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今年7月22日通過了《國民法官法》,只要是年滿23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四個月以上的國民,就有機會成為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
然而《國民法官法》在草案推行之時,受到民間團體質疑,除了草案中的施行細節,主要原因是司法院版本的草案事實上較接近參審制;以民間司改會和陪審團協會為首,以及各民間團體所組成的聯盟,則是要求「兩制併行」,也就是參審陪審一併試行,在六年的成效評估期過後,再進一步根據試行結果修正制度。
什麼是人民參與審判?
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主要分為兩種型態。一種是源於英國的「陪審制」,一般由12位國民組成,只能決定被告是否有罪,若判決被告有罪,則由法官量刑;一種是源於法國的「參審制」,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組成,人民除了有罪與否的判決外,也擁有與法官相同的量刑權力。至於日本則稱作「裁判員制度」,是結合了參審與陪審的特性,發展出具有日本特色的審判制度,不過在此先暫時不談,有機會再另外撰文介紹。
其實無論是參審制或是陪審制,都是讓人民參與審判,希望藉此改變過去由職業法官壟斷審判權力的結構,讓民主走進司法。然而沒有制度是完美的,各國國情、司法體制不盡相同,沒有經過本土的實證經驗,難以判斷哪種制度適合台灣。本文將從各國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談起,瞭解這兩種制度的誕生背景與歷史。
陪審制
陪審制度以英美為代表,有以下特色:
- 陪審團由12位國民組成,選任方式係從民眾中隨機選出。
- 陪審團只能針對被告有罪、無罪進行判斷,也就是事實有無的判斷;若陪審團為有罪判決的認定,則由法官為具體的法律適用與量刑。
- 對於有罪、無罪的評議,原則上需全體一致同意。
- 對於有罪、無罪的評議,毋庸為理由說明,也就是說當事人無法以「事實認定有誤」為上訴理由。
- 陪審制度僅限於第一審法院,上訴僅能以「法律適用有誤」為理由。
陪審制的源起:英國
在古希臘時代,由於城邦政治的緣故,具有公民身分者所佔比例不高,政治上的民主較容易實現,這樣的情況亦反映在審判上,可以說是最早的陪審制度,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對蘇格拉底的審判。
古羅馬帝國也承襲了這樣的制度,而不列顛群島(也就是現在的英國地區)則是直到受羅馬帝國統治後,才進入了陪審的歷史中,刑事審判也從糾問主義(起訴者與審判者合一)轉化成彈劾主義(起訴者與審判者分離,以保持審判中立)。雖然當時的審判與現代陪審制度有諸多相似之處,但當時的審判者所依憑的不是證據與法律,而是道德與良知。
羅馬人撤離後,來自北歐的盎格魯撒克遜人進入不列顛,是否能融入當地習慣法,成為入侵者是否能有效統治的關鍵。當時的訴訟型態是以神職人員為核心的審判結構。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能證明被告是否有罪的,除了被告的自白外,即是證人的陳述。有趣的是,所謂的證人並非是對被告「犯罪與否」的事實進行陳述,而是在證明「被告自白是否可信」,類似於對被告品行的證明。
西元1066年,征服者威廉入侵英格蘭,將法蘭西文化植入當時的法律。為了消除人民的抵抗情緒,威廉承襲了大部分的習慣法,但審判制度卻產生極大的變化。法蘭西審訊制度的最大特色,是由系爭所在地的居民當中選出數人組成陪審團,這種制度雖然在法國地區逐漸消失,卻被威廉帶入英國,在此生根萌芽。而藉由這種制度,威廉不僅可以讓人民參與審判以獲得信任、消除對立與衝突,同時也可以藉此掌握各地人口與財產資料。
到了亨利一世時期,開始指派皇家委員會的委員定期到地方巡迴,主要目的是土地與稅務狀況的調查,關於人民的訴訟陳情只是附帶。然而有些訴情涉及國王的土地與稅收爭議,且若是在重罪場合,被告遭到處決,其財產(尤其是土地)將歸國王所有,因此巡察順理成章的成為訴訟的代理者。
從起源來看,陪審制度事實上無關民主,而是具有統治的意涵。威廉之所以採取這種制度,與其說是探訪民情、解決紛爭,不如說是為了鞏固王權與利益,卻在無心插柳中建立了深具民主精神的陪審制度。
影視上熟悉的陪審制:美國
雖然陪審制的始祖是英國,但一般人對陪審制的印象,都來自好萊塢電影或影集中的情景:法官在法庭中央,一側坐著十二位陪審員,檢辯雙方在法庭上進行激烈的攻防。基於好萊塢的影視文化,美國成為陪審制的最佳代言人,也與美國象徵的民主精神不謀而合。
不過從這些影視娛樂中可以發現,法庭似乎成為檢辯雙方表演的舞台,犀利的言詞與各種情緒引導,往往是反敗為勝的關鍵。雖然電影中的設定總是正義得以伸張而大快人心,但這樣的場景不禁令人擔心:現實中的陪審制度是否也會有陪審員被檢察官或辯護人牽著鼻子走的疑慮呢?
談到陪審制的缺陷,不得不提美國80年代發生的一起「紐約地鐵槍擊事件」。在1984年的聖誕節,紐約地鐵傳出槍聲,肇因是四位黑人少年向一位三十多歲的白人要錢,這位白人隨即拿出手槍射殺四名少年,導致三人死亡、一人重傷。在80年代的紐約,地鐵的高犯罪率和敗壞的治安是眾所皆知,這樣的事件似乎稀鬆平常,但後續的審判卻引發極大的爭議。
原本輿論一致譴責這位殺人犯,然而隨著相關消息曝光,媒體大眾開始展現同情。當時的紐約地鐵,每天都會發生約四十起的刑事案件,紐約警方卻對此束手無策,當有人挺身而出、為民除害時,反而成為英雄。這起事件也凸顯了美國種族黑白問題,黑人與白人的犯罪率有著明顯差距,以地鐵犯罪來說,受害者幾乎都是白人(尤其白人婦女)。不只是政治上的排斥,這對人民來說更是反映了與生命財產息息相關的治安問題。
本案爭點並不複雜,殺人事實已相當明確,重點在於被告是否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客觀來看,四名少年僅是乞討要錢,未達不法侵害,被告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但被告律師卻巧妙的將焦點轉移紐約地鐵惡劣的治安,主張若對方索錢未遂,極有可能行搶。這種訴諸情緒的策略果然奏效,由於大陪審團多為白人,最後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然而此結果又引發了黑人與自由派人士的抗議(他們發現被告本身具有強烈的種族歧視色彩,甚至參加過3K黨的聚會)。省略過程中複雜的起訴與辯護過程,由於陪審制的有罪判決必須為一致決,在陪審員多為白人的狀況下,最後還是因無法達成一致決而為無罪宣告。
紐約地鐵槍擊事件充分的顯現了陪審制度運作可能伴隨的問題:若案件涉及高度社會敏感的議題,有利於檢辯雙方轉移審判焦點。陪審制度雖然象徵司法民主化,但只要制度設計不良或運作不當,有可能成為情緒煽動的競技場,淪為民粹決定,這是採取陪審制度無可避免的風險。
參審制
關於參審制,有以下特色:
- 參審員雖從國民中選出,但各國的選任方式、人數皆有極大的差異。
- 參審員與法官的權力相同,可以為事實判斷、法律適用與量刑。
- 參審員擁有對被告、證人的詢問權。
- 參審員與法官共同評議。
- 上訴理由可以包括事實認定有誤、法條適用有誤、量刑不當。
參審制的典範:法國
談到陪審制度,想到的是英國;談到參審制度,則是以法國為代表。法國是第一個移植英國陪審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同時也是將陪審制轉化成參審制的典範。其中的關鍵人物就是鼎鼎大名的拿破崙與他的《拿破崙法典》。
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有很大部分的原因即是對法國刑法中的糾問主義、秘密審判、刑求、法定證據等所為的一種反彈。而英國的陪審制度則是法國啟蒙學者所嚮往與推崇的,因此法國在1791年全盤引進了英國的陪審制度,除了將一致決改良為九票通過外,其餘制度全部相同。
然而幾乎全盤移植的制度與法國社會格格不入,因此經歷了一系列的改革:對於陪審員的資格採取較嚴格的限制,傾向從高財力的菁英團體中選出,內政部長甚至有權力將特定人列入陪審員名單中,這部分已經和陪審欲盡可能反映社會各階層的理想有所差距;評決部分則改以簡單的過半多數決。即便如此,《拿破崙法典》所建立的陪審制度,直到1941德軍佔領之前,一直是法國重要的審判特徵,雖有改良,仍不脫離本法典所建立的架構。又因《拿破崙法典》在歐陸法系國家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也可以說歐陸各國的陪審制度並非源自英國,而是以法國為藍本。
1941年法國被德軍佔領,受到德國參審制的影響,遂將陪審改為參審,但仍與德國參審制有相當大的不同。法國參審適用的案件僅限於十年以上重罪,因此參審法院又稱為「重罪法庭」;重罪法庭每個年度都會將轄區內符合資格的國民編列成名冊,在案件發生時從名冊中隨機抽取候選者進行選任;檢方有四名、辯方則有五名毋庸附理由的剔除權,最後選出九名參審員。
參審法庭由九名參審員、三名法官組成,與陪審最大的差別是參審員與法官擁有完全相同的權限,可以對被告、證人、鑑定人進行詢問,也可以參與證據調查。除了評決犯罪事實的有無,參審員也可以為有罪判決時的量刑。由於參審員與法官擁有相同的權限,且在參審員有九名的狀況下,若採半數決,恐有外行領導內行的危險,若採一致決,又可能使評議延宕,因此是採取三分之二的多數決。
法國是歐陸最先移植陪審制度的國家,同時也身為歐陸各國法典承襲的對象,對於之後參審制度的產生,有著承先啟後的重要地位。在法國現行的參審制度上,仍可以看見許多陪審制度的痕跡。
富含菁英色彩的參審制:德國
身為參審制度的另一個典型,德國參審制的歷史相當久遠。在德意志帝國尚未建立時,即有採取陪審制度的邦國,並隨著法國的腳步採取改良版的陪審;直到1924年,參審制度確立並取代陪審。
然而德國的參審制卻是獨樹一格。除了參審員的人數上比法國少了許多,德國擁有複雜的法院系統,一般的參審、陪審都只適用於一審級,德國的參審員則有可能出現在兩個審級,這是相當大的不同。
最大的特色是參審員的選任方式。在其他國家,無論採取陪審或參審,只要有選舉權者,就具有候選人資格,這是實現司法民主必然的設計,但德國並非如此。德國參審員的候選名單是由社會團體或政黨推薦提名,再由法官與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的團體進行遴選,製作出參審員名冊,任期為四年,每位參審員一年有十二天的任職義務。
簡而言之,德國的參審制度富含菁英主義的色彩。由政黨或社會團體提名的方式,不可能是隨機產生,而是有意識的選拔,雖然目的是防止參審員良莠不齊,卻已失去普遍性的意義。所謂人民參與審判,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司法的民主化,因此在候選人資格上不應有太多限制,這也是為何德國參審制度至今獨樹一格、無人仿效的原因。
小結
《國民法官法》草案推行之時,促成了正反雙方對於參審、陪審的討論。然而閱讀相關資料後,發現其實參審、陪審並非截然兩分,而是依循著歷史脈絡不斷移植、改良,無論是何種制度,必然是因應國情所誕生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比起執著於比較兩種制度孰優孰劣,重要的是如何適當融入我國司法環境,在可承受的改革成本下,最大限度的促進人民參與審判的權力,讓民主走進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