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有無與法律責任的存廢
文 / 松益
在當代的政治和道德哲學中,道德責任是個重要的概念。而道德責任普遍被認為,是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只有在人有自由意志的前提下,人對自身行為才具道德責任 — — 這是直觀的。因為假設沒有選擇另一行為的能力,行為本身是其他因素所致的,那責任歸屬便難以界定。
而法律,則常被視為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那假若上述為真,是否在沒有自由意志的情況下,法律責任的存在便不具意義?
以下將透過:一、自由意志與其存在與否所代表的意義。二、法律責任的意義與自由意志的互動關係。三、此議題對人類的影響,來思考這個題目。
是否有自由意志一直是哲學家和科學家們,最熱衷的議題之一。自由意志(free will),指的是在從諸多方案中,人能透過自己的意思,從中做出選擇。這個觀念其實也能在日常生活被體認到,像人會因為所做決定而感到懊悔,這就是因為其認為自身原本是可以做出另一個選擇的。而在哲學理論中,自由意志更佔有了重要的一席之地。像個人自由權利,其實就建構在相信人有自由意志,而我們必須尊重每個人自由選擇其生活方式的權利。還有像是人文主義 — — 相信人可以建構自身價值的價值觀,也是建立在相信人有自由選擇的能力。而如今的民主政治、社會主義,也都或多或少的建構於個人自由權利和人文主義的基礎上。所以總結的來說,自由意志的概念其實和現今社會價值,是密不可分的。
不過在科學思潮當道的這個世代,自由意志的存在與否,受到了諸多挑戰與質疑。從18世紀起,科學方法在各式領域都獲得了巨大的成功,這似乎也暗示著,這世界的確是可以用因果關係所解釋的:一個決定論的世界。在當時就有許多哲學家接受了因果論的思維,提出了質疑自由意志的觀點。現今,腦科學研究在技術上的突破,更可以從根本探究大腦的運作是否有自由意志的成分。而在近幾年的研究中,有些實驗報告似乎暗示著自由意志並不存在。可能在不久的將來,自由意志的存在將會在科學發展的急流中,成為了像地心說般過時的理論。
在這背景下,一個耐人尋味的經典議題便如是浮現 — — 假使此命題為真,法律責任是否便失去其意義了呢?
若是依據普遍認為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就是合法與否,具道德判斷上的意味 — — 那的確,法律的根基將會有所動搖,那是不是法律就不具存在意義了?就如前言所述,在否定自由意志的情況下,從道德上去指正他人行為之對錯是荒謬的,因其從無做另一選擇的能力。
而這個觀點,卻在Robert Sapolsky的播客《Your Brain, Free Will and the Law》遭到反駁。他提出了「破車理論」,也就是說當一輛車壞了,我們會帶他去維修廠「修復」;而若其無法回到能夠上路的狀態,我們會將其「隔離」到垃圾場。而人也是一樣,有些人因為基因和環境的交互影響下,做出了違法的行為,而被稱之為罪犯。所以我們應該用「修復」的方式,刺激罪犯學習合法的行為以維持社會秩序;而若罪犯本身難以回到社會生活,我們就應當以「隔離」的方式予以處置。這個觀點,是出自於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工具的基礎上,而不是一個道德判斷的最低標準,而罪犯就只是在基因和環境的互動下,不符合法律的人罷了。
那究竟那個觀點,是符合現今法律的脈絡呢?以下以台灣法律的定義為例:
「法律是人類的行為規範,以公平正義為存在的基礎,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並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施行方法的一種社會生活規範。」
由此可得,無論是「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上」或「達成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上」,其實都與視法律為一個維持社會秩序的工具不相違背。
這看似便代表著,無論自由意志存在與否,現今的法律都能站穩根基。
不過這裡忽視了一個重要的問題:為什麼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
在假設自由意志不存在的情況下,其實正隱含著,任何一種價值觀,都可以成為社會規範的根基,即使那個價值觀是被定義為偏激的。舉例來說,若出自「進化論」來制定社會規範,也就可能導出法律應以自由競爭為根基,而這會完全背離目前具人文關懷氣質的 — — 出自於「公平正義」的法律。
有人可能以進化論來制定的這個比喻可能過於不切實際。但如果按照「整體人類福祉的角度」去思考,我們不能判斷究竟是符合「現今大部分人的整體福祉」的法律 — — 出自「公平正義」的法律;還是符合「未來人類發展」的法律 — — 出自「自由競爭」的法律,哪個才是較好的?
而且在完全決定論的世界,其實也從來沒有選擇哪個價值觀的問題在,因為選擇從來就只是個錯覺。
總結前文,可以得出無論有無自由意志,對現代法律的根基都不會有劇烈的影響,因為現今法律的意義,本就建立在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上。不過有無自由意志,卻可能撼動的法律目的背後的哲學意義。(甚至可以說,假設自由意志的前提被推翻,許多哲學概念會再次進入虛無,而這次並不會像上次一樣,有「存在主義」的救贖,因為這次被否定的,就是存在主義的根基:所謂人有選擇的自由。)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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