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豪律師在其個人臉書上發表一則故事,疑似當事人被不當聲請保護令的問題。
摘錄:「……好打電玩、目光在手機螢幕上多過孩子身上的配偶,趁著一次夫妻爭執的過程,從他手上把包著尿布的孩子奪走,扭身出門。他以為是尋常的爭執(配偶曾經對他動手數次;但他以為沒什麼好計較),回配偶娘家就可以找得到人。他不知道的是,配偶立刻就前往醫院驗(孩子的)傷(二人搶奪孩子時留下的輕微瘀青),並且轉身就聲請了保護令。就這一件保護令,結果是:離婚,失去主要照護權,五萬元的薪水每個月要被迫支付兩萬元的撫養金,扣除房租水電機車油錢,每月生活剩三千。……」
(全文請洽其臉書貼文連結:https://reurl.cc/MNl8l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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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先建構、條列真實世界的現況:
1、是的,保護令確實在某些個案真的可以幫助到受害者。
2、保護令整體來講,尤其暫時保護令,核發率真的相對高。
3、但實務上,各種設局與構陷的門檻都不算高(尤其針對爸爸們的性侵猥褻攻勢)。
4、保護令已經演變為離婚或親權案件前哨戰的必要功課。
5、當事人或律師為了聲請成功,只能把相對人『講得更壞』,對吧?
6、法院儘量核發保護令,比較不會被多數民眾(aka 法盲)罵「恐龍」。順水推舟何樂不為。
7、民間團體又以民意為武器,拿保護令核發率或審理天數去檢討法院。
8、原意『為了保護(真正的)被害人』,2015年修法以後,保護令有效期間可以最長延伸至兩年。但同時也讓設局構陷的「CP值」更優 ^_^
9、保護令確實有特定法律效果跟適度的保護力,但終究無法真正在「物理上」保護被害者(保護令不是魔法結界好嗎)。
10、很多當事人(男性較多)若仍在婚姻期間,不願意聲請保護令。
11、國家僅能籠統概括地統計相關聲請或核發數據,無法、也不可能去細緻調查是否有冤錯假案、是否有該聲請沒聲請的狀況。
12、家庭暴力防治制度的設計,目前無法、也沒資源去偵別「情境式家暴」(例如:先整天碎念你、長年精神施暴你,逼你動手後、就可對你聲請身體家暴的保護令)。
13、法院保護令審理實務過度重視(或僅能審理)身體家暴,如肢體受傷、性侵害等。至於難以舉證的精神家暴(高頻大量的『騷擾』類型或者或者好辨識的恐嚇…除外)、針對兒少離間施壓洗腦,核准保護令的個案微乎其微。但這些類型家暴,在我們生活或訴訟經驗中之觀察,有少過嗎?
以上僅是我的觀察與歸納,並無實證資料佐證。你若到家事庭門口採訪:「先生/小姐您好,請問您有刻意設局、讓對造被聲請保護令嗎?」誰會講實話啊,不可能有實證數據的。
(其實還有其他點,先提這些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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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真正的)被害人』,不論行政機關、法院、民間團體、學校,當然會呼籲注重家暴防治。導致必須放寬宣導內容的標準,例如「只要你覺得有受暴」就應該要通報或蒐證後聲請保護令。
這是沒辦法的,因為很多(真正的)受害者確實會一直隱忍、讓自己持續受害或權益受損。
早期如此地強力推廣保護令、導致原本還有很多可做的細緻環節都消失了,因為官方宣導動不動就保護令保護令保護令……一聲請下去(不論法院准駁),裂痕就產生了,原本有機會『沒事』的、幾乎都會『有事』、原本應該是『小事』的、幾乎都會變成『大事』。
近年終於開始有新的其他官方或準官方管道建立,如家事商談機制、開始廣設親職教育課程等等。但就我觀察來講,「保護令」這帖藥已經深入骨髓,很難收回來。原本要幫助受害者的政策、也同時成為阻礙當事人運用其他軟性新管道的誘因:「我去聲請保護令、幾乎零成本,對我未來訴訟也有幫助啊,我幹嘛去家事商談?不但浪費時間、還提早讓對方有所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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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的濫用,也跟家事系列戰有高度相關。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真的是重要推手……「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上個世紀末,民團「推定」、「假設」施暴者不適合擔任親權人(尤其單獨監護),確實有其時空背景環境變數與國外法例參考,但經過二十多年的社會與家庭文化變化,小編認為此法條反而已經演變為害慘不少家庭、甚至孩童的根源之一。決定誰為合適的親權人,要考量的因素不少。要觀察他們家庭或親子互動、家長各自親職觀念的正確與否、誰是友善父母……等眾多因素,很難直接一刀切。就算真有家庭暴力事件發生,也無法直接認定某人是好爸爸壞爸爸,或者好媽媽壞媽媽。
但小編跟各位說喔:
1、因為家暴通報、保護令的全國長期宣導效果基本上算是不錯的,所以多數民眾也都會直覺、不加思索地認為「保護令相對人不適合擔任兒少的單獨監護人」。若舉辦公投,我猜測九成同意票通過!
2、當年推動立法的民間團體,也會希望持續維持此條。
3、被構陷過的當事人,不夠團結。
所以不用期待靠修法把這條拿掉,因為立委不會自找苦吃。
當然,多數民眾會這樣想,當然是因為沒被家事庭鐵拳給尻過啊,多數人根本無相關經驗、也不會去深化思考相關的法規制度與審理實務,他們只會繼續去新聞留言區放話:「法官若不核發保護令,就是恐龍」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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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問我,保護令有沒幫助到(真正的)受害者,我當然也會跟你講:有。
所以綜合起來看,保護令:
A1、在部分個案,確實可以保護到(真正的)受害者。
A2、強大的民意希望法院儘量核發保護令。
A3、家暴43條在可見的未來,不會刪除。
B1、少數被害者聲請保護令後,反令事態更嚴重。但這樣的事件不多。
B2、各種冤錯假案、設局構陷,造成當事人不滿或權益受損。這比率應該不低,但當事人不團結。
我剛僅用膝蓋評估(這不需用到大腦啦):A1 A2 A3的力量遠遠大於 B1 B2。因此目前的保護令浮濫、以及相關構陷問題,都會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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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當事人與專業工作者的建議:
一、因為保護令聲請(或家暴通報)有上述各種體制缺陷或變數,因此法院或衛福部發布的相關統計數據,真的僅供參考而已。
仍可以觀察相關數據的『長期趨勢』,如每年案件量的趨勢變化,或者當事人(男女比率)的長期趨勢……等。但,若僅拿這些表面數據就立刻下結論說:「男性比較會施暴」、「XX法院的OO類型保護令核發率過低,不認真、沒好好保障人權」,那真的對實務現場太不瞭解了。這有賴學術界與實務界先進們協助了。
二、既然打敗不了現行的保護令亂象,那就加入他…… ^_^
喂不是啦(太誠實),是應該要提早建構「自保」的觀念。
用其他領域的問題來舉例。許多道路設計不良、駕照核發浮濫(近年稍微嚴格)、行人或駕駛隨時在違規、防禦性駕駛觀念不普及、家長不重視交通安全教育……導致全國每年平均有3000人死在馬路上、各式交通延伸的民刑事案件隨時會發生、案件量也是天文數字。那怎麼辦呢?百廢待舉,總不能因為這樣就不上路啊。所以對自己來講,除了自己守法、防禦性駕駛以外,為了自保,一定要安裝行車記錄器,對吧。目前全國汽機車的安裝比率已經相當高,至少在糾紛時,可以儘量快速釐清真相。
把這例子運用在家事案件、保護令或家庭內部互動,就是:
1、情緒控管,加強對話技巧。
2、不論有無懷疑另方已經開始蒐證,自己一定要蒐證(請低調進行)。
3、有傷就驗,但適合時機才使用,不要輕易或急切地聲請保護令。
三、繼續呼籲核心問題、協助畫重點:親權。
多數離婚或親權案件都會延伸其他民刑事訴訟或保護令案件,而為了保障人權、降低受害者聲請門檻,保護令的「CP值」近年變相更優了,導致當事人非常樂於在離婚或親權案件使用保護令。普遍來講,離婚案還算好處理,絕大多數都可在幾年內結束;但親權案含探視糾紛,多數案件時間都會拉更長。因此回到源頭:若不考慮極端個案,若能儘量讓兩造與孩子相處的時間不要差異過大,且國家重視親子會面交往、確保兩造都可看到小孩,才可大幅降低「會被拿來吵」的項目。
在家事領域內,若把主要戰場都列出,如離婚、親權、剩餘財產、改姓、會面交往暫時處分……,這些案件雖都互為因果、互相有影響,但小編認為『親權』是重中之重、是青壯年人士的離婚案件內之核心,若親權案件仍採用目前主流審理實務(先搶先贏、阻擾探視是常態、不重視友善父母原則),我絕對不認為其他攻防武器會被少用,尤其是「很便宜」的保護令,就更是當事人主要首選武器之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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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訴訟誰勝誰負、或者你能不能看到孩子,永遠的淨受益者都是:A4紙張與碳粉匣的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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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濫的保護令 #情境式家暴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 #壞丈夫必然是壞爸爸嗎 #壞妻子一定是壞媽媽嗎 #現實中也有被聲請保護令後更失去理智的加害人 #保護令應該不單是幾張紙但也不是萬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