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修法後的應對重點

[家事政策討論]

2020年第四季關於民法相關條文修正的新聞不少,例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成年年齡下修案、預計於2023年元旦施行(尚未三讀,請注意)。這以前概略討論過(https://reurl.cc/MdnpGX ),不再贅述。

但關於夫妻離婚或變更法定財產制後的「剩餘財產分配」,倒是三讀通過了修正案!「……對婚姻期間沒有貢獻或協力,法院得視雙方經濟能力、子女照養等因素,調整財產分配或免除分配額……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付出狀況,同時對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婚後取得財產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評判……」(摘自新聞報導:https://reurl.cc/14r97D )。

第1030–1條新修法後的內容(施行日期待總統公布):

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第2項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3項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4項

第 1 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5項

第 1 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很多報導說剩餘財產「不用再均分」,其實嚴格講,論述是錯的。原民法第1030–1條第2項已經有「顯失公平」要件,只要當事人舉證成立、說服法院,法官也能「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所以原本並非沒有法源、過往也有遭酌增或免除分配的個案,只是這次修法將範圍更明確化、並點出重要的項目或方向,儘量將原本普遍無標準、或者標準不一狀況,進行大幅度的收斂。

對於期許社會或制度進步的人,這樣的修法當然是相當正面的。但一樣的法規,到了不同人手上、套用到不同個案,就會因為『角色、思考的切入點、規劃的面向與心態』而產生不一樣的過程或結果。可預期婦女團體會認定這樣的修法,是可以保障弱勢家庭主婦;但一樣米養百樣人、部分已經預想離婚者在思考的是怎麼樣藉由這次修法,產生未來離婚後的財產利益(只是舉例,性別也可顛倒過來)。

新法規提到的主要精神或重點,如「不支付家用」、「不做家事」、「不照顧小孩」、「分居」、「離婚案起訴前(不久)才取得、容易爭執的婚後財產」、「經濟能力」,將過往毫無標準的範圍濃縮到這幾大項。但這幾大項終究也僅是大方向罷了,細緻的認定、如何舉證跟攻防,以及法院怎麼從海量個案慢慢建立出新標準,顯然不太可能一時片刻完成,小編自己猜測大概也需要三、五年:針對上述各大項、才會有新的主流見解或可供參照之標準。所以短期內針對這些大項目,你問10個人,大概可以得到50種看法!?

針對提早有所警覺、具備維權意識、甚或規劃要離婚的人,與其單純去猜測未來法院會怎麼想,不如從今天起(甚至追溯到過往)想看看怎麼讓保障自己未來權益、不要讓自己成為他人的ATM。本文僅討論離異後的剩餘財產分配戰、不討論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先嘗試看看針對五大項「不支付家用」、「不做家事」、「不照顧小孩」、「分居」、「經濟能力」,怎麼建議當事人預先規劃。

一、「支付家用」

1、最重要的一點與前提:平時負擔家庭經濟的人,支付家用避免使用現金!儘量採取會留下佐證的金流方式。

2、若採取週期性、固定提供家用的方式。一定要留下穩定、長期、無法撼動的紀錄。這裡指的紀錄不單是金流紀錄,類似以電子郵件(固定一種、長期使用、且資訊不會遺失的方式)、不妨夾雜「暖男(女)模式」(https://reurl.cc/e8jRZM )留下相關佐證,諸如「這是本月貢獻給全家的家庭生活費喔~啾咪」(自己依照狀況去變化文字啦 ^_^)。

技巧A:這樣的長期紀錄,還有一個目的:要將家庭生活費用跟民法第1018–1條的「自由處分金」進行切割,避免屆時又面臨混戰跟不必要的爭執。自己google什麼是自由處分金、有何爭議,本文就不多談了。文字敘述也要謹慎,採用「這是本月貢獻給整個家庭(或全家)的家庭生活費」絕對比「這是本月貢獻給的生活費用,由你全權處理」來得好。

技巧B:家用儘量壓到合理的低點。並不是壓榨另方、不給錢喔!而是自己直接儘量負責採買一些家庭與孩子用品,讓消費紀錄與單據保留在自己這一邊(參照下段概念)。否則另方會把「整個家庭的費用」(假設是你給的)購物以後取得的單據與消費紀錄,解釋為自己個人對於家庭的支出與貢獻。

3、所有信用卡消費的帳單(或類似的金流支付工具之帳單或紀錄)全數都要留存,不論你採取紙本或數位方式。因為信用卡消費紀錄之項目,只要跟家庭或孩子有關的,在進入訴訟對戰後,都可以想辦法舉證為自己的家庭費用貢獻、並同時有效、合法、且有意義地降低自己的婚後剩餘財產,積沙成塔的威力也是不小的!例如刷卡買了孩子要喝的果汁、刷卡支付月子中心、刷卡支付全家出遊時的汽車加油費、保養費等,長期累積下來金額可挺大的哩!

4、其他諸如學費補習費、房租、水電瓦斯、電信網路等等支出,單據當然都要想辦法留存。暗黑戰法:若無法舉證誰支付,法院就看實體單據在誰那邊……你懂的。

以上相關動作或習慣,就外人來看,僅是個普通理財動作。但若真不幸開始要進入作戰程序,那就是很重要的證據:「輸贏都是幾十萬、甚至百萬」(婚姻存續時間越久,當然金額一定越大)。

二、「做家事」

1、不論單薪或雙薪家庭,考量訴訟作戰的本質,法院當然看的是客觀證據,而非當事人主觀感受或說詞。

有當事人(爸爸)曾經跟我講:小孩尿布都是他在買在包,很辛苦,給孩子的愛不會輸配偶云云…(下略作文五千字)。我反問:證據呢?外人怎麼相信你?該當事人直接當機。以此例來講,結合上段,首先、你必須要有購買嬰幼兒用品的單據,並且將照顧孩子的過程、點滴,長期錄影或拍照下來。這些錄影或拍照,平時就以「曬幸福」或者紀錄生活起居的方式留存,並自己另外備份(避免被已經也開始預想要作戰的另方給銷毀)

2、做家事的比率,小編猜想法院無法調查或計算過細,因此未來的實務、只能抓個大概而已。所以平時能夠幫忙家務、就儘量做,諸如打掃、倒垃圾、簡易維修、烹飪、採買…..等等。這些過程都要儘量長期紀錄,小編並不認為要證明每天家務的工時比率(太瞎了啦)、或次次拍照,例如你倒垃圾時的照片,有時是夏裝、有時是冬裝,基本上法院就可採信「倒垃圾這檔事長期確實由你負責」。因為法院抓個大概罷了,當事人只要確保不會被大幅扣分即可。

3、很多家事不見得在「家裡」發生,諸如親友家逢年過節聚會的烹飪備餐、全家出遊露營時搭帳棚。反正隨自己個案去擴充即可。小編認為家事這一項,僅有在很極端的狀況下,才會有免除分配的可能,就是「單方真的幾乎什麼都不做」。

三、「照顧小孩」

1、有時在某些人的定義裡,支付家用、做家事會把「照顧小孩」涵蓋進去。但依照立法目的、與法院在親權案件中為了孩子最佳利益的主軸來看,小編認為這一大項,必須「直接」跟孩子有關的才算。如上述的包尿布之類,至於「給了家用,涵蓋學費、小孩日用品」、小編認為這算間接關係罷了,若當事人過度著重在這個、反而會給法院「使用金錢、將教養責任外包給配偶」的壞印象

2、涉及孩子教養比較關鍵的:

A、實際直接照顧,基本的餵食、哄睡、注射疫苗、看病、食衣住行等。

B、學校課業與作息,如簽聯絡簿、教學或陪寫作業、接送上下學、學校相關活動。時間充裕的話還包括擔任志工、導護爸爸媽媽、故事爸爸媽媽等。若有機會的話,記得請「留職停薪育嬰假」!

C、家庭親子時間,遊玩聊天之類,例如恰好不小心把「教導孩子不要看電視太晚、會影響大腦前額葉發育」或者「看電視過程,跟孩子討論公共議題」等正確、具備科學觀的教養過程給錄影下來。討論公共議題請選擇「安全的」,例如要不要垃圾分類、要不要遵守交通安全……你總不能在未來要給法院的資料裡面、跟孩子討論年改問題、還是刑事冤錯假案吧?? XD

D、有時考量到法院公務員普遍的保守性格,一些你認為現代社會根本沒啥的休閒舒壓活動,法院不見得會買單喔(甚至可能間接減分),例如親子打電動看漫畫等,這類親子活動請謹慎思考後再決定是否提供給法院。當然,法院公務員非絕對如此,但對於不清楚個別法官心證的當事人,僅能採取較安全的策略。

四、「分居」

1、小編猜測這點會採取比較嚴謹的定義,不會因為單方外派、長期出差就認定為「分居」。但是,既然外派或長期出差,在上述做家事、帶孩子的部分,顯然就一定很難拿到好的分數了,因此這次修法不知道是否會產生職場上有趣的文化轉變,不妨長期觀察看看~~

2、分居若要採行嚴謹定義的話,可能會有以下幾種狀況:

A、非因工作外派或長期出差,但不論基於什麼理由(配偶間爭執或吵架、外遇)、總之滯外不歸。當然這需要舉證,因此還在家中的那位,就要有「三催四請」對方返家的佐證(律師函、存證信函、持續長期的相關錄音或簡訊)。

B、單方先搶小孩、離開原居地,另方主張該方不履行同居義務。此時孩子的親權問題先放一邊,小編認為這些應就符合「分居」概念了。但在這類個案內,衝突應該會比較高,例如另方並非不回家啊、聲稱被家暴甚至正在聲請或已經持有保護令。只要法院慢慢產生「只要有保護令或因家暴事件而離家,就比較不適合被認定為分居」的實務個案,那未來保護令滿天飛的狀況將會更普遍、無家暴事實但當事人想辦法「生出」保護令的誘因會更增強。因為持有保護令而閃人、可以免被認定為分居,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戰,就不會有減分效果,至於長期對於親權或離婚訴訟,則仍是加分的。

五、「經濟能力」

在舊法,婚後財產的增幅,本來就很容易被平均分配(在此不考慮極端狀況,例如有人擺攤賺大錢,但帳面上屬於無恆產或所得者)。現在要觀察的是法院未來的「主流風向」為何……到底是「A本身很會賺錢,所以不用擔心A的未來,因此讓B多分配一些」(考量到B的經濟弱勢)還是「A本身很會賺錢,多數家庭經濟貢獻都是A,因此B分配要少一些」(避免未來有人靠離婚謀財)呢?法官個人的裁量權很大,小編認為不同個案走向會相當分歧。感覺家事訴訟好像在賭博……哈哈。

ㄟ……反之,若你的角色是另一方,當然就是把上述注意事項,想辦法反過來操作或規劃啊~~懂?

初步結論與提醒:

一、小編認為此為進步立法。長期來講,若大家都對該法產生的效應與訴訟成敗有所認知的話,倒是還好,但問題是,不可能有這樣的普遍認知的。因此短期內,多數人一定都認為「自己用不到」「不會離婚」「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哪那麼倒楣」「我相信我配偶」。但,現在先有警覺(你就當作一般的財務記帳理財規劃、或者家庭生活紀錄就好了嘛),未來比較有保障。

依照先進國經驗,結了婚、大概一半的人會離,而國內婚齡約8年而已(https://reurl.cc/e8jRdK)、這還是把訴訟交戰時間涵蓋了部分進去喔,實際去分析開戰或起訴時點,可能會讓國人的實質婚齡更短。亦即是,正在看這篇、且還沒離婚的人:你有一半機率會遇上、且會在幾年之內就發生。

二、如本粉專長期在呼籲跟注意的「搶小孩文化」,在尚無有效機制遏阻此惡質文化前,這些進步修法,反而會讓謀畫要搶小孩的人、比較有心機的人,更增加了一些先搶小孩的誘因,因為他們想要「不只贏得親權,且在剩餘財產的部分更增加勝算」。因為修法後的部分情境都是可以靠「搶小孩」創造出來的,諸如「做家事」「照顧孩子」等。

三、不同法官的性別、背景、認知、價值觀不同,初期的標準絕對浮動很大,要幾年後才會有個概略的依據。未來這幾年準備要擔任白老鼠的同志們~只能儘量多一些自保或蒐證措施了。

四、至於已經離婚者,若還在追溯時效內、或者正在交戰者,也要小心前配偶以新法提出酌增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所以高衝突的離異家庭,離婚後或離婚期間「錢不露白」(所得、財產、工作,或任何可能彰顯資力的行為:旅遊、不動產買賣,都要低調)當然是必要的,以免對方覺得這是前案爭執時隱藏的婚後財產、然後搭配新法來開戰。

…………最重要的結論與建議…………

選擇配偶前,務必討論分別財產制議題去『測試』(這樣講很難聽,但真的不做不行)你的伴侶或準配偶!!!

上面幾千字、搞那麼累。分別財產制才是真的正本溯源、將風險降到最低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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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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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鶴老爸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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