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藝文工作定型化契約範本

雅豊斯 Aris
律師老實說
Published in
Jan 21, 2019

日前台灣知名編劇吳洛纓老師在她的個人臉書上寫了一篇關於編劇工作的流程,文中提到各種製作方的惡行惡狀,摘錄重點如下:

1.委託相見歡期

不肯簽約的委託方大有人在,扔一點錢在桌上說你愛拿不拿,不然你去告我的委託方亦所在多有。

2.大綱人設期

此時雙方最常爆發衝突,編劇多半認為,重新調整過的劇本大綱和人設應該視作另一個新的故事,但委託方多半認為不是。在這樣的爭議下,委託方經常會把編劇換掉,因為他認為他已經付了原來大綱人設的費用,你肯不配合就走人,或自己走人。但他忘了編劇可能為了這個案子已預留幾個月的工作時間,因而推掉了其他工作邀約。

更糟糕的情形是,委託方已經找了新編劇開會,希望他用原本這個「可能根本用不了,只剩下人名其他都用不上」的劇本大綱人設,再生出一個新的大綱人設,同時對新來的編劇以「我已經支付前一個編劇費用了」等理由殺價。

委託方拖很久致時間壓力變大,開拍在即卻要求編劇一個月內寫出五本,包含修改時間。

3.分集大綱期

雙方針對每一集要發生什麼事做進一步確認, 雙方達成協議通過後,委託方理應再付一期費用,但很多委託方會以時間很緊,不要分太多次付款為由耍賴。

有些委託方會把你完成的分集大綱擅自拿去找幾個費用比你更便宜的編劇寫,這樣他只要付到分集費用就好,不用付劇本完成的費用。最惡劣的就是連分集費用也不付,不回意見,拖到你自行告退,因為你要是再不找其他案子會餓死。

4.劇本完成期

地老天荒的修改直到委託方說定本,才能請款。

5.其他

保留10%到30%的劇本費,要到開拍、上映、播出才付。

委託方申請拿補助,編劇要去報告;找主演,編劇要去給他們說戲;找金主,編劇要出現跟他們說天說地;戲上檔要幫忙宣傳。還要想該如何在戲中適當地放入置入性行銷內容。但以上都沒有給編劇任何一毛錢。

導演(或製作人)基於任何理由把劇本全部改一通都視為理所當然,或背著你找其他編劇改劇本、 開拍、改戲名等等都不告訴編劇,出原著小說也不是由編劇寫,更別提故事版權。連拍完戲的殺青酒都不會找你。

身為律師,讀完之後也不禁嘆了一口氣。我只能說合約真的很重要,偏偏大環境的現實是,創作者根本沒有和製作方/出版方議約的可能性,完全是被剝削的弱勢。

常遇到朋友拿合約來問我,因為覺得內容好像有點不合理,但我第一句話就是問:

「對方有可能根據你的意見修改嗎?」

「沒有,他說這是公版契約,一個字都不能改。」

「那就沒什麼好說了,你只有簽或不簽兩種選擇。」

然而上述情況對創作者而言,其實非常不公平。

台灣很多公司(尤其中小企業)都沒有配置法務人員,所以它們可能是透過外部的律所顧問擬了一個所謂的「公版合約」,或是不知道從哪裡沿用過來的版本,要修改內容對公司而言很麻煩(承辦人員往往欠缺法律知識),公司老闆也覺得不需要對你有特別的優待。【註1】

之所以會想寫這篇,正是因為我看到有太多創作者在面對出版社、影視製作公司、網文平台時,根本沒有議約能力,不管是欠缺法律知識還是公司覺得你就是個替代品(要簽不簽隨便你,你不簽我再找別人就好)。

所以我認為政府,尤其是文化部,應該要設法保障這些弱勢創作者的基本權利。

108年1月10日行政院第3634次院會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其中第7條規定:「I人民享有創作活動成果所獲得精神與財產上之權利及利益。II國家應保護創作者之權利,調和創作者權益、產業發展及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文化發展。」第19條規定:「I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以保障。

我認為,要落實該等條文對創作者之權利保護,文化部首先應該要針對編劇、文字創作、漫畫、影視改編等提出「定型化契約範本」,並要求製作公司、出版社、網文平台等遵循。【註2】

同時也有必要設計一個專門的紛爭解決機制,一個比直接上法院互告更快更經濟又更有效率的方式。 (法院案件太多了,法官也未必具備相關專業,所以這種「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有其必要。)【註3】

此外,很多製作公司、出版社、網文平台其實都是靠拿文化部補助來支應基本開銷,甚至以此為生。從而文化部在進行補助計畫審查時,也應該要將計畫相關人員的合作契約(例如編劇合約)納為實質審查項目,以充分保障創作者權益。

聽說去年藝文採購公聽會的時候有提過要把勞動契約納入過程或結案審查(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保障辦法),但目前尚未聽到文化部提出更進一步的做法。

台灣的文化、藝術市場上存在許多靠政府補助或採購的小型團體或公司,它們都是靠著壓低人力成本以存活或獲利, 然而剝削弱勢並非長久之道,亦不利於文化藝術之長遠發展,因此我還是很希望文化部能帶頭建立一個完善健全的制度。

近年來,文化部做了很多努力,大家都有看到,很值得肯定,也聽說文化部的公務員常常加班加到爆,在此希望大家能先給他們一些掌聲!然而過去長久累積下來的問題實在是太多了,因此改善工程還是應該繼續趕工。

最後我想許個新年願望,期待在文化部部長的帶領下,產、官、學、民能攜手合作、一起揚棄陋習,讓台灣的文化環境一天比一天更好。(真希望部長能看到這篇文章啊~)

感謝蔡淳任先生提供資訊。

【註1】

我曾經幫小型的影視製作公司處理過相關合約的草擬,就是以外部法律顧問的身分。據我所知,一些大規模的製作公司還是有聘請自己的法務人員(上人力銀行網站查一下就會看到),只不過素質如何不清楚,但流動率似乎很高。

【註2】

本文算是提出了一個大膽的建議,主要是希望能引發各界思考,或許未來能在文化基本法的架構下建構出一些新的模式,例如參考現行的定型化契約,給予創作者更多的實質保障。

於 2015年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曾邀請國內各文創產業主管機關及業界專家,研擬出四種文創產業工作者著作權約定範本」,並於網站上提供免費下載,分別是「多方合作約定共有著作權契約」、「 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 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 著作授權產銷商品契約」,惟其類型不夠多元,不敷實際使用

【註3】

與本文類似的意見,請參考 《典藏今藝術》雜誌 《為何我們逃不出過勞?藝術行政職災自救手冊》,文中建議由工會處理(契約草擬、紛爭協調),但仍期待有公共資源介入。

目前台北市電影戲劇業職業工會網站上有提供7種合約範本,包含

業界知名的蘭天律師也曾在臉書中寫到:

多年來對於文創領域的朋友提供法律諮詢的過程中,讓我感慨最深的就是編劇,各位知道編劇的工作就是撰寫文字。文字他們真的很厲害,可是我在處理電影或影像的案例,最常受騙上當的就是編劇,令人覺得非常奇怪。他們的文字理解力那麼高,可是看到合約就完全閉著眼睛簽,不知道為什麼……。

2020.9.4 政大大學報 業界缺乏簽約習慣 藝術工作者盼修法護勞權

根據「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公布的勞動調查報告,超過半數的藝術工作者月薪不到3萬元,且沒有簽訂合作契約的習慣,僅有不到三成的藝術家會在工作時簽訂合約。他們可能受限於人情壓力或擔心工作機會流失,就在未簽訂契約的情況下接受工作,以至於須自行承擔許多風險,例如案子中途被臨時取消、業主惡意拖款等問題。

為提升藝術工作者的權益,政府與學者組成「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保障諮詢專案小組」,學者也建議政府建立合約範本供藝術工作者及出資者參考,以明確保障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保障諮詢專案小組負責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良榮解釋,如果政府沒有介入合約,內容可能會對藝文工作者或承攬方不利,「把一些比較核心的契約內容,做成一個定型化契約範本,這樣就會對從事藝文工作的人比較有保障。」

2020.11.1 韓國影視改編 III.劇作》高競爭下的內容改編:以《非常校護檔案》為師

問:最近台灣劇作家所處的勞動環境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不知道韓國作家的勞動環境如何?在您看來是否也有需要改善的地方呢?

從出版的角度來看,書市的銷量正在減少,但稿費卻始終追趕不上物價上升的速度。網路小說的情況則是,連載內容過長,企業與作者簽署不公平合約的事情比比皆是。我認為只要圖書館存在,作家和作品就具有公共財產的性質。提高最低稿費的標準、使用標準的合約、強化藝術家的福利、設立維護藝術家權益的團體等等,韓國正在從各個角度來解決這些問題。

2020.11.25 馬世芳 我為何將告別Alian電台:兼為所有被欺負的「乙方」請命

行政院2020.11.26院會通過文化部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草案第三章「勞動權益保障」第8條規定,文化藝術事業應恪遵各項勞動法規,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第1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其文化藝術事業發展。前項契約指導原則,應包括契約審閱期間、著作權約定、經紀授權、保險及其他文化藝術工作者權利義務事項

20210105新增

表演藝術編導合約範本(版本:110年01月04日)
制訂人: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適用人:表演藝術編劇、編舞、導演
使用方式:下載列印後可直接使用。或將手上之合約對照此範本,確保自身權益是否受到保障。
備註:範本版本會持續修正,請以最新版本為依歸標準。
https://reurl.cc/Oq2No9

20210905新增

1.近期因歌曲〈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抄襲風波,衍生出電影《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劇本抄襲爭議。吳洛纓老師在她的個人臉書上再度提及編劇工作的困境、各項權利保護未能落實、編劇也幾乎沒有議約談判的能力。

2.文化部於7月中旬預告「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草案,第2條規定其規範對象為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併稱機關)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以下併稱法人)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之採購、補助或徵件。

第4條第1項規定,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應保障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第5條第1項規定,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涉及著作財產權者,應考量辦理該案之目的、該成果之內容、後續利用之需求、可能利用之方式等,訂定合理必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或授權利用。第6條規定,機關或法人就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無論係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享有全部或部分著作財產權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者,應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取得合理之對價、報酬或權利金。第12條規定,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補助之成果,應以受補助者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第17條規定,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徵件之成果,應以徵件參與人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

20211016新增

韓國官方版合約普及率達半數

李韓率表示,韓國影視工作者本來和台灣一樣,都只是簽約的乙方,並無合約範本。但自從被認定為勞工,韓國影視主管機關文化體育觀光部(簡稱文體部)針對業內不同職種擬定標準契約書,供勞資雙方沿用簽訂,目前產業中約有半數工作者使用此契約,已經對電視台造成一定的壓力和制衡效果。

台灣亦有民間力量先行。職工會於4年前陸續推出不同組別的合約範本,但廖蕾嘉表示,影視界當前生態無法達到合約範本的基本標準,實際上難以適用,加上沒有強制力,個別勞工又缺乏議價能力,範本普及率不高,且目前工會版本的保障尚不夠嚴謹。她進一步建議,勞動部帶頭訂定合約範本會更有示範效果;再者,若政府願意配套獎勵機制,可提高落實的誘因

如何擺脫血汗命運?韓國經驗在前,台灣影視界籌3項解方 — 報導者 The Reporter (twreporter.org)2021/9/13

文化部指出,近期已著手進行藝文採購契約範本的修正及編製著作權問答集,後續將持續辦理懶人包製作、數位課程及作業手冊編修等配套,也將至各縣市辦理說明會,推廣「藝文採購辦法」及「著作權保障辦法」

乙方不平等爭議有解!文化部會同經濟部發布施行辦法 落實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創作權益 — 新聞 — Rti 中央廣播電臺2021–10–05

2022.3.14【台灣影視工安問題】劇組違反勞動安全 文化部:撤補助及輔導金,納入獎補助審核考量

文化部說明,針對獲補助的影視申請案,核定時均已要求製作公司遵守《勞基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規,文化部也在補助核定函上明文規定,如果違反勞動安全規定,就會撤銷輔導金。未來也會持續強化與勞動部及相關影視工會合作,推廣勞動安全相關教育,並將職業安全內容納入劇組人員培訓課程。

文化部指出,針對違反勞動安全規定的劇組,將納入文化部相關獎補助措施審核之考量。意即有「工安黑紀錄」的劇組,未來申請補助時,將納入評選考量,以提醒業界共同打造安全的影視工作環境,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

文化部強調,無論劇組有沒有申請補助,人員安全是最優先、最不能妥協的,遵守《勞基法》和《職業安全衛生法》是最起碼的底線,並非只有申請補助的劇組才要守法。

2022.3.16 《初擁》劇組意外事故 台勞動部:最快3月啟動專案勞檢

李永得說,文化部是影視業主管單位,職場安全雖然是勞動部,但文化部也要負起相當責任,已經擬定兩指引(「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及「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契約之指導原則」),希望提升劇組、工作人員對職場、設施安全意識,保護工作人員安全,兩指引近期內會公布。至於定型化契約需6個月時間提出,根據不同工作類型大致分類,做出不同版本。

2022.10.04 文化部已在網站公告範本

文化藝術工作者契約範本專區

其中影視編劇(承攬/委任)契約範本由文化部影視局委託專業團隊研訂(F111–013編劇定型化契約範本研擬規劃案),包含電影編劇契約、戲劇編劇契約、原創劇本委託開發契約、契約終止協議書、劇本著作授權契約、劇本著作轉讓契約。

20230420 林昶佐委員:希望文化部效法韓國研訂音樂類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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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豊斯 Aris
律師老實說

Lawyer, university lecturer, novelist|works:小說《律政女王》Mephisto Waltz 법정의 여왕;《國際橋牌社:影視改編小說》Island Nation;《虎姑娘》Guardian Tigress 호랑이 수호자|FB:律師作家Aris雅豊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