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修法後的應對重點

[家事政策討論]

在我國民法架構內,有「扶養費」、也有「贍養費」,是兩碼子事情。但國內非專業人士、民眾,很常攪在一起談、導致混亂。不論觀看網路資訊、跟朋友聊天,要由前後語文的內容跟脈絡、去猜測當下在討論的是扶養費還是贍養費。近期行政院院會通過贍養費相關修法草案,目前立法院尚未三讀、仍有變數,但以小編角度言,應該不太會變動了。這次的修法草案,並非突然冒出的,最晚至2018年第二季,法務部即已對外釋出相關訊息,等於已經對社會大眾預告週知滿兩年以上了。

國內離婚後請求贍養費制度,因現行法門檻極高,故實務上能夠請求成功者幾希;導致一般來講,在訴訟規劃時,很少有當事人會寄望這一筆。另外,過往雖曾有極少數成功請求贍養費的個案,但法院仍會設定可以領取的期限。因此贍養費在國內實務上,幾乎屬於「連提都不會提的空中樓閣規範」。

修法的目的之一即是要符合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婦女團體力推;且門檻比較高的現行法,在當初立法時主要也是欲保障「長年操勞家務、照顧子女,因此處理社會事務或謀生能力降低甚至脫節的婦女」。也就是說,贍養費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婦女。

就小編的立場與觀點,近年社會文化變化甚劇,家庭組成或婦女勞動參與狀況、已經跟過往相當不同,修法主旨應脫離逐漸性別因素,回歸到「扶助離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不論其性別)主旨上。因此建議觀察修法與三讀動向的同時,不論讀者是哪種生理性別或性別認同,與其抱怨女性是否有性別紅利,我認為重點應放在:相關法規的要件調整、未來該如何為自己爭取權益、避免自己變成提款機、怎麼挑選未來伴侶或對象、婚姻中怎麼建立防火牆…..等實際作為上~~~~

以下是我個人想法、「猜測」多數當事人的備戰認知與應對修法後的行為;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很多事情不方便直接講明、各位記得發揮自己的聯想力與想像力喔。

(備註:收取贍養費的是「權利人」、支付贍養費的是「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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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刪除雙方「裁判離婚」要件:

大幅放寬請求門檻!我國目前終究是兩願、協議離婚居多,讓更多當事人有機會請求。

(事實上,民間已經有不少雙方協議贍養費的狀況,但名稱不一定為「贍養費」就是了)

二、刪除請求者「無過失」要件:

大幅放寬請求門檻!因為實務上「無過失」實在太難了,沒有人是完美的。過往有人討論是否稍微放寬為「無『重大』過失」?但目前草案針對此要件全面放寬、不再設定門檻。也就是不再去爭戰何謂重大過失,算是好人一次做到底。

三、維持「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要件:

前段:需「因離婚」喔!若離婚當下沒請求或無法請求,事後因重殘重病而無法謀生,不能以重病重殘請求贍養費喔~

後段:「生活困難」可不是隨人瞎掰啊。目前實務案例少,暫難建立一套適用多數人的標準,但應該可以猜個方向出來,例如「離婚時20歲、無工作經驗者」應該不會被視為陷入生活困難,但「離婚時60歲、無工作經驗者」機率就大增了;又例如「離婚後沒工作、年紀大也不好找工作,但名下有8億新台幣財產、20間套房在收租 @_@」不會被認定、但「離婚時有工作,但僅是工讀、兼職,分居後連租屋成本都負擔不起」可能會被認定……依此類推,各位可聯想看看。

但若不考慮年紀、所得,假若當事人離婚後可以取得低收入證明,說服法院「陷於困難」會比較容易。但要注意,前提是「因離婚」喔。講白了:若雙方原本都窮困、或者離婚前的家庭狀況已經有低收入證明…..那不管離婚與否,「早已」陷入生活困難了,對吧。

另外,在離婚訴訟過程,若伴隨未成年子女親權案件,當事人是否要求贍養費的考量變數就多了……

想爭取、但尚未爭取到孩子親權:不能把自己經濟實力講太差、養不起小孩吧,我猜這類人不會主動請求贍養費。

已經取得孩子親權:除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若評估有機會取得贍養費,不多咬一口怎麼行呢 ^_^ (當然,若評估自己無法取得贍養費,影響就不大了)

尚未、但十拿九穩取得孩子親權:則會處於想請求,但又不敢馬上請求的疊加狀態……「薛丁格的贍養費」!?但至少還有選擇權,可以慢慢考量請求或不請求。(參照下述「請求權時效」)

各位可思考或預測看看,整體而言,在現有法院未成年子女親權審理實務不變的前提下,贍養費爭點的加入:會增加還是降低「搶小孩」的誘因呢?這也不一定有標準答案,小編主要提醒與表達:修法倡議者,他們只是專注在贍養費議題上,但他們不一定瞭解家事訴訟相關議題,都是牽一髮動全身

四、新增「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要件:

「贍養義務本人或其直系血親」:注意!義務人的旁係血親、姻親,不算喔。

「故意」:過失不算。

虐待:嚴重的家暴,長期為之、且有明確的因果,例如施壓被害者後產生嚴重的精神疾病、並取得相關診斷證明。偶發、單一案件,但無法被大眾接受的行為,例如把孩子脫光放在陽台罰站。

「重大」污辱:離婚前哨戰會伴隨很多口角紛爭,新法規定需為「重大」……老實說也沒標準。若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要件、甚至取得起訴書或有罪判決,構成此「重大」要件的機率就大增了;或者,雖無刑事案件、但相關辱罵事件另外有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成功,也可當個佐證。

「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可成立相關民、刑案件的,都可能構成,諸如普通傷害、重傷害、強制、妨害性自主、殺人、家庭暴力、民事侵害配偶權、民事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的案件……都算,從輕至重都有。

可以理解權利人過往或當下曾對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行家庭暴力、「重大」污辱、虐待等事,則不能請求。進入訴訟的當事人,為了阻止另方聲請或請求,勢必會準備相關佐證去阻擋。若雙方原本都沒事、沒相關民刑事案件,那暫時保護令門檻是最低的,聲請機率或誘因會大增;若雙方原本就有其他民刑事爭執,那撤案、和解、取得原諒、法院判緩刑的機率就低了,因為當事人還有贍養費的考量,會傾向於讓對方被起訴會被判刑、戰到底才能幫助取得贍養費。

各位可思考或預測看看,總體來講,贍養費爭點的全面加入,會讓事情變得複雜、高衝突,還是好解決、單純化呢?

五、新增「有事實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贍養費給付之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定之」要件,這些都是保障義務人的要件或條款。

1、呼應上述第「四」點,只是角色反過來。權利人若過往或當下對義務人行身體精神不法侵害、重大污辱……那義務人可用這些不良行為作為權利人取得贍養費、是不公平的理由。以訴訟角度觀之,若義務人沒這樣的理由怎麼辦?……是否會產生「刻意構陷對方或升高衝突讓對方跳進陷阱」的動機呢?

2、其他各式排列組合的狀況:「夫工作所得不高,妻子在家照顧孩子,家庭有小孩相關的社福與教育補助可領」,若離婚後妻子有小孩監護權(連帶拿走了小孩相關的補助),前夫雖仍有工作、但也過得辛苦,此時還要這位前夫支付扶養費給前妻,顯有失公平。但這也是沒標準,需要長期觀察法院各案件的判斷結果而定。

六、新增「結婚未滿2年」要件:

我國2019年「婚齡中位數」是8.17年,因離婚前可能分居、協議離婚、開始訴訟或進入調解,故實際上婚姻實質結束或者破裂,一定略早。但考量2019年「婚齡小於2年」者僅佔離婚對數的14.54%,故新法「結婚未滿2年」不得請求贍養費、算是合理,可讓多數離婚者有權利請求、但讓有心藉由婚姻謀求贍養費的人,拉高時間門檻。

七、新增贍養權利人「再婚」、「死亡」時歸於消滅的要件:

避免贍養費的權利人再婚後享受雙重扶養利益(假設這位權利人進入了新的婚姻,仍操理家務、無在外工作、也無所得)。死亡時,贍養費也消滅、義務人不需持續支付給繼承人。

八、新增贍養費請求權時效、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國家經濟不一定隨時都很好、景氣當然也不是隨時暢旺,但若真要找工作,不論便利商店或餐飲兼職、飲食外送、低階體力勞動……,對絕大多數人來講,還是可以有基本的溫飽。真要「五年」都生活陷於困難,應該是很極端的個案了。

新法規定婚齡兩年可以請求贍養費、但請求權時效長達五年。贍養費的請求時效略長,比較可能讓衝突延續……唉。

這樣想好了:退萬步言,就算當事人沒有算計、沒有惡意、沒有心機、沒有吃豆腐或貪小便宜心理……,而是非常和平地協議離婚,當權利人離婚過了四年多以後、以生活陷於困難為由,突然回頭請求那位已經重新展開自己人生、也許有了新家庭的義務人要給付贍養費給多年前的配偶……這似乎有點「恐怖」,很容易增加更多困擾與糾紛。「婚姻」本身有互助性質,但此善意目的、應隨離婚後限縮時間空間,避免增加更多的外部性,以及降低權利人利用結婚與離婚「買保險」、「找後路」的錯誤心態。

九、維持贍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亦即,若雙方開心、合意定出超越上述個要件的贍養費,國家當然尊重當事人的決定。若一開始合意,後續不幸產生爭執,當然就進入法院程序、依法論法決定怎麼變更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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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各點,與小編的猜測及建議:

一、贍養費以後會全面加入雙方攻防議題當中,不提白不提;為了自保,成年人結婚前或預期離婚前,為了避免支付贍養費,應會有各式自保措施。對於家暴控訴、保護令聲請的案件數量的增加,有正向驅動力。

二、承上,離婚爭戰多了一項議題攻防,會增加衝突程度與各議題互相牽絆與拉扯的複雜程度,不論在調解程序或進入訴訟,皆然。

三、小編建議各位讀者,更要教育孩子對於交友、婚姻建構新的知識,別再靠傳統意識(要成家立業、要娶妻生子、要相夫教子)去看待婚姻了。婚姻是人際關係之『法律』變化、有很多權利或義務伴隨產生,要理性去規劃與經營。

而金錢相關的問題,一定要「超前部署」!稍微比較有心機的、提早規劃防火牆;互相坦承信任者,則進行婚前協議,把贍養費談好、婚姻生活經濟分擔協議好、或登記「分別財產制」。總之,不要讓金錢問題變成離婚交戰的議題之一,要儘量讓離婚單純化,否則很容易扯不完。

經濟弱勢或「生活陷於困難」者,也別高興太早、認為贍養費制度是自己的靠山,因為在我國制度與實務,脫產真的不難!!!你把自己的未來經濟「壓寶」在對方『老實、持續給予贍養費』,風險也太高了吧!?

延伸閱讀:

鄧學仁老師臉書貼文:https://reurl.cc/En01ok

附件一-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https://reurl.cc/O0Nv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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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一次給付扶養費 https://reurl.cc/dG3yV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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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法務部「附件二-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贍養費)修正重點」

#贍養費 #生活陷於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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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鶴老爸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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