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鄧學仁老師短評、小編補充

2023年3月24日,憲法法庭針對民法第1052條但書、做出判決。近期也引發相關領域不少的討論。雖判決也指出立法機關在兩年內修法,但近期是大選年,加上立法院內爭議、待討論的案件還很多,因此民法第1052條與相關配套法規,能否在兩年內完成相關修法?以及到底怎麼修?現在都是無法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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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公開後,鄧學仁老師發表兩則臉書貼文(原始連結:https://reurl.cc/gZNp2Lhttps://reurl.cc/a1E849 )。以下轉貼鄧學仁老師在判決公開後的第二篇短評:

《再談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一、僅限制原告唯一有責不能訴請離婚本號判決認為系爭規定僅限於原告唯一有責之情形,鑒於被告不願意積極促成婚姻和諧可能亦屬消極有責,如此一來,唯一有責之情形甚難成立,故縱使不修法,依據本號判決以後應該都不能限制有責者請求離婚,然為平衡無責者之權益,法院仍應判斷婚姻是否破綻或有無苛刻之情事,有責者願意付出何種代價請求離婚,將是以後判斷是否苛刻的重要因素。

二、二年後唯一有責者仍得請求離婚本號判決強調應於二年內修法,若逾期未修法,唯一有責者仍得請求離婚,因此二年內唯一有責者仍不得請求離婚,但二年後若仍未修法,法院得依本號判決裁判,因此未來法院應判斷婚姻是否破綻、對無責者是否過苛,而非比較當事人責任孰輕孰重,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比較責任輕重之決議應予廢除。

三、法院今後應如何審理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分居期間長短以及是否造成無責者苛刻之事由,將成為法院審理之重點。亦即,分居期間成為法院審理婚姻關係是否破綻此不確定法律要件之判斷基準,而對於無責被告是否造成苛刻,則成為法院判斷準否離婚法律效果之裁量因素,至於如何立法保障無責弱勢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尤屬當務之急,立法機關責無旁貸。

叮嚀:或許有人甘願被打或被遺棄就是不想離婚,我們要尊重他(她)嗎?或者拉他(她)一把,讓他(她)的人生可以重新來過一次,過著不一樣的日子,這樣真的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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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觀點>>>

不論本次憲法判決前後,實務上多數當事人(或律師)心中在想什麼呢?

機械理性上,我們可以假定有人是「唯一有責」的那位,但當自己發現自己可能是唯一有責的那人,該怎麼辦?就不能起訴離婚了嗎?

解法一缸子啊:讓對方也有責、不就好了(不論責任輕重)。至於怎麼讓對方也有責?婚姻期間或分居後,做出對方難以忍受的事情、讓對方開罵動手發脾氣啊!想辦法讓對方吃上保護令啊!想辦法讓對方告自己其他民刑事案件啊!

或者他心裡也可以這樣想:啥?我不能提離婚?那算了,繼續擺爛好了,看誰撐得久。 ^_^

反之,當自己發現對方可能是唯一有責的那人,該怎麼辦?若消極應對、不修復情感關係,可能會被認定為消極有責……但若對方犯錯、尤其犯了大錯(如侵害配偶權、嚴重家暴甚至性侵),另方能夠積極修復關係的人,幾稀矣!各位想想,若你是原本無責的那方,心裡會怎麼想?不要說謊喔 ^_^

又或者自己也可能預想:都要進法院了,就至少要讓對方責任更重更大,以確保未來自己在親權跟剩餘財產權的戰爭上更有利。那當然也要將對方往死裡打,此時在第三者(如法院)眼中,這位原本沒責的一方,看起來有維繫家庭的意願嗎?

以及,最重要的,若打破機械理性的範疇,各位仔細思考看看,世界上真有人類在婚姻期間,是「唯一有責」(另人100%完全無責)嗎?這樣的個案多嗎?

總之,各種人心內的算計與掙扎、都讓情感的修復難上加難,這也是為何我國制度會推使當事人慢慢朝向高衝突化發展的重要原因。雖然當初「限制有責配偶不能提出離婚」的立法本意是要保障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沒責的另方;但人心實在難測、實務上多數的組合,反而都還是朝高衝突化發展。我自己不單聽聞、也認識因原告無法說服法院而判「不能離婚」的個案,但……幾乎都是攻防往來、感情已經回不去了,於是形成了:名義上還是夫妻,但已經分居、訴訟多年。這樣把雙方都綁死,有意義嗎?

由於「唯一有責」在實務上太難成立了,未來不論哪方提出婚姻破綻、有重大事由而不能維持婚姻,判離的機率會比現在更高,或者幾乎都可視為必定離婚了。但就整個國家社會來講,小編認為不見得是壞事。

只是短期內,部分不清楚制度跟訴訟實務的民眾來講,似乎不能接受……尤其那些亂下標報導的媒體又在那邊煽風點火。媒體總喜歡提「外遇者提離婚,法院居然準了」這類去脈絡化的標題、然後讓網友鄉民一起在留言區謾罵。但就算用媒體最愛舉例的「外遇者自己提離婚」來看,可討論範疇跟面向也很多,「外遇」到底是婚姻維持不下去的因、還是果?隨個案與故事不同,真的很難講……

至於未來離婚策略該怎麼規劃、訴訟程序該怎麼應對,那就是另個層次了,未來有機會慢慢聊。

#112憲判4 #有責配偶 #民法1052 #不離婚 #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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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鶴老爸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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