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2023年3月下旬的<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法務部近期預告了修法草案。
<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主要是針對「有責配偶是否可聲請離婚」,法務部草案新增「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為請求離婚的依據之一,刪「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依據或事由。
另外,因近年相關民法討論的議題很多,法務部本次的修法草案、涵蓋範圍不小,還包括了:
1、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要求另方提出財產清冊。
2、增加可請求贍養費的理由,如離婚時就業能力減損;但被請求方若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或扶養自己直系血親,則可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
3、給予法院更多相對明確、審酌離婚夫妻的贍養費增減之要件。
4、夫妻有正當理由分居、無共同生活事實者,可向他方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5、針對所有人民的扶養義務,進行扶養順序細部文字修正。
請注意:目前僅是法務部提出相關修法草案。距離三讀、施行,還有一段時間,變數仍多,因此仍無法預料未來三讀通過的版本與內容。有興趣提前研究者,可下載法務部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s://reurl.cc/jW6l3m
延伸閱讀:
有責配偶釋憲案 Part1 (報導者)https://reurl.cc/Rq2Ooz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一起讀判決)https://reurl.cc/r90ZVb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鄧學仁老師短評、小編補充)https://reurl.cc/3Xk3AL
「贍養費」修法後的應對重點 https://reurl.cc/QR24v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