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禁黃牛飛法例只為阻避稅
子華神悲鳴,引來「有為」的林鄭,在立法會稱會研究炒黃牛飛刑事化。簡單來說,是將在紅館或康文署場地的表演納入現有的法例範圍。
禁炒黃牛應同時禁止炒樓
有趣。先講邏輯。為什麼炒賣娛樂節目的門券要刑事化,但炒賣或囤積居奇其它東西,例如iPhone、中銀紀念紙幣、股票、波鞋、貴價手錶,甚至限量版手袋,即H字頭那些,又不列為刑事罪行呢(註1)?帶水貨也是套戥,嫌疑犯包括往來北國與上水元朗的藥物、洗頭水、奶粉的水貨客、從日本及英美澳洲等地進口電器電腦及週邊產品、化粧品及衣物回港的港男港女。還有,有些在食肆,從超級市場以平均價不多於三元購得的汽水,以十二三元在自己食肆出售予食客的食店,也是套戥謀取暴利!如政府單將賣黃牛飛列為罪行,卻不包括其它套戥活動,原則在哪裡?邏輯又是什麼呢?
有些人說,炒黃牛飛令真正想看的人看不到或要用比較貴的價錢看演出。炒樓的人,也令很多中產買貴樓捱貴租基層住劏房。 論緩急先後,應該先禁炒樓,將擁有多過一個物業的人拉入監房是不是?政府來試試作個公投,二選一的話看看市民想禁止炒樓還是禁止黃牛好不好?
低買高賣,本來就是香港人的基因,所有人或多或少也作過的事,也根本無法禁止。黃牛的問題本來就因為供求失衡:價格過低,便會求過於供。子華神大喊一句,你就立法又拉又鎖,如果他朝自以為歌喉了得的「領導」,開演唱會將票價定到三萬元一張山頂位卻門堪羅雀,難道林鄭指定香港人要科水購票否則又屬刑事罪行?
當年禁黃牛飛阻避稅
好了,一定有人說,現在已經有法例禁止黃牛飛,只是有「漏洞」而已。對。不過,法例不是聖經,法例也有白痴的,而且不少。管黃牛飛的法例,是《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6(b)條:
如門票或門券是授權或看來是授權進入根據本條例獲發牌的公眾娛樂場所,或進入根據《娛樂稅條例》須在入場費上繳付稅項的場所的,則任何人不得以超過該東主、管理人或籌辦人就活動所定的款額(連須繳稅項(如有的話))的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該等門票或門券,或展示或管有該等門票或門券以供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或門券。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6條於1941年由政府修例加入,為了解決治安和避稅兩個問題。政府解釋:由於一些個人和群黨,購得大量門票後,在這些娛樂場所附近,假稱他們已取得所有門票,滋擾出席者之餘,更發生過傷人及謀殺案,故此政府禁止在娛樂場所出售門票。這明顯是引入第6(a)條的原因。
政府承認,修例涉及財政原因。當時律政司向立法局解釋:
It has a very distant connection with finance as well, because under the Entertainment Tax Ordinance, the tax vanes with the price paid for admission, and the price paid for admission when paid to these touts is never the price on which we can based the entertainment tax.
雖然官方將其影響淡化為「遠因」。律政司的講法很特別,他說政府「不能」按黃牛飛的價格徵稅,似乎在暗示,政府認為黃牛飛的價格才是合理的價格計算稅收,只是他們無法做到。筆者認為,雖然殖民地官員講得隱晦,但這或暗示有些人可能以出賣黃牛飛的方法避稅,或是這可以成為避稅的漏洞。這就是政府引入第6(b)條,禁止門券以高於官方價格出售的背景。「無良」的殖民地政府,居然,完全沒有提及什麼會令觀眾買貴飛的慘況!政府當年禁止黃牛飛,眼中只有錢字,並不是要解決市民無騷睇的問題(註2)。大喊現時有法例禁止黃牛飛只是法例有漏洞的朋友們,你們是時候悲鳴了:那條法例只是防止逃稅。
任何公共政策或法例,訂立時都有其背景或原意,但政府在其後,往往但求就手,將這些法例或政策用在不相關的事情上,偏離政策原意,因為官僚都是人,他們作決定時,當然會顧及自己的利益,和將自己的利益放在優於公眾利益之上。所以政府管越多,其實社會運作得越不堪。
如果政府真的要管所謂「黃牛飛」的話,禁止套戥應該涵蓋更多商品,尤其包括物業等必需品,否則,各個地產商人不是被炒家佔了便宜?
註
- 炒股票、炒樓與炒黃牛飛有些少分別,這裡簡化一點。
- P. 4 to 5, Hansard on 16 January 1941, 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http://www.legco.gov.hk/1941/h41011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