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親權事件「舉證責任倒錯」

紅鶴老爸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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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in readJul 4, 2019

[家事政策討論]

哇~沒想到「紅鶴老爸陣線」都快成立一年了,時間過真快。文章也破百篇了,這一年也加速認識更多當事人或實務工作者。雖然每個人的服務單位、所學背景、工作內容都有所差異,但希望拯救孩子、改革體制,增加社會公益的心意與最終目標都是一致的,讓我們大家持續互相打氣、砥礪!

本文要討論老話題「舉證責任」。雖然已經提過多次,但此主題頗重要,有必要獨立一篇說明。

在正常與多數情況下,「舉證責任」由「攻擊方」「起訴方」「聲請方」擔任,這應該不難理解,因為既然要講對方侵權、對方犯罪、對方有錯、或者己方有權利,當然要由攻擊方舉證;否則遇到「瘋狗亂咬」,結果防守方還很吃力、忙翻、花資源去找證據來說明自己沒侵權、自己沒犯罪、自己沒錯……會製造大量的濫訴,讓人民一團混戰,嚴重降低社會公益。但是呢,在真實世界與法律實務,當然還是有舉證責任之「例外」,即:「舉證責任倒錯」。

何時會倒錯呢?總體來看,有兩種起因:

一、基於更佳之社會公益、於是直接由法律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針對「企業經營者」,在符合部分法條與情境之前提下,規定需由「企業經營者」舉證、而非消費者。即是為了保障公益,認為企業經營者所掌握的商品資訊、產業專業能力跟資源,都比消費者多,故在特定前提下由企業經營者負責舉證。

又例如2018年通過的「勞動事件法」,也將多數爭議的舉證責任直接明定由雇主負擔、而非發動或起訴的勞工;甚至也打破「以原就被」管轄原則,明定由勞工方便、居住、提供勞務的法院管轄地進行訴訟即可。

二、基於訴訟之必然、文化習慣或限制

國內關於電信詐欺的刑事案件,若民眾的金融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來轉帳、洗錢,在偵察或審理過程被發現了,地檢署與法院原則上會認定「金融帳戶很重要,自己要好好保管;若把帳戶借、賣、租給他人使用,可能被詐騙集團用來當作犯罪工具,是國民生活常識」,因此,詐騙集團使用了民眾的帳戶來轉帳、洗錢,司法機關則推定該民眾是在知情狀況下將帳戶借、賣、租給詐騙集團。也就是說,不是指控民眾的司法機關負責舉證,而是民眾必須想辦法找出反證去推翻法院或地檢署的推定,否則通常會被認定為詐騙集團的共同正犯。針對此事的「有罪推定」實務,也會造成冤錯假案,但司法機關整體來講,似乎仍維持此觀點或見解,先推定民眾知情且是共犯。在此宣導:不論基於什麼理由,金融帳戶的卡片、密碼、存摺、印章,都不要亂借給他人啊!!

另個例子恰好跟家事事件有關。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簡單講,就是親子關係確認的訴訟,若必須靠DNA檢驗(或類似、相關檢驗),法院有了法源依據,可在「必要時」、「有事實足以懷疑時」採取這些檢驗。問題來了,若當事人(通常是生父)不從呢?難道訴訟從此沒辦法進行、親子關係永遠成謎了呢?實務上,若法院從聲請人(多數是生母或孩子)得到的書面資料、足夠懷疑當事人(多數是生父)確實有可能是孩子親生爸爸、但這位爸爸卻拒絕相關檢驗,則法院推定該當事人與孩子具有親子關係、對該當事人課以訴訟不利益

以上都是訴訟實務上,舉證責任可以倒錯的例子。但在親權酌定、改定上,認定何者(相對)為友善父母,目前仍維持正常、傳統的舉證責任規則。但已經被阻隔的多數探視方,到底要怎麼樣才能舉證自己是被阻擾的呢?之前舊文曾開玩笑提過「……難道偷偷潛入同住方家中,針對同住方對孩子的負面教育進行蒐證嗎……」(https://reurl.cc/59R9n ),撇開這玩笑,已經被阻擾的探視方,到底要怎麼舉證啊?

「直接證據」真的太難取得了,「間接證據」則視個案案情而定,通常多少可以收集到一些。但是,僅靠「間接證據」要讓親權訴訟之結果讓探視方有利,實務上成功率極低(直接視為「0」即可,相信我)。以美國的作法,相當重視友善父母原則,若發現個案的會面交往、探視有困難,原則上都推定照顧方有問題、由照顧方來舉證己方已經盡力、己方沒洗腦施壓、己方已經努力架設好會面交往的平台、己方真的沒阻止(包括電話不會恰好沒收訊、孩子不會恰好生病、門鈴不會恰好壞掉沒響、孩子不會恰好在探視方的相處時段報名了才藝班……等國內實務上常見的鳥事),這樣才能解決絕大多數(小編不敢擔保100%,因為美國仍有極端的惡意父母很偏執、甚至不理會「藐視法庭罪」)探視不順的問題、也減輕司法與社福資源的浪費。法規或者法院審理,針對親權酌定改定實務「舉證責任倒錯」後,才是最有效遏阻惡意父母的有效良方!

現行的審理實務,非友善父母根本沒在怕的、實務反而促進與鼓勵「先搶先贏」文化,因為大家都怕變成辛苦舉證卻又長年浪費時間的探視方……在這樣的過程中,孩子最佳利益則遭到忽視。當一方「先搶」以後,當然也怕情勢轉變、莊家變閒家,因此多數照顧方不會讓探視方可以正常順利與孩子會面交往。

法院針對舉證責任、或孩子最佳利益的認定,也常像月亮圓缺、初一十五不一樣。小編舉個發生沒多久的真實案例,2019年6月28日下午,與一位體制內的專業工作者「聊天」,以他的角度,若在非協議、非假處分、非裁定的時段,探視方長年被阻擾探視、欲利用照顧方無法時時監視的學校、到校看孩子,以求可以取得間接證據,若過程中孩子有壓力的話(來自於照顧方),則探視方的這個動作,會被視為「非友善父母」,因為這個裁定外的探視動作,不利孩子最佳利益。

這個部分,小編分為幾點分析:

1、探視方於非法院裁定的時段去探視,並未「違法」或「違法裁定」,只是照顧方或孩子「有權利拒絕」會面交往喔!在雙方溝通良好的個案,在非法院裁定時段接觸之狀況常會發生。

2、照顧方長年阻擾、或無法會面交往的客觀狀況一直存在。結果,完全被介入的專業工作者忽視!現有實務上,探視方確實也很難舉證。

3、探視方的一個動作,很容易被法院抓來認定為不適當,可能對於親權酌定或改定訴訟不利,結果非友善的照顧方只要好好當莊家,就不會失分……。這問題在前陣子講「蒐證兩難」(https://reurl.cc/G2N0x )也聊過。

各位,現在知道這些親子關係斷裂的悲劇、先搶先贏與阻擾探視的文化,為何一直不斷發生了吧?

#友善父母 #民法第1055之1條 #舉證責任倒錯 #詐騙集團共同正犯 #DNA去氧核醣核酸 #消費者保護法 #勞動事件法 #探視方舉證過程還會被嫌 #卻沒人會認真指責跟扭轉照顧方的惡意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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