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謠言」支持新增謠言罪?

Jason CHAO
庭•思•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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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in readJun 24, 2019

澳門當局擬引入謠言罪理據存在誤導

我為新澳門學社2019年6月24日關於《民防綱要法》草案第25條記者會起草之聲明(原文為英文,以下為學社中文翻譯)

《民防綱要法》法案第25條令人相當不安,該條文旨在將於突發公共事故發生期間,編造或傳播「有關風險,威脅和易損性的無依據或別有用意的消息」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此種罪行通常被稱為「謠言罪」。對於當局利用其他國家針對誤導信息的立法,以合理化本澳對傳播虛假信息新增刑事處罰,新澳門學社感到驚訝。學社深感擔憂的是,由於擬新增的謠言罪,對主觀意圖的要求極度模糊,市民很容易會在不知不覺中觸犯此罪。

《民防綱要法》草案第25條中文版

歪曲國際例子

當局公布的公眾諮詢總結報告中,聲稱「很多國家或地區」對傳播謠言的行為實施刑事制裁。學社指出,當局所引用以支持在本澳新增謠言罪的國際例子,包括印度、瑞士、法國法律中關於限制虛假信息的規定,具有很大的誤導性。事實上,支持謠言罪的國際範例很少。

澳門政府《民防綱要法》 公開諮詢總結報告中列舉散佈謠言罰則之國際列子

2000年印度信息技術法案(IT法案)

印度最高法院於2015年裁定印度IT法案第66A條(發佈冒犯性、虛假或威脅信息)違憲。印度法院得出結論認為,IT ACT第66A條是「任意、過度和不成比例地侵犯言論自由權」。

瑞士《刑法典》

瑞士《刑法典》第258條英文翻譯

《瑞士刑法典》第258條規定,「任何通過威脅或捏造對生命、肢體或財產構成危險而在公眾中引起恐懼和恐慌的人,均可被判處監禁[……]」。

受《瑞士刑法典》第258條規範的情況,也完全可落入《澳門刑法典》第294條和第295條。

法國《刑法典》

法國《刑法典》第322-14條英文翻譯

《法國刑法典》第322–14條規定,「任何傳達或披露旨在使他人相信任何對他人構成危險的破壞、損毀或損害的事件將會或已經發生之虛假信息的行為,將被判處監禁[…]」。同一條文規定「同樣的處罰適用於傳播或披露指某一事件經已發生的虛假信息,且該等消息可導致不必要之救援服務的介入」。

第322–14條應整體閱讀。《法國刑法典》第322–14條的立法原意應與《澳門刑法典》第294條和第295條相同。然而,《法國刑法典》進一步將傳播或披露與對他人構成危險之事件無關,但會導致「不必要之救援服務的介入」的虛假信息定為犯罪。

與《民防綱要法》法案第25條相比,瑞士和法國的罪狀範圍要窄得多。除了僅造成「不必要之救援服務的介入」的情況外,根據《瑞士刑法典》第258條和《法國刑法典》第322–14條應受處罰的行為,也將可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94條和第295條受處罰。法國和瑞士的例子無法為澳門《民防綱要法》中關於新增謠言罪提供有力支持。他們的立法原意是懲罰某些意圖傳播對人身或財產構成危險的虛假信息的人,而不是控制諮詢報告所指的謠言傳播。

主觀意圖要求過於含糊

雖然在諮詢報告中,指出要成立謠言罪,必須證明存在「妨害突發公共事件狀態消除或緩和,或意圖引起公眾恐慌」的主觀意圖,但學社認為,法案第25條的實際措辭並無就此主觀意圖作出相同規定。

「…或其他可對終止或緩解該狀態或公眾安寧造成擾亂的目的…」

「任何可能擾亂的(其他)動機」這一措辭,意味著到底被告是否確實有意圖擾亂,實際上也是不重要的。《民防綱要法》法案第25條如獲通過成為法律,將對市民施加特定義務,要求他們評估自己分享或轉發的資訊所能帶來的後果。如果一名市民在沒有惡意的情況下,分享一則明顯無害的信息,而這則信息意外造成混亂,或被警方解釋為可能對救災工作造成破壞,則該名市民就可能惹上官非。

學社認為,法案第25條對於哪些信息違法與否的規定不明確,向市民施加有效地預見一條信息所能造成的影響這項沉重負擔也是不合理,引入謠言罪將不可避免地對市民行使言論自由產生寒蟬效應。因此,學社將向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提交上述意見,並促請當局於法案細則性審議階段,具體釐清一系列爭議,否則應撤回有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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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CHAO
庭•思•間

doctoral researcher, technologist and advocate of human rights / LGBT+ e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