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勞工法:老闆我想休假

和我聊過天的人,大概都知道我對盧森堡休假制度的推崇;另一方面,最近許多剛登入盧村伺服器的初心者都很關心自己的休假福利。為了節省自己的時間,每當同個問題被問到一定程度(加上一個很不想讀CFA的寧靜夜晚),就很容易催生一篇新文章。

其實我因緣際會曾得到一本2005年的《盧森堡勞工法》武功秘笈,雖然是十幾年前的資料了,但讀過之後不管是特休、訓練假還是搬家假都還是能請得虎虎生風,今天就替各位帶來盧森堡的請假秘笈。本文發布後得到許多鄉親提供最新資訊,未來有新發現會持續更新。

特休假(年假,Annual leave)

員工,不論年齡,只要連續替同一僱主工作三個月以上,即享有一年至少26工作天的特休假。

假如員工前一年「無有效理由」曠職達應工作時數的10%以上的話,雇主有權拒絕員工請特休。以下原因是有效理由(非曠職):

因病或因意外缺勤;

經老闆同意的缺勤;

因不可抗力,或是非員工可掌握而且不可能事前通知雇主的因素缺勤;

國定假日或罷工。

假如工作未滿一年,以每一完整工作月得到十二分之一年假計。如果除完剩下的工作天數超過十五個工作天,計作一完整工作月。如果計算出的假日餘數超過0.5日,計作一日。

你各位好好進位進起來,不要讓本來可以睡著的假日睡著啦。

年假一年起碼要有一次請連續12個工作日以上。請年假起碼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在公司營運&其他員工的權益不會不當受損的情況下,員工想請就可以請。在例外的情形下,員工可以把假帶到隔年三月底以前放完,但以五天為限。

如果員工在年假期間生病了,憑醫生證明可以退還受影響的天數(如果員工在盧森堡境內,醫生證明需要三個工作天內給雇主;如果在境外的話盡快。)員工和雇主必須一起研究怎麼把多出來的年假放完。

如果員工離職時年假沒有放完,公司須將年假折成錢給員工。年假每天的薪水是放假前三個月的平均日薪。

年假間,員工無權從事支薪活動。

在以下情形,員工享有特定日數的個人因素休假:

一天:被徵召入伍前一天;爺爺奶奶叔叔嬸嬸姪子姪女孫子孫女過世

兩天:搬家(三年最多請兩天);領養16歲以下小孩

三天:結婚;老公老婆爸爸媽媽兄弟姊妹過世

十天:父親的陪產假

以上的情況一旦發生,不管工作有沒有滿三個月都可以請。但你要是衰到在這之間生病,這些假不能退還。(不要太計較)

員工不得放棄休假,即便雇主願意給你換成錢。

除此之外,國定假日撞到周休二日的話,會變成三個月內必須放完的額外特休假。

侵害上述員工權利,可被判拘留8-30天以及/或251-5,000歐的罰鍰。

記得:你沒有權利放棄你的假。

產假(Maternity leave)

產假分成產前和產後。預產日前八周孕婦禁止工作。預產日由醫生證明定義。一旦小孩來得比醫生猜得快,沒用完的日數直接加到產後;要是小孩來得比預期晚,產前假跟著延長且產後假直接向後平移那個日數。

產婦生產後十二周內也禁止工作,一樣由醫生證明來定義出生日期。

雇主有義務維持產婦員工相同,或同等水準的職位,且薪資不得低於產假前。產假間員工原享有的任何權益不受影響,且計入年資。產假仍視為工時,因此仍可計算特休。

只要有在產假前參與健保六個月以上,產婦員工可享有健保給付。

產假後,為了撫養小孩,母親有權當場辭職,不受任何提前告知期(Notice period)規範且免於任何罰金。

沒有母親該因懷孕而受職場歧視。相反的,我們應該保護每一個母親。

育嬰假(Parental leave)

育嬰假的宗旨,是保障父母能在照顧孩子之餘有權利回到原本的工作崗位。父母須符合下列條件:

父母須在家養育其五歲以下的小孩;

父母在請假期間必須以照顧小孩為優先,不得從事支薪活動。然而,如果父母選擇12個月的選項(後詳述),父母可以兼職,前提是總工時每周不得超過20小時;

父母必須住在盧森堡或歐盟;

父母必須在孩子出生前合法且持續地在盧森堡工作,受聘起碼12個月且周工時起碼超過20小時。

符合條件的父母,依他們的每個孩子各自能請六個月的育嬰假。在與雇主達成協議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可將這六個月假改成一年期半工(工時減半)、一週工作四天為期二十個月,或二十個月內請四次一個月的假。

育嬰假不得暫停,一請就要請完。

產假結束後馬上就要有一人接著請育嬰假,否則父母皆失去此權利。育嬰假需在產假開始前向雇主提出。另一人可以自由選擇在孩子五歲生日前行使此權利,並在假期開始四個月前向雇主提出。

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不過可以在以下情況時延後第二人的請假申請:

會嚴重影響公司運行以及大量其他員工的時候;

在四個月間找不到適合的替代人力的時候;

員工是管理層的時候;

員工是季節性勞工的時候;

公司少於15人的時候。

如果公司已經答應員工申請、公司已讀不回四個禮拜、或小孩發生超嚴重事件的情況下,公司不得延後其申請。

公司決定延後第二人的請假申請後,雙方須同意兩個月內的一個新育嬰假起始日,除非員工寧願更晚開始。

在育嬰假期間,員工的合約暫時「凍結」,雇主不得於其間解雇員工。除非有重大違約事項發生,否則解雇會由法院判定為無效。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育嬰假只能在試用期結束後開始。

雇主有義務維持員工相同,或同等水準的職位,且薪資不得低於假前。員工原享有的任何權益不受影響,且計入年資。然而育嬰假不得用於計算特休。

由於合約暫時凍結,雇主不需支付薪資。育嬰假期間的津貼由政府支付,津貼等同薪資,但以稅前每個月3,670歐元為上限(超過部分排富)。可參考政府試算網站(連結)

除了上述的假,還有一種適用重大情形的家庭照顧假(leave for family reason),在15歲以下小孩發生重大疾病、意外或健康狀況時父母可以使用,依照醫生證明核假。

這是不是才是增加生育率的好方法?寫到真的有種政府請你專心養小孩的感覺......

病假

如何病到不被解雇就看這裡。

生病的第一天,員工或其代理人需告知雇主。只要做了這件事,三天之內你都不能被解雇。如果你三天後還在生病,最晚第三天時要給雇主一份醫生證明(上面會寫預期還要病多久),如此一來在生病期間都不能被解雇。

不過這個無敵星星還是有期限的。如果病到26周都好不起來,雇主還是可以終於擺脫你。

除此之外,如果這個病假是你自找的(犯罪行為,找人打架),雇主也還是可以解雇你。想得真周到!

人生以放假為職志。各位朋友如果看到我好像沒在工作,那我很有可能真的沒在工作。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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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陳詠聖/盧村隱居札記
盧村隱居札記

2019年於盧森堡打工度假,由於找到的工作太夢幻,所以逗留到現在。致力於將盧森堡以及歐洲的各種事物帶到台灣人的面前。IG:ericchen7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