令人沮喪,但仔細想想,或許也可以是好事一樁。 如果閱聽者總是抱持著懷疑與批判的心態,而且認為若經過查證,自己比較能夠相信一個人無辜與否,那麼他也一定會同意,反之也應該亦然--我們當然不會知道誰一定真的無辜,但當然也不會知道誰一定真的有罪。我們都是人,無論是關心的民眾、冤案救援團體、律師、法官、檢察官、警察(或者抽象的「政府」),都沒辦法扮演神的角色。我們並不全知全能,只能盡力接近真實。唯一可能讓我們接近真實的途徑,就是「用心理解」--大家盡己所能,閱讀卷宗、爬梳案情、仔細檢視證據、資料--而這不就正是多數受訪者所說的「先了解透徹,再下判斷」嗎? 走了一輪、訪了一圈,問題最終還是回到自身:電子報團隊總在書寫無辜、清白與冤屈,想盡辦法想將更多冤案的故事傳遞出去,但這些反覆訴說究竟有沒有用?冤案救援往往需要足夠的社會動能協助推進,但究竟這個抽象的社會在哪裡、形貌為何,動能又來自何方,有時總令人困惑。

當然,這次的街訪稱不上創舉,也不可能讓我們全盤掌握社會對冤案的意向,但終究是我們走出同溫層的一點小嘗試,如何繼續進行更深入的對話、如何讓冤案走進民眾日常,仍然是我們持續發想、持續書寫、持續探問的方向。

2018年11月13日 冤TUE. 側記

槍枝辨識及殺傷力鑑定

黃奕欣|平冤志工

11/13的冤TUE. 主題是「槍枝辨識及殺傷力鑑定」,講者是 Tactalk Forensic的版主John Ark。整場演講大致上分成三個部分進行。 在第一部分,John Ark 先簡介槍枝及子彈的基本構造,接著他將常見槍枝分為四類。 第一類為「火藥 — 制式」是由合格工廠製造,符合標準規格及品質的類型,包括AR-15(M-16/M-4)、AK47、HKMP5(取代烏茲衝鋒槍,使用手槍子彈)、GLOCK-17(無外置擊錘、塑料槍身),以及現行我國警方配槍的Walther-PPQ-M2。 第二類為「火藥 — 非制式」類型包括改造及土造槍。改造槍的子類型包括模擬槍及操作槍,前者有擊發功能而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查禁,後者則無;不過,若個案中的操作槍(例如JP-915)可經由加裝撞針等改造而可擊發底火,則如何認定將有爭議。 第三類與第四類則皆屬於空氣槍,其動能來自槍枝本身,而非子彈:首先是「空氣 — 高壓氣槍」,不過此類槍枝目前國內少見;另外較常見的是常用於生存遊戲的「空氣 — 軟氣槍(Airsoft)」。

演講的第二部分則是關於「殺傷力鑑定方法」的討論。「殺傷力」作為重要法律構成要件,在我國卻無立法定義;目前實務函釋採「皮肉層穿透說」,相當於每平方公分20焦耳的動能(註)。鑑定方法包括:

  1. 性能檢視法:透過外觀判斷槍枝是否具有三大基本構造、槍管材質及暢通、以黏土測試撞針可否擊發等。
  2. 試射法:非必要,只有個案需比對彈頭時才使用。
  3. 實物貫穿法:對片狀物射擊,該片狀物的貫穿標準應大於殺傷力認定的20焦耳標準。此鑑定方法有問題的地方在於,現行使用的0.55mm鋁板其實只要16焦耳即可貫穿。演講現場有專業人員表示,此鑑定方法之目的是快篩明顯未達20焦耳的槍枝,鋁板遭擊破並不表示成罪,而會繼續使用「動能檢測法」進行鑑定。另一重點在於,需是一片鋁板搭配一發子彈射擊判斷,不可重複使用、不可射擊數發子彈,或對卡在板上的子彈以外力擠壓貫通。
  4. 動能檢測法:以標準儀器檢測子彈射出動能,唯有此方法才能獲得明確數值,故應為法院證據使用所必須。

演講的第三部分,John Ark則透過實際案例討論主管機關判斷空氣槍殺傷力的做法是否合理,其中爭議包括用多厚的鋼板來作殺傷力鑑定,使用哪種子彈來進行測試等。

本次冤TUE. 藉由主講人有條理的介紹以及多元背景與會者的踴躍討論,瞭解槍枝的系統性知識,也認識到玩具槍持有者可能因法規模糊而面臨冤罪風險,很期待往後可以多舉辦此類以彈道等現場鑑識為主題的講座。

註:目前槍枝及子彈「殺傷力」之認定標準,主要依據來自司法院秘書長81.6.11.秘台廳(二)字第06985號函釋示:「殺傷力之標準為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以彈丸能穿過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標準,并以殺傷力係屬客關的事實,與刑法上殺人、重傷、傷害等尚涉及行為人主觀上之犯意無關。」(可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再審案件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再字第4號

被告於101年9月15日持槍射擊被害人遭警查獲後,先後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前審判決有罪確定,分別論以非法持有具殺傷力槍枝、加重竊盜及殺人未遂,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暨併科罰金。但因另案判決對其他共同正犯所犯相同犯罪事實(持槍、竊盜及殺人未遂)僅合併論以一罪(即殺人未遂罪),被告認為其他共犯僅論以一罪、自身刑期相較其他共犯為重顯有失公平,且兩案針對竊盜機車部分認定事實不同而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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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動態】
測謊結果有無證據能力 司法院召開公聽會

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禁止將測謊結果作為證據,公聽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主持,邀集法務部、司法院、刑事局、調查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各級法院與檢察署等機關代表,及民間司改會、律師全聯會、台灣大學等單位專家學者與會。草案針對刑事訴訟法中的鑑定部分進行大幅補充與改變,包括鑑定人資訊揭露、被告於偵查中得請求鑑定等,其中關於測謊的證據能力在實務上已有許多討論,歷經多次會議後認為應排除在證據能力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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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
刑事補償求償確定

江國慶遭判處死刑之證據,除自白書外,其餘之長褲、衛生紙、兇刀均不足為犯罪之證據,其遭判處罪刑,顯係肇因於該非任意性之自白,堪認係因陳肇敏等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生補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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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個案所遭遇到的困境,往往體現了制度的不足與缺陷,如何看見這些經驗現象、深入分析,並將其轉化為具體的改革建言,正是冤案研究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2019年3月8日,我們邀請到第二屆平冤年度論文獎的兩位獲獎者與大家分享他們的研究與發現,活動將由王怡婷律師主持,台大法律系蘇凱平老師、交大科法所金孟華老師與談,在此邀請關心刑事法研究與制度改革的朋友們一同參與!

碩博士論文。 乍看之下平凡無奇,乍看之下高冷生硬,但每一個字其實都是菸酒森們的孩子。 我們理解每位碩博士研究生的痛苦,更希望鼓勵願意投入冤案及無辜者關懷相關領域研究的菸酒森們 — — 2019年,第三屆平冤論文獎,即日起開始徵件。

獲獎者將可獲得 NT$ 10,000 作為鼓勵。報名死線為2019年6月30日,歡迎各位碩博士投稿申請!

2016年1月,剛入伍一個月的A男,因收假時尿液抽檢結果異常,而被認定吸食海洛因。A男解釋當時他被傳染感冒,曾服用多次止咳藥水,但因尿檢結果超出標準甚多,法院不採他的抗辯,裁定A男須觀察勒戒。A男後來自費進行基因檢驗,更在退伍後進行止咳藥水實驗,才知道自己「可待因代謝異常」,即便只喝了幾口止咳藥水,尿檢結果就會超標甚多。 在平冤的協助下,A男的案件在今年開始重新審理,近日法院更駁回觀察勒戒聲請的裁定,認定尿檢結果異常確實可能是止咳藥水加上基因異常所造成,還給A男清白。 類似案例或許不只這一椿,為了研究、確認現行實務所採取的標準是否需更新改正,我們正在蒐集相關案例。如果你也因為喝止咳藥水而被法院誤判成吸食海洛因,請與我們聯繫!

(以已定讞案件為主,若有任何問題,也可電話與我們聯繫)

平冤是為了含冤待援的無辜者而存在,而您的支持與力量,則是讓我們持續努力下去的基礎,也是對受冤者及其家屬莫大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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