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典學權議題・關於學生參與❶

作者|陳估熊
第一屆臺灣學生聯合會理事
第二十六屆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長

《大學法》[1]賦予大專學生「成立自治組織」、「收取學生會費」、「選舉會議代表」三項重要權限,學生自治依此為基礎開展,理應發展出組織健全、財務獨立、集學生意見影響校務決策的學生會。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然而從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07年度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會概況調查〉[2]的結果來看,現存學生自治並未在所有學校均質發展,甚至有超過一半的大專校院在特定項目中,校方過度介入學生會運作,嚴重違悖學生自治的根本精神。

本文列舉章程修訂、財政自主、會議代表選舉自主三面向的基本學生自治權,期望在不久的將來,能夠迫使全國的大專校院,把自治權力還給學生會。

章程修訂:超譯輔導的濫觴

根據〈107年度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會概況調查〉[3]填答的146所學校中,有高達94校(64%)的學生會修訂組織章程需經過學校同意

修訂學生會法規、章程本應是學生會立法部門職權,即便牴觸學校組織規程,校方應輔導或以牴觸無效處理即可;然現行學生會組織章程修訂經由課指(活)組會議、學務會議或校務會議等學生席次遠低於教師席次的會議,甚至教師代表有權限直接提案修改學生會法規亦有所聞,都嚴重逾越「輔導」界線。

財政自主

「會費代收」與「支領流程」是目前學生會財政自主上遭遇的兩項困境。

《大學法》第33條明訂「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 代收會費。」從107學年的調查來看,學校代收佔94校(66%)看似合理,但實際上校方協助以線上繳費系統代收會費 的學校僅有不足半數的70校(49%)。由於對「代收會費」的實務上曖昧解釋,讓部分學校將「給予新生地址資料」或「協助宣傳」,當作「我有幫學生會代收會費」,而拒絕給予學生會在學雜費繳費的線上系統中,增設「非必繳」的學生會費選項。

如此一來,學生會面臨收費困難(新生包真的太可疑了)、無法追蹤繳費者資料(劃撥單

匯款是要怎麼對身份),遑論提供繳費會員福利(那學生幹嘛繳);而僅被給予新生資料的學校,則更無法達成 #一年一繳原則 的正常化改革,只能不斷向每屆新生索取一次四年的會費。

另外在 #財務支領 流程上,目前已知有61校(42%)學生會#支領會費須經學校同意,並有8校(5%)#財務印鑑由學校保管、51校(35%)#財務印鑑與學校共管,總計8成的學生會財務支領受學校干涉,並且未經學生會同意擅自把會費直接編列為核銷款,需要透過校方才能動支的狀況亦普遍存在。

先不說你爸媽保管你的存簿印章有多不自治了,何況過去還曾發生過課指(活)組行政人員侵占學生會公款、挪為己用購買股票的案例,學校仍寧願將巨額交付職員,此係對擁有行政、立法分權體系的學生會,極度的幼體化與不信任之表現。

會議代表選舉

《大學法》第15條明訂:「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理應由學生選舉產生,並且席次不得少於十分之一;然而107學年度各校校務會議非由學生推選佔41校(29%)、學生席次未達百分之十佔18校(13%),在公然違反大學法下召開校務會議。

再把各級會議掀開檢視,情況更甚惡劣。經費稽核委員會僅7校、校長遴選委員會僅22校、校務發展委員會49校、研究發展委員會僅9校設有學生代表出席,且未必由學生選舉、推選產生。

臺學聯主張各級校務會議應恪守《大學法》,將學生代表之出、列席人員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明訂,並將#學生代表產生方式交還給學生會。

此外,日前臺大校方拒絕提供選舉人名冊給學生會,也是學生會選舉中遭遇的嚴重問題。校方應提供選舉人名冊予學生會以利選務順利進行,不得濫用行政權阻撓學生會辦理選舉。

綜合上述,學生自治最基本的章程修訂、財政自主、會議代表選舉自治權力,至今尚未被普遍落實,是為大學自治能力極為欠缺的警訊。勉勵所有新任學生會幹部持續努力,期望有朝一日自治權能夠真正在高教領域被完好落實。

【參考資料】[1]《大學法》,第三十三條,2005.12.18修正
[2]107年度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會概況調查,青年發展署,2018.10.26
[3]p.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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