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法—承認的性質

Emma
政治學小教室
Published in
Jan 11, 2021

國際公法上,承認的性質分為兩種,構成說及宣示說以下將詳細說明:

一.構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

構成說是指一個新國家,只有經過承認,才能創造國家之國格,具備國際人格,被賦予國際社會的地位,使得其在被承認國內取得外國或外國政府的地位。

採用構成說的問題有兩個:

(一) 一個政治實體由現有國家決定其能否成為國際社會者體,違背「國家主權平等」。

(二) 需要多少國家承認?國家是否只對承認其為國家之國家相對存在?

全不被承認之政治實體在國際法下並不存在,既不存在,就無須受現在國際法約束。

二. 宣示說(declaratory theory)

宣示說則是指新國家的國格與新政府之權威的存在是一客觀的事實,承認只是正式確認既存的事實,而承認只是認識到被承認的國家在政治上的存在,並宣布願對被承認的政治實體以一國際法人對待,使其享有國際法人的權利與義務。中華民國因具備蒙特婁條約權利義務公約因此是宣示說。

採用宣示說的問題有兩個:

(一) 對於「微小國家」,諾魯、梵諦岡等,在其領土與人口是否充分符合國家條件,仍有爭執。

(二) 在內部進行分離鬥爭之際,一方之完全勝利,將創設一個國際法無法忽視的局面,而且承認與否將不會改變結果,不過,以新巴威(羅德西亞)為例,在1965–1979年間,當時母國努力主張其控制權是相當若的,而其他國家的承認與否,就具有決定性。

三. 拒絕承認(通常用在新成立的政權上)

「拒絕承認」常以政治考量為基礎,或以新國家或新政府能否承諾某些外交利益作為交換條件,而非以法律為基礎,因此,「拒絕承認」並不證明該新國家或新政府沒有具備國家或政府之資格要件。

仍適用一些國際法的規範。例如:未被承認的國家領土不能隨便侵入,掛其國旗的船舶不能被認為是無國籍船舶。

拒絕承認的性質有三種:

(一) 托巴主義(Tobar Doctrine)

1907年厄瓜多外長托巴主張,各國不應承認經由革命手段而成立的任何政府,除非該政府已經舉行選舉而獲人民的支持

(二) 艾斯特拉達主義(Estrada Doctrine)

墨西哥外長艾斯特拉達提出應廢除政府承認的主張,他認為一國新政府的成立,或因革命、或因某種政治制度與政策之採行所致,乃其國內事務,不應由外國加以干預。

(三) 國家會對新政權持觀望態度,儘量避免太快做出承認,以是否維持外交關係作為考量,背後隱含不透過承認為新國家背書,而是看新國家是否能保障僑民在當地的利益,看政府是否能維持良好的運作,決定後續的外交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