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抗告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紅鶴老爸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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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in readMay 2, 2020

[紅鶴相談教室]

民事保護令,分緊急、暫時、通常。其核心概念、使用「技巧」、何時聲請才能提高核發機率、以及制度上一些「可供鑽研」的地方……不是今日本文的重點;這些重點、好酒沈甕底,以後慢慢再聊。本文要談的是:當事人(聲請人或相對人)「針對暫時保護令是否抗告」?以及「針對通常保護令是否抗告」?讓小編提供建議與策略思考的切入點;為那些還在交戰初期、濛濛懂懂、多數時候尚在紊亂情緒之中的當事人,給予一些清晰理路或不同於法律人的建議。

照片是2017年7月3日在北部某法院家事庭。左邊二位當事人(母子檔)對爸爸聲請暫時保護令、似乎遭到駁回,右邊的社工進行法普教育、進行抗告程序的說明與教導。

請各位先自行補足三種保護令的聲請程序、互相關係與實質效用等相關知識,小編就不在此談了。例如三種保護令各自有原審、抗告審,但因為暫時與緊急保護令除非被駁回,否則當暫時與緊急保護令被核發以後,依法會進入通常保護令的審理,故對當事人來講,最多可以有「四個審級」(學理上不能這樣講,但「感覺」起還是這樣沒錯)。

— — — 本文開始 — — —

以我的角度:「反對」針對暫時保護令進行抗告的,不論你是哪一方(聲請人、相對人),是的,你沒看錯。

本島人力編制不要太少的各法院家事庭,暫時保護令的審理與準駁,是由司法事務官審理、非法官。這是合法的,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16條皆給予彈性:「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注意文字:是「法院」(相關人員)!沒限制一定要「法官」。依照本島各法院家事庭的分工,暫時保護令由司法事務官負責,通常保護令則由法官審理。

而司法事務官在進行暫時保護令的聲請資料檢視時:

1、可開庭、可不開庭,但99%選擇不開庭,因此相對人此時並不知情、並不知道聲請人聲請了。僅能靠當事人養成「沒事拿身份證去法院查字號案號

https://reurl.cc/7X0qa5 )、並搭配庭期app(https://reurl.cc/NjQN1e )」,則偶爾可事先得知聲請人是否有開庭、而沒通知相對人,這是目前可間接得知是否開庭的合法漏洞。

2、只要聲請人提供的資料,如錄音錄影、訊息文字、驗傷單、證人說法……,有「一般可信的水準」,就是……「看起來像」,就可以核發!但這裡指的「看起來像」在法律人的學術、實務社群,是有一個長期穩定的隱形標準,可不是當事人自己覺得是就是。因此若要聲請保護令,建議還是諮詢專業人士意見,避免暫時保護令被駁回,形成空包彈、且讓敵方事先提高警覺。

重點來了。目前本島法院針對暫時保護令的抗告,會組成法官們的合議庭去確認司法事務官核發暫時保護令是否合理。請注意:目前實務上(不是法律明文規定喔,只是實務上是這樣),該合議庭只是確認司法事務官審理過程的「程序,是否大致上都ok」。

假設原本暫時保護令是核發的,當相對人抗告後,只要法官認為司法事務官審理程序差不多都有吻合實務作法、聲請人也提供了基本的驗傷單、錄音錄影等,該合議庭就「不會」駁回該暫時保護令!假若該暫時保護令一開始就被駁回,聲請人的抗告基本上也很難翻盤。亦即是,該合議庭原則上不會介入實質審查聲請人提供的資料真偽、也不會聽當事人的說詞(開庭機率低),因此不論是哪一方抗告,駁回原審機率都很低(亦即法院多會駁回當事人的「抗告」)。

延伸閱讀「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直播第二集」:https://reurl.cc/g7Gnkz (12:00開始)

小小的但書:除非當事人(通常是相對人)可以「立即、馬上提供堅強的反證」,確認聲請人給的資料是偽變造、子虛烏有,那麼該合議庭才有那麼一點可能駁回暫時保護令。依照小編經驗,大概80%相對人認為自己有反證,我看了以後,則覺得這些相對人自我感覺良好、多數都不是堅強反證啦。上述算是第一個反對針對暫時保護令抗告的理由,因為抗告合議庭原則上僅針對司法事務官的審理程序進行確認、通常不會僅行實質審理。

第二個理由:不論你有沒堅強的反證,若沒200%的自信(要專業人士確認過喔),則寧願不要抗告、讓該暫時保護令趕快進入通常保護令的審理,因為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後,暫時保護令才會正式失其效力(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6項)。故若相對人此時進行抗告,抗告程序本身的時間耗損,依照經驗、會徒增該暫時保護令的「壽命」至少兩個月、多則半年!也就是說,相對人若真覺得自己冤枉、然後提起抗告,在暫時保護令駁回機率低的大前提下,等於自己間接讓「暫時+通常」保護令約束自己的有效時間,多了數個月!從總體策略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切,是絕對不划算的!

第三個理由:若相對人真覺得自己有堅強的反證(需經專業人士確認過),那也可搭配其他訴訟案件的綜合策略考量,因為部分能讓敵方足夠吃驚、全軍潰敗的強力反證,有時確實不適合太早拿出來……要好好慢慢留著當作談判籌碼、或者未來在重要案件上一擊必殺的關鍵大規模毀滅武器,不要浪費在暫時保護令這種小案上。

綜合上述,除非你跟律師真的認為針對暫時保護令抗告有勝算、且長期有好處,不然請不要抗告,謝謝。回到上張圖片,社工雖然每天經手很多當事人的案件、包括保護令,但我想多數社工不會有如上分析的認知或經驗,因此可能會給予當事人錯誤的策略建議,有時除了「沒幫到忙」以外、也可能「幫倒忙」,讓當事人軍機洩露、或者拉高雙方衝突增加危險性。

換談是否抗告通常保護令?不論聲請人是先聲請了暫時保護令、然後轉通常保護令審理,還是聲請人直接聲請通常保護令;假若法院核發了通常保護令,我認為相對人有兩種狀況才抗告:

1、相對人真的要有事先準備好的堅強充足、可以一槍斃命之反證。例如,聲請人聲稱相對人有打自己,取得通常保護令,相對人在抗告程序的合議庭才舉證是聲請人自己打的,那此時抗告通常保護令,可駁回原審的機率較高。

延伸閱讀「新婚8個月!女控夫家暴 電梯監視器揭恐怖真相」:https://reurl.cc/g7GYgz

2、相對人自認有總體策略的考量,再針對通常保護令抗告,例如拖延訴訟期間、或者藉該通常保護令案的調查取得對己有利的其他事項。或者該通常保護令影響廣大(例如有暫訂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相對人處遇計畫、監督會面),經過成本利益分析,認為要經過抗告、博一把。

所以,相對人是否要抗告通常保護令,考量的點、比較屬於抽象空泛的概念,是很有藝術性的。至於聲請人是否抗告被駁回的通常保護令呢?依照總體的審理文化,通常保護令遭駁回後,除非聲請人仍握有其他關鍵堅強爆炸性的證據,否則多數抗告還是不會成功。

結合本文提供不同角度的分析,與各位可從網路上查到的保護令聲請程序、互相關係來看,真正的關鍵與功防就是在「通常保護令的原審」!法律人應該都可輕易理解,至於非專業背景的當事人或社工,可以抽空思考看看,也請不吝給予意見喔~

延伸閱讀「申請驗傷單,跟去便利商店買飲料一樣的容易」:https://reurl.cc/lVQ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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