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剛接下徐自強案時,我問他:「如果你是清白的,為什麼要逃?」
「警察會打人,當然要逃啊。 」
慚愧的是,我當時不知道刑求是普遍存在這座島上的。但中下階層的人民知道,因為他們是第一線的受害者。 — 尤伯祥律師
蘇案再審第二次開庭。
第一次開庭是傳喚證人重新檢視案件,這次則是由檢察官與律師團提出無罪論告進行辯論。檢察官對原審認定的犯罪證據進行詳盡的分析,不論是共同被告郭中雄的自白、告訴人的指認、寶興樓老闆銀飾登記簿、贓物,都一一提出論證,證明其證據不足;檢方斟酌本案卷證,決定採取無罪論告。
辯護律師團則是以「證明刑求事實」作為主辯。在一審,被告在庭供述時已明確表示遭受刑求,郭中雄的母親也提出驗傷要求,請法官明察真相。但法官認為罪證不足而宣判無罪,刑求已經沒有調查的必要。尤伯祥律師不同意這個結果,「一審法官雖宣判無罪,但對調查刑求一事的不作為,正是司法一直以來不願面對的錯誤。」他堅持,「本案因刑求而起,就應該以證實是否有刑求為結束。」
根據筆錄上的記載有這麼一段話,「我希望被判極刑,馬上處決。」筆錄是冷冰冰的文字,但我們可以用想像去還原當時的畫面,刑求是何其大的痛苦,讓郭中雄在法庭上做出這樣的請求。檢察官問為什麼這樣說,我不想活了,郭中雄回答,法官、檢察官都是警察的上司,如果沒有他們示意,警察敢這樣打嗎?他不相信在法庭上能夠得到正義,他只想解脫。
當刑求浮上檯面,法官不應該再去迴避國家暴力的事實。郭中雄的自白內容與案件客觀事實相悖,很明顯是屈打成招的現象;蘇炳坤也提供刑求的現場示意圖,詳細到甚至連門口的「警犬」都標示出來了,這三十年來,他從來沒忘過。但這些有利證據一直以來都被法官刻意忽略,被告的有利陳述往往被當作辯解,不利陳述卻成為定罪的自白證據。
郭中雄的出席意義重大,關於過去的記憶他一定想淡忘,開庭還得面對蘇炳坤的情緒,但他還是來了。我們該相信經過了三十年還願意來法庭作證的郭中雄、為了清白堅持了三十年的蘇炳坤,還是三十年前那封無人負責、寫著「查無此事」的警方回函?
那是一個白色恐怖的年代,動盪不安、人心惶惶,政府需要以高定罪率來營造社會安全感,達到安撫人心的目的,而刑求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但這樣的安全感是假象,甚至更危險,因為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社會安全感的祭品。蘇案就是其中之一,也是台灣司法史上唯一從過去三十年來不斷呼求清白的案子。
今天在這個法庭上,審的不是蘇炳坤,而是過去的司法。尤伯祥律師對法官說:「我們都活過那個年代,我們都很清楚那個年代的氣氛。今天這個辯論並不是要指責過去的司法,而是要求正視它,因為司法必須往前走。」我看見法官默默的點點頭,眼神嚴肅而認真。
後記:本案再審將在八月八日早上九點當庭宣判,蘇炳坤無罪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