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一起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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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4號-有責配偶訴請離婚案 https://casebf.com/2023/03/2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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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一起讀判決」文章內、針對本次判決的關鍵重點:

#判決的主文講了三件事情。

第一,限制有責的配偶請求判離婚這件事情,合憲。

第二,但這個規定沒有區分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超過相當期間,或事由有沒有持續相當期間,完全剝奪「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機會,可能會導致個案過苛的情況,這邊違憲。

第三,這個違憲情形,讓有關機關兩年時間的修法,如果期限屆滿而沒有修法,法院遇到上述的過苛個案,就依照這個憲法判決的意旨來裁判。

#判決理由變更現行實務見解

要特別注意的是大法官用的字眼是「唯一有責」。如前所述,司法實務認為,雙方都有責的話,還要比較有責性高低,有責性低的一方,或是有責性相同時,一方才可以提裁判離婚。但憲法判決理由第34段指出:「系爭規定之規範內涵,係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列舉具體裁判離婚原因外,及第2項前段規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抽象裁判離婚原因之前提下,明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大法官這邊就講得很清楚,只有在「唯一」有責的一方,才受到民法1052條第2項但書限制,而不能訴請離婚。如果兩方都有責,不管責任輕重,本來就不在限制請求裁判離婚的範圍。這是大法官在這個憲法判決中埋的梗,變更了司法實務的見解,影響可能是更大的。

#112憲判4 #有責配偶 #民法1052 #不離婚 #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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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鶴老爸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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