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靜慧|「飛行」少年-談少年犯罪
文/楊琇寰
本次講座很榮幸邀請到司法院的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廳長,與我們分享108年新修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及實務經驗。
講座的一開始,廳長告訴我們,在她小孩14歲生日時,她送了一本小六法作為生日禮物,因為在臺灣法律規範下十四歲的少年就要負刑事責任能力。然而我們的學校教育跟家庭教育,卻無法讓一個國中生了解他需要負什麼刑事責任。甚至在少事法出現以前,犯罪的少年是要依刑法來處理。但是,很多少年之所以會犯罪,其實是受到家庭功能失衡及不健全的生長環境所致,如果把一個十四到十八歲的小孩關到監獄,他就有可能跟在監獄的受刑人學習,這是社會所不樂見的。而且,刑法的目的是讓犯罪人跟社會隔離,但如果用在少年身上,會讓他覺得自己被社會遺棄,進而形成不好的循環。為此,之所以會有少事法這項專法,還需要感謝刑法學者如韓忠謨老師、蔡墩銘老師的協助。
「每一個人就跟植物一樣,有不同的需求,因此如果一個少年犯罪,其實是跟他的成長、家庭背景息息相關。」這是漫畫《家栽之人》所傳遞的訊息。廳長以此句話為開端,稍微比較了台灣及日本的少事法。廳長提到其實臺灣的少事法跟日本很像,但日本的警察有微罪處理權,但臺灣民國86年修的少事法沒有讓警察有此項權利。這跟當時臺灣社會背景有關,因為民國76年解嚴,人民不能接受警察權力太大。而臺灣的少年法庭,主要都是由警察移送,但是日本是由檢察官調查再移送。
民國103年兒童與權利國際公約進行國內法化。少事法第一條是為了讓少年有健全成長的機會。廳長以「詐騙集團犯嫌年齡下採十歲童淪提款車手」的新聞為例,說明少年法庭的主要目的是要了解少年為何會觸法,並且避免這類事情再發生,此時來自不同領域的少年調查官是很好的助手。新修的少事法以行政輔導先行,由少年輔導委員會先行整合曝險少年所需之福利、教育、心理等相關資源,提供適當期間之輔導,可以避免未觸法之曝險少年過早進入司法程序,達成保護少年的最佳利益。少事法希望可以超越刑事司法,並且往少年的人權去思考,進行更完善的保護。
接著,廳長向我們分享她在臺南地院當法官所實際處理到的案例。甲是一個經常逃學逃家,有智能障礙的高中生。但是因為學校沒有特教老師協助處理甲的特殊情況,因此甲在學校被排斥,進而亂騎別人的車,然後又丟掉。所以學校以甲亂逃學為由請法院協助處理。在少年調查官及法官的調查下才發現,甲的父親是一位老榮民,工作室公廁管理員,且常把回收物帶回家裡讓甲在家裡沒有床。在跟臺南特教局反應後,但教育局特教資源不夠無法提供協助,所以當時的觀護人建議,可以給甲一台腳踏車,因此里長幫忙募到腳踏車,如果不想去學校,就可以去騎,至少讓他不要在偷車。這個案件沒有依照少事法進行輔導,而是裁定不付審理,可以發現少事法是一個以少年的人權去思考的法律,而且跟刑法不同的是一般法庭會有迴避原則,但少年法庭的少年如果再犯,基本上仍是同一個法官審理,調查、執行,正是所謂的「歸股原則」,都是以對少年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是實行。
「社會只有少年問題沒有問題少年」是廳長在講座中告訴我們的一句話。少年司法曾經一度被批評過於職權,因為少年法庭法官有太大的權力,但是這都是為了彌補家庭或學校教育的不足。就如同李茂生教授的同心圓理論所提到,少年法官、少年調查官及檢察官形成堅硬的外殼,讓資源進來協助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時向外擋住媒體及民眾的獵奇心,才能更加完善的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
少事法雖然在民國108年才歷經修法,但是廳長認為仍有許多細節需要去注意且落實。如身心特殊需求少年,因為資源散落在不同部會,因此希望可以藉由行政院的系統,建立一個統整的平台,以讓孩子轉學到有特教資源的學校。又如在保障非行少年的人權時,也須注意到被害人的權益。因此還有許多細項是需要被縝密的討論,找出最適合的可行並且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