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者,你應該要知道更多關於你與創作之間的關係。

異角藝術Art-Angle
異角獸 Art-Angle
3 min readMay 17, 2018
網路圖片

最近幾年,有滿多攝影比賽在參賽規則會加入類似條款:

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歸本局所有,得獎人不得對本局行使著作人格權。

在這裡要先說明兩個名詞: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主要為了保護創作者的基本權利,本身無法被轉讓或是被繼承(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主要有以下三點:

1. 公開發表權,創作者可以決定創作要什麼時候什麼地點公開,或是要不要公開,而且可以決定用何種形式公開。

2. 姓名表示權,決定作者要不要或是如何具名的權力。

3. 同一性保持權,要求他人不能任意變更著作內容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是所有類型創作商業行為的基礎,保障了創作者的經濟利益,包含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其存續期間是存在於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關於著作權相關其實有很多例外,像是政府出資的相關著作,或是創作者受聘於特定公司所完成的內容諸如此類。

回到攝影比賽這個議題,台灣的比賽規則中時常出現「作品財產權得獎後屬於主辦單位所有」這項規定。白話一點地說,就是透過比賽,主辦單位可以拿你的作品去做任何的事情,製作延伸性商品,拿去打廣告,甚至是做成專屬圖庫轉賣,所有的利益,都跟創作者沒有關係。主辦單位利用比賽之名來收集、獨佔具有商業潛力的圖片。

甚至,再加上「創作者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這項的話,得獎後大家不會知道創作者是誰,你的名字不會公開,更扯一點,連名字被替換,圖片遭人任意二次創作也是有看過的。

這兩項規定讓你等待已久的機會快門或是窩在電腦前/暗房裡許久的結晶,被一次性地剝奪,就像是親生的孩子被人硬生生地抱走。這樣的比賽只是利用創作者爭取榮譽的動機,來滿足自己的商業需求,本身並沒有任何名譽可言。

此外還有「要求得獎作品必須為首次公開,先前沒有投過件其他比賽」的要求,上述條件在在確保了一件事:主辦方的獨家與獨佔。

目前我個人有參與過或是公司業務相關的國際比賽,大多只有要求給予使用權,例如請求得獎攝影師其作品公開於官方網頁上;同意刊載於文宣品(多數為推廣宣傳性質),從未要求轉讓財產權,或是讓主辦方直接使用圖片檔案。目前為止,要求攝影師轉讓財產權與禁止使用人格權這種規範,我只在台灣比賽見過,雖然不是全部,但並非少數。攝影者在投比賽時一定要詳讀參賽規則啊。

在此也誠心與所有台灣主辦攝影比賽的單位呼籲,數位時代人手一機,攝影者要能創作出標新立異或是完成度高的作品,投注的時間與資本遠超乎一般人能想像。參加比賽絕大部分是為了證明自己與爭取應得的曝光機會,並非為了成為被商業剝削的綿羊,進而破壞攝影市場機制。請給予創作者多一點尊重與待遇,辦理比賽可以有更好的方式去營造品牌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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