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able,不如先Profitable

Terry Chan
潮童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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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in readAug 20, 2017

因為工作關係,不時也要出席各種創業活動,與所謂有志創業的朋友交流。而每一次,總會有數位朋友作出提案(Pitching),希望有投資者青睞他們。

他們有的只有概念、有的已做出產品原型(Prototype)、有的已有一定規模,甚至收支平衡。這件事衍生出兩個問題:首先,初創企業是否必需要投資者?若是,何時需要投資者?

在我而言,初創企業在早期找尋投資者只有兩個原因:
1. 需要大額資金作研發或起動之用;
2. 爭取時間,在短時間內憑獨家技術及網絡效應等不公平競爭優勢,在對手反應前搶佔市場份額。

在早期,初創企業更應該專注在產品上,打造一件確實解決痛點,市場需要的產品。其次,應以「可獲利(Profitable)」為目標,找到可規模化的商業模式,持續發展,其後才改為「可投資(Investable)」,增加被投資機會及估值。可惜,就我所見,很多企業把次序調轉,盲目發展,令資金燃燒殆盡,企業亦相告解體。

事實上,投資者與銀行有極大分別,價值不局限於提供資金。他們會成為股東,有份決定初創企業的方向。若投資者熟悉產品所在的市場,便能夠給予精準的建議,甚至能夠提供業務上或技術上的支援,縮減摸索時間;更甚者,利用投資者的關係網,接觸更多潛在合作夥伴,加速發展。

專注研發優質產品,設計好的商業模式,及有效運用資源,足以讓企業快速成長,站穩陣腳。有無投資者,並不是初創企業首要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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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 Chan
潮童如是說

CDO of Storellet, Communication Manager of GreenTomato, 數碼小薯, 美食愛好者, 攝影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