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彩虹回應政府堅持制定具歧視性《家暴法》

Jason CHAO
庭•思•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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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in readMay 8, 2016

2016年5月8日,澳門-澳門彩虹早前收到立法會正式回覆,政府因同性伴侶不被社會視為家人,最終決定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家暴法》保障範圍外。在《家暴法》即將在2016年5月20日細則性表決之前,澳門彩虹聲明如下: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已在2015年12月發出正式結論,明文要求澳門政府定立《家暴法》提供無歧視的保障。澳門政府對同志提供平等的反家暴法律保護,屬澳門在國際法下之責任。澳門彩虹對政府明知而違反國際法情況下定立歧視性法律的做法,損害國際法之優先性,深表遺憾。

澳門彩虹進一步憂慮,若果新定立的法律具歧視性,會向社會釋出一個有害的訊息,就是針對性傾向嘅歧視可以合理化。雖然當局多次堅稱,無論未來《家暴法》會否包括同性關係,都會照向同性家暴受害人提供服務,否認有「歧視」之說。可惜,澳門彩虹只見到,當局自2012年底宣佈剔除同性關係之後,都缺乏一套有系統的合理解釋,只見不斷「搬龍門」嘗試回應。首先話「社會冇共識」、到「法律唔協調」、再去到「未來檢討民事法例先處理」。但當一連串疑問被關注團體解答之後,當局依舊排除同性關係, 缺乏誠意對人人提供免受家暴嘅平等法律保障。

最新版本的《家暴法》草案,將家暴定義為「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之間的身體和精神虐待,定義上已唔基於所謂 「家人」定義,現版本更容易修改成包括同性關係。目前《家暴法》草案對稱為「類似配偶」的異性戀親密關係納入保障,一段親密關係不取決於有否登記婚姻,亦不必然發展成婚姻,既然,異性伴侶不需要結婚都可獲得保障,同性伴侶亦應獲同等保障。

《家暴法》恢復保障同性關係,有眾多有力支持理據、亦有聯合國之權威意見,當局亦有充足之時間同空間稍為修改文本恢復對同性關係嘅保障。但至今仍然堅持剔除,只能夠視為當局固意將同性關排除於《家暴法》保障範圍,明知地實施基於性傾向的歧視。

《家暴法》訂立的初衷,就是要求公權力介入親密關係、經濟依賴關係之間的暴力事件,避免事件醖釀成悲劇。

我們知道,在現行無《家暴法》的情況下,暴家受害人容易受傳統思想束縛,或因親人勸說,不願意對施暴者作法律追究,往往放縰施暴者,日後令到暴力情況更頻繁及更嚴重。而同性之間的親密關係,更因同性性傾向被污名化,成為弱勢之中的弱勢。多數同志都因害怕被社會歧視,而選擇隱藏自己的同性親密關係。若然遇上暴力,受害者啞忍的可能性會十分高。

試想像,本身未出櫃的同志遇到伴侶實施的暴力,有別異性戀,若家人不接納該段關係,本身家人已不能成為傾訴對像。若暴力到達無法容忍的程度,受害者去警察落口供時,要一五一十透露此段同性親密關係,是需要承受具大的心理壓力。

若果《家暴法》包含保障同性關係,當中對公權力機關的保密要求,將令同志家暴受害人放心求助,從而對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提供有效保障。例如,當有前線社工識別到有同志家暴受害人,就須按《家暴法》展開一連串的程序保護受害人同追究施暴者。

反之,若果《家暴法》最終不保障同志,同現時一樣,由於法律無強制規定,前線社服機構不必然要將個案通報社工局,施暴者亦不必然會被提起刑事程序,對處於弱勢中的弱勢的同志家暴受害人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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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CHAO
庭•思•間

doctoral researcher, technologist and advocate of human rights / LGBT+ e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