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勤獎金與勞工請假規則

(2024.09.10更新)

一、全勤獎金定義

現行勞動法令上,並未直接界定全勤獎金的「定義」,因此主要是由民間公司行號自行界定其定義。不過以下兩則法院的見解,應可約略說明全勤獎金的概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69號民事判決:「按全勤獎金係以勞工每天按規定時間上班為條件,雇主始應發給之獎金;又按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定有明文。職是,若勞工有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而未每天按規定時間上班時,雇主即無給付全勤獎金之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按所謂全勤獎金乃勞工依實際出勤狀況而得領取之工資,依勞工之勤、惰而定,故需勞工在當月無遲到、早退、事假、曠職、擅離職守之情況下,方得請領。且按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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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雖然現行勞動法令未定義什麼是全勤獎金,不過仍針對雇主扣發全勤獎金時應遵守之事項,定有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提到:「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

對於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30號民事判決表示:「次按『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定有明文。揆諸該條文之立法目的,係基於上開假期乃符合社會常情所必需之休假,且勞工在上開假期時,雇主仍需依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照給工資,為避免雇主以扣發全勤獎金之方式,剝奪勞工之婚、喪、公傷病、公假之權益,故有該條之規定。

因此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如果勞工請的是婚、喪、公傷、公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相對地,如果是勞工請的事假、普通病假,那麼雇主就得合法扣發全勤獎金了。

三、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效果

由於勞工請假規則的訂定,是基於勞動基準法第43條所授權,因此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將會連動到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的違反,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勞基法第43條的罰則是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491780號函:

要旨:雇主扣發全勤獎金得處以罰鍰疑義

「事業單位雇主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之規定,因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請假應給之假期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規定,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處以罰鍰。」(因勞基法第79條已修法,目前該處罰規定已移往同條第1項第3款)

四、其他涉及「全勤獎金」的重要函釋

(一)勞動條4字第1040130878號令:

要旨: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查育嬰留職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倘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二)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778號函:

要旨:女工產假期間全勤獎金照發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明定,乃女工應有之合法權益,不應視為缺勤,原有之全勤獎金自應照發。」

(三)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7449號函:

要旨:特別休假期間不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法定權益,勞工在特別休假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

(四)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468376號函:

要旨:勞工不同意於法定放假日工作,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明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係勞工法定權益,勞工於上述放假期間不同意照常工作,雇主不應作為扣發全勤獎金之依據。」

(五)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463894號函:

要旨:勞工無法於延長工作時間內工作,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勞工因故無法於延長工作時間內工作,雇主不應作為扣發其全勤獎金之依據。」

(六)勞委會(76)台勞動字第4560號函:

要旨: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

「勞工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不同,雇主應分別處理;至於是否可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七)勞委會(77)台勞動二字第05189號函:

要旨:勞工於終止契約預告期間請假另謀工作,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請假外出另謀工作,請假期間工資照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八)勞委會(77)台勞動二字第14007號函:

說明三:「『全勤獎金』如確係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定,仍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工資,計算延時工資應併入計算。」

(九)勞委會(77)台勞動字第14423號函:

要旨: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疑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十)勞委會(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

要旨: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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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柏慶 Eric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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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法律碩士,現為執業律師(聯繫方式:ericwu106651042@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