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週期的文字注意事項

紅鶴老爸陣線
Nov 3 · 3 min read

[紅鶴相談教室]

依照國內實務,不論單獨或共同監護,探視方 / 照顧方與孩子的相處時間比率,概略是1:9或2:8,相當懸殊。依照法院裁定或多數當事人間的協議,探視方通常是單數週或雙數週的週末去接孩子、然後各增加一些寒暑假或重點節日的額外相處時間。

比較常有爭議的是,裁定或協議上定「第一個周五」、「第一個週末」、「單數週六」……到底如何詳細定義呢?首先,請各位先深呼吸,並睜大你的眼睛、專注看逐字逐句清楚自己的裁定或協議。不要沒看清楚就直覺膝反射發問、會容易問錯或漏字,那就很可能得到錯誤的答案。若可能的話,直接把裁定或協議給熟手或律師看,這樣才會準確。關於探視日期,比較關鍵的是「起始點」

假若裁定文字是「第一『個』周五」:

那搭配我們第一張圖的話,就是11月1日。

比較容易有爭議的是:「第一週的周五」:

那在本圖中,11月的第一週到底是「11月1~2日」還是「11月3~9日」呢?有些人會說,只要11月的日子開始計算,那就是第一週了,選「11月1~2日」。

但也有人說,每一週的第一天是週日,所以一定要從週日起算的那一個「完整」的週,才是第一週,所以要選「11月3~9日」。就小編目前所接觸的當事人、專業工作者收集來的資訊,似乎「11月1~2日」為『多數解』。

這個爭議會繼續延伸,像以下的文字寫法也都是。若採取『多數解』的話,則答案應該為以下。

「單數週周五」:11月1日、15日、29日。

「雙數週周五」:11月8日、22日。

「單數『週末』」:週末的第一天是週六,那就是11月2~3日、11月16~17日、問題來了,11月30日是週六、而所緊鄰的週日卻是12月1日…..哈哈哈,依照原本裁定精神的邏輯,這裡的12月1日應該還是屬於該探視的時間。

因此,可以得出一個較不具爭議的寫法,那就是要寫『個』、且明訂是週幾、哪一天起始(不要寫「週末」):諸如第一、三、五個周五開始、或第二、四個週六開始…….等。當事人可能會問,裁定又不是自己寫的、怎麼控制啊。小編建議在案子審理期間就要提醒法官此事,否則等到裁定一出,執行上有爭議跟困難、照顧方刻意用此爭議卡探視方,該審級的法官可是拍拍屁股、早就結案了。

在製造業或部分產業,可能會以「全年度的週數」當作工作上的週報啦、生產紀錄的週期寫法,如W01是全年第1週、W32是全年第32週。小編要講的是,針對法院裁定,千萬不要把這個觀念帶入,因為:

1、法律圈的人,絕大多數沒受過這種教育或經歷過類似工作環境。就法官的直覺邏輯來講,不會採取此法

2、一樣會產生類似上斷的爭議,哪一週是W01啊?就本文第二張圖來看,該月曆標註的W01是1月1日(四)~1月4日(六)才4天,且沒從週日起算……但換個印刷公司,標準可能就改為W01是1月5日(日)~1月11日(六)了,會有很多亂象。

「第一『個』周五」或「第一週的周五」,失之毫釐、差之千里,請張大你的眼、別搞錯啊。

#探視裁定與協議 #探視週期注意事項 #提早於審理期間提醒法官 #若是雙方自行協議則自己要多注意文字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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