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家事非財產執行爭議踢回家事庭處理吧

紅鶴老爸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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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in readDec 25, 2019

[家事政策討論]

教大家一個訣竅(但不一定可以實現)~~

首先針對「不執行處三部曲」複習:

不執行處三部曲Part 1:魔戒現身 https://reurl.cc/gvbdoQ

不執行處三部曲Part 2:雙城奇謀 https://reurl.cc/24AnAr

不執行處三部曲Part 3:王者再臨 / 兼談最高法院96台抗831 https://reurl.cc/1QL9Lm

將家事庭的執行名義、尤其針對探視條款,送到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以後;假設當事人針對執行處的處分不滿意,提以異議、抗告,在前幾年的實務狀況,都會將「家事」「非財產」執行的「聲明異議」案件交由普通民事庭審理(不是家事庭喔)。而由家事延伸的探視爭議與非財產執行案件,交給民事庭審理,多數都是『悲劇』(對探視方而言)、且浪費時間。

來發揮一點當事人的小小革命吧!

假若你(探視方)發現聲請了非財產的強制執行案件以後,你個人對執行處的處分不滿意而異議,或者執行處對債務人(照顧方)科以怠金、債務人提起異議,建議以債權人(探視方)向執行處陳報,將該異議案件的審理,交由家事庭處理。那要怎麼知道債務人提起異議了呢?固定保持與執行處書記官的聯絡、或者在執行處科以怠金以後一陣子去閱卷確認照顧方的動作。

向執行處陳報、建議把異議案件的審理交由家事庭,有什麼長期的好處呢:

1、讓家事庭好好面對自己裁定後、卻無法執行的個案吧!形成循環後,看看能不能讓家事法官知道「原本就阻止或干擾會面交往的照顧方,裁定以後,當然還是不可能履行」、「若裁定給非良善父母,案件100%還是回流家事庭、且造成更多社會與司法資源消耗」、「孩子親權酌定給錯誤的成年人或非友善父母,變成大家都在互相消磨與傷害」。

2、對民事庭、民事執行處來講,把擦屁股的工作踢回去!他們也樂得輕鬆。

3、對探視方來講,讓照顧方直接面對家事庭,減少照顧方利用資訊落差的機會亂搞、並讓照顧方的顧忌多一點。

現在高雄少家法院、與各地家事庭,雖尚未有自己的家事執行單位,但藉由異議案件的審理,等於讓家事庭間接參與執行,算是組織改造、員額增加前的變通方式。那有成功這樣運作的案例嗎?

有的,小編於2019年11月7日下午再次參訪高雄少家法院,依照院長鍾宗霖法官說明,他們與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之間,針對家事非財產執行的難纏案件,就是採取類似的合作模式。另外,在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家事庭間,近年也已經有過幾次,例如新北地院家事庭107年家事聲字第6號、新北地院家事庭108年家事聲字第16號,都是該地院民事執行處將「家事」「非財產強制執行案件」之「聲明異議」移轉給家事庭(而非民事庭)審理,就讓家事法官好好面對這些難纏的債務人(照顧方)吧。網友想建議執行處採取本文提到的模式,可用上述實例進行佐證。

補充資料:

少年級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0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小編:高雄少家法院已經有設置執行單位的法源,但目前仍未正式的執行單位)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三點:執行處受理子女強執事件,經定期命執行債務人(以下稱債務人)履行而不履行者,得於屆期不履行時,檢附限期自動履行命令影本、債務人抗拒執行命令情形、子女之意見、狀況等相關資料,囑託少年及家事法院協助處理。

(小編:這一點算是民事執行處把案件踢回家事庭的理由或法源,只是該要點的法規名稱提到的是「少年及家事法院」,並未明指各地院「家事庭」,算有點模糊)

圖片來源:Pixabay免費圖庫

#友善父母 #主要照顧者 #離間洗腦 #會面交往 #家事非財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有時反而是非良善照顧方拖時間的利器 #執行處除了不一定會執行以外也可能直接駁回你的聲請 #把家事非財產強制執行案件的爭議踢回家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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