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澤鑑|為法律而努力
文/趙耕模
前言
這次的講座,我們很高興能邀請到法學大師王澤鑑教授分享他的人生歷程!
教授貴為臺灣民法領域權威,然多數人只知其著作,卻不知其成就背後的故事及生命歷程。負笈海外歸國,教授在臺灣法律界耕耘數十載,堅持民法學研究寫作期間橫跨20年,其著作紀錄台灣民法發展、構成體系,對台灣之民法學影響深遠。此外,教授亦致力於維護大學自主與言論自由、出任多項公職,有豐富的人生經驗。
在這次的講座中,教授將分享他的成長、求學經歷,包括在臺大法律系、德國海德堡、慕尼黑的求學過程、學術啟發、法律學習經驗,並分享他對臺灣與德國法學教育、法律發展的比較觀點,並給予建議。此外,亦包含教授於財政部、中央銀行任職經歷,擔任法律系系主任後做出的改革、對法學教育的貢獻,並闡述對臺大法律系乃至臺灣法律界的建議與期許,囊括了民法之於他終身法律人的回顧與感想!
王皇玉院長致詞
王教授入場時,受到參與師生的熱烈鼓掌,畢竟這是一次難得的機會。演講開始前,先由台大現任法律學院院長王皇玉教授致詞。王院長先說今日的參加的盛況,與過往在台大法律系教室的情況相似,並表示王教授是其寫書的動力,是真正的賡續寫作者。
王澤鑑教授開場
這是老師「第一次在台灣」發表有關「他的求學和人生經歷」的演講,而且是在台大法律的國際會議廳演講,老師也開玩笑地說希望不是最後一次。
老師決定接下邀請的理由有四:
1、系學會邀請老師談談其求學的過程和退休後的生活的簡訊,言詞懇切,使老師深受感動,老師想了一陣子後決定前來。
2、老師與台大法律自其在此唸書至今,同在同行約65年,感念許多老師與同仁。
3、宏鑑律師事務所的陳哲宏律師有捐贈一「王澤鑑教授法學講座」予台大法律系,但因尚未正式施行而未邀請其前來。但陳律師曾但擔任老師的助教,也被老師指導過,老師想藉這個機會對其捐贈講座表示謝意。
4、與王老師同輩的教授已經不多了,能上台演講的可能更少,所以老師認為他應該在還有能力的時候,藉著他的觀點談談台大法律系的成長,和台灣法律與法學的發展過程。
在台大法律的大學教育(1956–1960)
當初選擇台大法律,是個意外。老師當初的目標本是歷史系,因為老師對歷史,特別是邊疆民族史很有興趣。但其表哥當時正在就讀台大法律,班上有很多日後成為偉大法學家的同學,例如施啟揚前院長、蘇俊雄前大法官等等。或許在此影響之下,老師偶然地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了法律系。當時的台大法律系非該類組的第一志願,而老師的這個決定,改變了老師的一生,在某種程度上,也改變了台灣民法學的發展。
日治時期的台大沒有法律系,後來設立後分成法學組和司法組兩組,而老師的組成有兩個來源:
1、來自中國大陸的法學家。例如梅仲協、王伯琦、薩孟武
2、台灣到日本留學的法官或律師。例如蔡章麟、洪遜欣、戴炎輝
當時學生的組成:每組60人,女生不超過10人,而女生多為中南部同學。
畢業後,能夠進去法院工作的人很少,司法官有可能兩年考一次,律師每年錄取人數也都個位數。老師沒去考,其實也是因為沒什麼興趣,但相反地,老師「很認真讀外文」,也讀了很多的書,老師當初在班上的小外號就是Roscoe Pound。
話雖如此,老師建議無論將來選擇什麼職業,一定要認真準備並參加國家考試」,無論有無通過考試,都可以更徹底地培養完整法律能力。再來就是要學習外文,並養成多讀課外書的習慣,培養人文素養,不然進入職場後,就難有時間來養成讀書習慣了。
留學德國(1964–1968):德國法的繼受與台灣法學法律的開展
老師考取第二屆(每兩年考一次)的教育部公費留學,而開啟了德國留學之旅。老師要特別感謝台大法研,當時梅仲協先生將德文納入必修課,使台大法研成為德國法的研究中心。德文後來改成選修,留學的地區也逐漸多元化,到德國留學的人數也減少。現在去德國學公法的還是有,但學民法和民訴的已經很少。就德國法的繼受而研究而言,台灣相較於中國大陸,是相對地衰弱,例如2020年之後的德國民法注釋書,台灣一本都找不到。
然而,老師認為德文仍應受重視,有機會應該學習一下。因為能在兩年的時間內,學習一、兩千年羅馬法以來的發展歷程,無論將來是否成為法律學者,都是一個很好的素養。
一開始王老師選擇就讀800年的古老學府 — — 「海德堡大學」,因為翁岳生老師還有很多台大法律的同學在那邊,而且Heidelberg相當漂亮。海德堡大學因此被稱作台大法律人的故鄉(有施啟揚、翁岳生、王仁宏、戴東雄等等)。
但當初老師為何轉學?因為常常在大街上碰到同學,老師覺得這不是個辦法,便轉學到了慕尼黑大學,體驗一個全新的環境。慕尼黑大學是德國最具聲望的法學重鎮,老師在那裡也跟從Larenz教授學習民法與法學方法論。
老師個人學習法律的經驗
(一)博士論文題目的選定
論文題目的選定,當時的德國教授通常希望同學寫比較法的題目,因為他們也想知道台灣的狀況。老師講到這裡時突然發表一下對台灣目前現況的看法:台灣後來累積了越來越多關於比較法的研究成果(博士論文),但對於比較法學的「研究和寫作方法論」,台灣似乎還沒有一本較嚴謹且精確的專書,老師期待將來能有一本幫助學生學習比較法研究的書。
老師當初聽了Larenz教授的建議,寫了有關德國當時具方法論重要意義的「法定解除與意定解除的適用與準用關係」,而沒有選擇比較法的研究。如此一來,其實能夠更了解德國整套的法學方法、法釋義學、體系構成、解釋適用、和法的創造與續造等等。
王老師一開始,論文也寫得不好,且當時的大家大部分都如此。因為60幾年前的台灣法學教育,其實很難在德國寫出好的論文,但後來像是詹森林老師等等學者在德國的博士論文獲得最優等通過,顯示台灣法學教育20年來的進步。
(二)論文寫作與厚植根基
很多留學生將全部的心力花在論文的寫作,但老師認為,若只限定在自己研究的主題範圍內,對(該國)法律的認識會過於狹隘,所以應該要花一點時間看看其他的書,厚實將來寫作或教學的根基,不然學成歸國從事教職後,就少有時間看這些基礎的書了。
(三)圖書館與法律教育
台灣的圖書館是以準備考試居多,在考試期間以外,都很少人(老師逗趣地說,因為老師家就在法圖的後面,都看得到裡面的狀況,引來全場一陣歡笑)。
至於德國學生,圖書館是用來寫案例研習和作業的,時常看到一個學生面前擺著五、六本書,他們是在查找資料。他們的圖書館是全年無休,逢年過節都不休息。他們的國家考試,甚至比我國國家考試之於法律系學生還來得重要。他們只要沒通過國家考試,則法律相關的資格完全沒有,可以等於沒有畢業,因為德國規定,所有法律從業人員均須取得法官之能力(德國法官法第5條),而且一人一生基本上只能重考(第二次國家考試)一次,再不及格就一切都沒有了。(陳惠馨,德國法學教育與法學現況:www.lawplan.nccu.edu.tw/html/3-3-4.htm」)無論應徵工作、教書、甚至是博士論文等等,都會被要求國家考試的成績,因此他們時常在訓練出自己紮實的法學能力。
(四)善用圖書館
就因為外國的學生們有這樣的需求,不止圖書館針對較熱門的同一本教科書,會買個3、40本,也會一直購買最新的版本。至於舊版的只留1本,剩下的便宜賣給學生。老師當初停留三個月的Fitzwilliam College, Cambridge (簡稱『Fitz』)也是這樣,除此之外,他們還將百年來的考題裝訂成冊,學生可以從考題中看到該國法學研究的發展歷程。
老師當初在德國的圖書館,於中午休息期間,會看過圖書館中每一本藏書的書名和作者,雖然沒有實際閱讀,但還是能從中掌握學術的動態。
當時老師拿到博士後,去京都見了北川善太郎先生,在那裡停留三個月。在他的辦公室裡有面玻璃牆,裡面有上百件的黑色夾子,那是北川先生從雜誌文章中看到的問題,將其抄錄下來,「以保持問題意識」。如此一來,就不會有論文找不到材料的情形發生。多看新進的文章雜誌以「累積問題意識,在學習階段非常重要」,老師再三強調!!
(五)德國法與台灣法學及法律發展
老師在當系主任期間,盡量維持師資們的法系平衡,其目的在保持台灣比較法研究與發展的基礎。有些學者,會一直持自己所留學之國的見解,而變成「代理人戰爭」。因此,應該建立起一個比較法的研究機制,而學者們也應該以一個法學家自居,而非一直拘泥於特定國家或法系,才能使台灣的法學得以突破,走出自己的道路。
至於共同開課,台灣的老師們可嘗試由自不同法系留學歸國的老師,共同開課來上同一個主題,使同學們,甚至是老師本身,能得到更大的刺激與收穫。
法律教育是法治的基石
(一)回台大任教前的工作(1968–1969)
老師想特別跟各位學子們說,留學歸國後沒找到教職,沒有關係,在其他地方增加歷練,反而對自己更有幫助。
老師回國之初,當時台大法已有三位年輕的教授,分別為蔡墩銘、翁岳生和楊日然,這些都是老師的前輩,他們貢獻卓著,當時也沒有職缺,因此並未找到專任教職。
後來被俞國華先生找去財政部擔任法規會委員和部長機要秘書,於期間研讀「財政學」。後任職於中央銀行銀行法修正小組裡時,研讀「貨幣銀行學」。
所以各位同學就業時,例如身處科技業或金融會計業,就要趕緊熟讀該領域的知識,如此才會受到重用。你要有知識,人家才會重視你所提的意見。如果只拘泥於自己的法律領域,仍然無法跟人溝通和討論。
(二)擔任法律系系主任(1970–1976)
老師人生最大的際遇,即是遇到韓忠謨院長。老師1969年回到台大教書,1970就當了系主任,當時才31歲。韓院長當初只跟老師見了一面,便委以重任。當初很多偉大的法學家或大法官們,不是在這裡教書,就是受教於此,所以老師突然覺得自己身負重任。
二年期間在財政部、中央銀行工作的經驗、1970年隨同財政部長李國鼎先生參加在丹麥哥本哈根的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年會(李部長再三提示財經法律教育的重要)、1971年應邀訪問美國一個月考察法律教育等事件,幫助了王老師累積擔任系主任的能量。
其中,後來任台大校長的孫震先生特別跟王老師說,要加強法律人的政策思考能力。為此,王老師認為「法律人要對立法目的、規範目的、政策制訂的邏輯有所了解,這個非常重要」!而不是只會說這個違法、這樣不行、那個法律沒有規定,而是以「法律為社會規範、社會發展的制度、機制」的態度,來定義、學習並解釋法律。
老師在任內創設台大法學論叢、創辦台大法學叢書、強化專任師資、完善圖書設備(特別感謝當時圖書館館長楊日然教授的協助)、增設財經法律課程(邁向增設財經法學組)等等。老師年紀輕輕擔任系主任,自我勉勵要更加努力,「晚睡一點、早起一點、勉強一點」,一直寫作,善用時間,努力工作,貢獻才會一直留存。這些成果,全部都是靠一點一點累積而成的。
法學研究與著作:為台灣民法學的發展而努力
(一)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8冊,1975–1996)「所謂的法學上的《天龍八部》」 — — 理論與實務的整合與互動關係
為什麼會停在1996呢 ?因為當時的翁岳生院長對王澤鑑大法官說:現在到了司法院,不方便寫文章批評自己的最高法院。老師於講座現場說:「我因此就不再寫了,後來就停在8本⋯⋯好可惜齁」,惹得台下哄堂大笑。
老師的寫作動機是想整合理論與實務。Ernst Rabel(比較法大師)曾說:法律譬如身體,判決是血肉,學說是神經。康德亦曾謂:有理論無實務,乃屬空談;有實務無理論,猶如盲目飛行
老師藉由這本書,在有本土判決的情況下,引進德國法學說與法學方法論。此外,老師亦保留八本原本寫作的次序,而非依法規編章的順序,用以紀錄台灣民法發展的過程。
學說與實務時常有相互採納的互動過程,當時孫森焱老師曾告訴王老師,最高院做成決議時,時常會有人問說:若做成此決議,到時候王某人會不會寫文章來批評?這就是裁判與學說的監督與互動的過程。
就老師個人經驗而言,以下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改變,是令當時三十多歲的王老師深受感動,體會到只要認真寫文章,法院是會看的。當時的實務見解是採王伯琦先生和法國民法的見解,為法條競合說,老師寫了一篇文章引入德國的學說見解。爾後,游開亨法官(當時最高院的庭長)寄了一些判決給王老師,表示已經開始建議要不採法條競合說了 (這有紀錄在老師的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的第一冊),改採請求權競合說。對此,孫森焱大法官曾對王老師說:「王大法官呀,因為當初改成請求權競合說後,才有民法227–1條『契約不履行致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的出現,亦即契約責任違反而侵害人格權時,是可以請求慰撫金的。這真的是我國民法的重大轉折。」
王老師曾就某一爭議詢問最高法院錢國成院長,為什麼沒有依照學說來修改見解?錢院長答覆,因為學說本身也沒有達成共識呀!老師體會到,形成通說是法律發展的基本機制,而對通說的修正改進也是法學發展的方向。故老師認為學界間的討論,應該在某種程度上肯定他方的見解,並就一些不同意見處去討論,慢慢形成共識。解讀判決是法律人的基本能力,評釋判決為「法律學者」參與法律形成進步的責任。
(二)教科書與專題研究(共七本):法釋義的建構
老師著有《民法總則》(私法基本制度、價值理念、法律思維)、《債法原理》(私法自治)、《不當得利》(類型化)、《侵權行為法》(民法第184條三個請求權基礎,權利與利益的區別)、《人格權法》(「人格權的憲法化」,人格權的精神利益及財產利益:死者人格權的保護)、《損害賠償》(損害的填補與分散)、《民法物權》(基本權利、人格尊嚴、經濟效率)等民法教科書。
法律思維、案例研習: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1982-今)(這是老師認為自己從中獲得最多,也是老師再版最多的一本書)
(一)留學德國最受感動的經驗 — — 案例演習(Übung)是德國法律教育的核心
王老師於德國留學,曾在課堂中聽到以下案例:「一個自動販賣機,投錢買咖啡拿到成品後,錢又跳出來。原投幣者將其放回口袋,或再用其買東西,問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為何?」 王老師當時不知所措,也讓他畢生難忘。他當下就感嘆,台灣法學教育大有進步的空間,當時台灣的老師不可能想到這種例子。法律的學習是對法條真實的理解,而構想例子源自於讀判決和對法學的想像力。故上述的案例,即是請求權基礎、要約、要約之承諾、契約成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物上請求權等等合在一個案例中。
將案例研習帶入台灣的法學教育,也是歷史上的一大突破與轉折。老師在演講時說:「我們是繼受了德國法,但我們更要去繼受德國人是如何教他們的民法,而案例研習即是德國人教學民法最重要的一部分。」
(二)案例研習 — — 請求權基礎方法
民法的案例研習方法即是請求權基礎方法。
有名言謂:「法之適用及法釋義不是始於文本,而是始於案例」。訓練培養所有的法律人必具的基本思辨及論證能力,「是確保法之適用安定」及「可預性」的根本。
而案例研習有固定的方法,不能每個人各有方法,也不可能每個法官都有各自的方式。經過德國多年的發展,其結果即是大家所熟知的「請求權基礎方法」。有固定的方法時,更容易了解文章、判決的意旨與論證過程的差別,也更易於分析和討論。
請求權基礎方法,提供法之適用於案例的一定規則及思考途徑。法學是體現於一定的形式(Form)及內容(Substance),因此學習法律,最根本最根本的,就是要寫。讀案例很重要,但讀十個案例,不如親自寫一個案例。親身體驗論證的過程、字句的編排要如何有邏輯、如何字句清楚、不要有贅字、前後要一致且呼應、有無突出本案之重點為何等等,都是學習的關鍵。
(三)落實於法律教育:共同為提升法律教育而努力(這是老師對台灣法律教育的期待)
法律教育的責任為何?
老師在雲南大學講課時曾說,如果沒有時間改,就挑一兩份好的,針對它去做批改。改完後,就以該份做為給學生們的參考解答。授課教授不能評閱案例研習時,應提供模範答案並加以解說(不一定完全正確,但能夠使學生參照,教學相長)。
在德國,他們是有足夠的經費,每一份題目都要改。在慕尼黑大學的圖書館旁的走廊上,都是一大疊的講義,而一張A4紙,要留⅓的空白,留給老師批改,沒有例外。如果沒有改,最後學生在國考上失利,學生的一生就毀了。
而在台灣,學生可以自己做的方法,即是案例研習讀書會。
幾個同學一起,一星期一個主題,由一個同學負責想例子。而那個想例子的同學,讀書時會變得非常具批判性,因為他要知道怎麼解答,甚至有可能去找一些書或文章,這樣爭點在哪、有幾種解決方法、有無涉及法律漏洞的補充、 法之續造等等都被你掌握了。出題時當然可以參考高考或教授們書上的例子。當五個人一起討論兩個小時,應該所有重要的問題都有了。寫一個案例,會進步很多,只要每一個科目,寫個10個題目,就夠了。如果這樣持續個一、兩年,法律能力會大有進步。
老師希望同學,如果當學校無法幫助到所有人時,同學們要自己幫助自己。
結語
民法發展是一種交流繼受的過程,全世界從羅馬法以來,就是如此。自羅馬法以降,法國也是繼受他人,德國也是繼受別人,而我們繼受德國,這就是個交流的過程。交流,能使自己和他國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鄭玉波教授,一生不間斷的學習寫作,他告訴王老師,就算舊的稿子拿來翻一翻,改幾個字,也是保持學習的狀態。史尚寬教授的兒子曾說:家父每天凌晨5時開始寫作,數十年如一日,從未中斷。他成為前無古人,寫出民法全套的第一人。上述二位是對台灣民法極有貢獻的法學家。這些師長的啟示,再加上王老師本身的工作態度,老師的退休生活仍然在持續寫作。
法律人要有信念與使命感(林紀東老師課堂所講),讓我們一起為法律/權利而奮鬥(耶林所言),建構一個維護自由、平等、人格尊嚴的法治社會。
完整講座影音(免費觀看):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4136
演講大綱: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s7dL4RiYH4co6kPEjnRzV1sp1wwMoNE_QcQHBgY_Rzw/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