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是抄襲嗎?」從著作權法看怎麼樣算抄襲

Chofy Lin
設計私房誌
Published in
Jun 28, 2021
左為空白地區海報作品,右為理式意象設計主視覺海報。Photo Credit: 空白地區粉絲專頁

「空白地區」 Vs.「 理式意象設計」海報爭議事件簿

事件背景:

「空白地區」粉絲專頁於 6/21 上傳篇貼文,指控第十九屆台新藝術獎,委託「理式意象設計」所製作的活動主視覺海報,與他們在 2020/4/6 發表的海報設計雷同。(請見上方圖片)

隨後理式意象設計也立刻在自己的粉絲專頁上傳聲明。內容附上圖文說明,表達了作品發想脈絡、以及專案溝通細節,藉以澄清並作品無抄襲。

雙方的立場說明,也在創作圈引起了正反不同看法的論戰。

正反雙方的輿論意見

在空白地區與理式意象設計各自上傳聲明貼文後,兩方都各有支持者。由於好奇我在 facebook 個人帳號、以及工作室 istagram 限時動態,針對此事發起了問題做小小調查,詢問大家認為這兩張海報是否有抄襲情況,總計約 300 多人參與投票。

左:銀海設計 IG 限時動態/右:個人 FB 限時動態

投票調查結果:

istagram−是抄襲:39%(48人)/不是、不算抄襲:61%(75人)

facebook−是抄襲:44%(106人)/不是、不算抄襲:56%(134人)

當然,此次投票只是私下的小調查,參與人數不多,問卷設計、調查對象取樣等都不精確,因此調查結果並不具有代表性,這個數據發表也僅是供大家參考而已。

只是從投票的結果比例來看,我們能發覺這兩張作品的給人的觀感,確實存在一些相似程度。下面我就網友在 facebook 的公開留言整理,統整出兩方支持者大致的意見說法(以下意見非代表本人立場):

支持作品確實存在抄襲問題

  1. 「我覺得就是看起來像」
    雙方的作品從構圖到創作手法,有許多相似之處,也導致了最終的視覺呈現讓人感覺雷同,因此有抄襲嫌疑。(關於創作手法的詳細分析,可參考林廷翰設計師的此篇論述:「 從爭議事件談主視覺的觀看方式 」。)
  2. 「創作脈絡並不能完全解釋視覺結果」
    雖然被控方「理式」提出了發想脈絡等過程紀錄,然而依照創作者經驗,發想脈絡可能是跳躍式發想、而非單純線性,並不能排除理式受空白地區作品影響的可能性。因此理式的聲明不能完全排除其抄襲嫌疑。

反對兩者作品有抄襲情況

  1. 「我覺得看起來就是不像」
    作品傳達的感受是主觀的,既然有人覺得像,當然也會有人覺得根本不像。兩者的作品在選擇的元素、光影運用、材質處理手法等不同,表達的想法意境也不一樣,作品各有特色,因此沒有抄襲問題。
  2. 「設計脈絡才是作品根本,視覺撞車只是巧合」
    理式提供完整的發想脈絡紀錄,也包含與客戶的需求溝通,在各種綜合因素影響下完成最終的作品成果。對於作品視覺的判定,不應該忽略創作過程脈絡,因此抄襲為不實指控。

私人信息可以當作公開證據嗎?

除了以上觀點以外,還有一些「反對有抄襲」的人認為,空白地區的貼文是未審先判,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指責,頗有帶風向之嫌。並且起哄要求把雙方聯繫訊息作為證據公開,或者讓法院裁定,不應該運用輿論引起爭端。

在此需要先提醒,私下的信函、訊息都是包含在著作權法範圍內的,未經對方允許,公開通訊內容是違法的。不僅是侵害對方著作權益,更可能被判刑法「妨礙祕密罪」,因此大家千萬需要注意避免。

從著作權法看怎麼樣構成抄襲

既然有許多人說「讓法院認證」、「按法律來判定」,那麼我就想知道,從法律層面來說,究竟怎麼樣才構成抄襲?被判定抄襲的要素有有什麼?

於是在我研究了著作權法後,整理出下面的懶人包:

懶得讀太多文字的人,可前往銀海設計IG,閱讀簡易版懶人圖包

一、什麼情況會侵害著作權:「重製」與「改作」

事實上在著作權法中,並沒有「抄襲」這個詞的存在。我們普遍認為的抄襲,在著作權法中通常是定義為:構成了「重製權」「改作權」的侵害。那麼重製和改作,分別是什麼呢?

1. 重製

重製是指將對方的作品,幾乎原封不動的複製,例如: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等,再由自己發表或者進行任何商業行為,這樣就會構成重製行為。

我們在逛路邊攤時看到的許多盜版迪士尼玩具,或者像是之前鬼滅之刃電影上映時,有人偷錄片段放到自己的社群平台,這些都是觸犯了重製權利。

2. 改作

改作是指,不告而取用對方的創意,進行某種程度的改造,例如:文章內容改寫,或者將圖像翻轉、變形、以不同手法重新繪製等,並發表宣稱為自己的作品,這樣就是觸犯了改作權。

近期在 FB「字嗨」社團討論度極高的案例:募資中的「琉璃書體」(募資現已下架),被指控是盜用了日本森澤公司的「陸隸」字型,壓窄而成。此案如果確實,可能就侵害了著作權法中的改作權利。

上為夜海漂流團隊「琉璃書體」,下為森澤公司「陸隸」。Photo Credit: 字嗨社團 But Ko

二、法院判定侵權的兩個要件:「接觸」與「實質相似」

發生重置或改作的情況時,也許有些人覺得像、有些人覺得不像,或者像本文最初的海報案例,即使雙方釋出聲明也沒辦法說服彼此,這樣到底該怎麼裁定是非呢?

因此法律上必須設定較明確的基準,用以判定是否觸法。而這在此通常會引用的,是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3063 號判決:

「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1)接觸,(2)實質相似。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觸被抄襲之著作,構成二著作實質相似。」

1. 接觸

接觸是要判斷被告是不是可能在創作前接觸過原告作品。例如一位台灣的插畫家,和一位美國的建築師,偶然畫出了一個類似的圖案。由於雙方的距離遙遠,文化背景和專業領域也不同,作品相似可能只是偶然,這就不符合接觸的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台灣法院在考慮「接觸」時,通常將「實質相似」的程度做為綜合考量。也就是如果作品非常相似,即使無法明確舉出接觸的證據,按照社會通常情況(比方說控方的作品很有名廣為人知、雙方在相近的職業領域等),仍然可能被判定為有罪。

2. 實質相似

著作權法在判訂創作是否相似時,會以作品中獨特的「創意點」為評判標準。舉例來說:有兩位同學一起到動物園寫生,選定了同一種動物、在同樣的角度位置描寫。如此雖然畫出的畫面可能很相似,但由於雙方的創作手法、或者個人慣用技巧不同,所以呈現出差異。這樣的情況受到了著作權法的包容允許。

因此通常說著作權法判斷的是大同小異。其中「小異」的部分,也就是屬於作者獨特的創意點,才是著作權判決最重要的部分。

此類情況最經典的案例,莫過於橙果設計的「金魚案」:告訴人陳玥呈指控橙果為丹比喜餅禮盒設計的金魚圖樣包裝,是重製了自己在視傳系「96 級畢業成果展」 所原創的金魚作品。參考下圖:

左方為陳玥呈的創作金魚,右方為丹比櫥窗上的金魚。Photo Credit: 自由時報

針對此案,法院傳喚了不同專業人士,包含視覺藝術系老師、以及魚類專家等,共同檢視雙方作品,而討論的結果為:

陳玥呈創作的金魚與實際的金魚不同,具有「頭部較大」、「尾巴方向朝向同邊」等特徵,這些特徵就是上面提到獨特的創意點。而橙果的作品同樣是金魚,但是在細節的創意點上也剛好雷同,符合了實質相似的條件,因此橙果被判定敗訴。

三、著作權法的補充重點

1. 著作權法只保障「著作物」,不保障「概念」

例如在《聊齋》中提到了許多人鬼相戀、人與精怪相戀的故事,這些故事受到了許多過去的話本和小說影響,情節也多有雷同。雖然包含同樣的創意,但基於文化背景和所在時代環境薰陶,不同的創作者可以用不同的手法敘述故事。這是著作權法想保障的精神。

2. 根據情況,被告可以主張作品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所謂「合理使用原則」,是允許人們於某些情況下,無需徵求著作權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內容。例如基於教育或公益目的內容,經常就能引用圖片,而受到合理使用原則許可。

(大家經常提到的「致敬」、「戲謔仿作」、「二創」,也通常被放在合理使用原則內討論。此部分內容較複雜,如果大家有興趣的話,請透過文章下方的 clap 拍手告訴我,我會視情況再做一個「合理使用原則」懶人包整理)

結語:避免抄襲爭議的 5 點方法

雖然有很多人會說「讓法律來判定」,然而以我的個人立場想說:法律不過是道德最低的底線。原創是作為創作者應該堅持的原則,同時法律也不能被用來作為逃避責任的藉口。

事實上,以法律漏洞來竊用創意的也大有人在。比方說以前我在讀研究所時,就曾聽過別人的研究成果,被不肖作者拿去改寫並出版。對方深諳法律知識,巧妙的將文句全部重新改寫而不重複,照片也重新拍過,站在著作權法上很難確實起訴對方。且該作者並非初犯,而是用此方法出版了一系列書籍,非常糟糕。

中國 Youtuber 「IC实验室」製作了一集影片,說明了中國創作者如何通過法律漏洞,在不犯法的情況下賺足利益。當然長遠造成的影響,就是大家越來越不願意原創,畢竟抄襲實在太輕鬆,重傷了創意領域的發展。這個影片很精彩,推薦大家看看:

回歸到最開頭的海報案例,寫這篇文章並不是想加入爭論,我想公道還是留給大家自己去判斷。最重要的目的,是希望以議題出發,從中理性探討,如果還能學到一些事那就更好不過!

因此最後以著作權法的角度,統整幾點方法,讓大家未來在創作時能夠避免陷入相關爭議:

1. 避免從「參考作品」開始設計發想,多多善用各種發想法(例如:心智圖、水平垂直發想等)

當你先看過別人的作品,難免就會有別人的影子,有時也會限制創意。同時基於「接觸」原則,一但證明你接觸過對方的作品,那麼就更容易被認為可能導致實質相似。

2. 妥善記錄創作脈絡過程,包含草稿或者信件、會議記錄等

在過去的相關爭議事件中,草圖或者創作紀錄,往往是自我澄清的重要證據。建議大家要有紀錄的習慣,更能夠保障自己。

3. 適當透過搜尋功能,確認自己的作品是否跟別人「撞車」

事實上作品剛好撞車的情況屢屢發生,許多時候也確實並非故意,甚至在不同創作過程,導致了相似的成果。以前在設定研究題目時,老師會提醒我們,第一個重點是「搜尋題目有沒有人做過」。這個重點在各種創作工作上都適用。

目前有許多以圖搜圖工具,也能一定程度幫助大家檢視作品。萬一發現了與自己類似的作品,應詳細確認兩者之間是否有達成「實質相似」的可能,並且在公開前盡量避免。

4. 想法雖有雷同,手法必需不同-轉譯的重要性

我讀中文系時有件印象深刻的小事。有天我的室友醒來,告訴我她想到一句很棒的詩:「誰的枕頭上曬著鹽?」(表達流淚的樣子,很美吧),結果上網查了一下,發現原來「枕上曬鹽」這個創意早就有詩人用過了。她很不滿地說,出生在後代真是吃虧,好的點子都被以前的人想走了。

在創作上,想法雷同也是難以避免的事,不過著作權法基於鼓勵「平行創作」的前提,允許大家針對同樣的主題、以不同的手法去發揮創作。因此萬一發覺你的好點子已經有別人使用了,也不需要太驚慌,只要透過適當的個人轉譯,仍然能避免觸法爭議。

5. 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下,取得原創者授權同意、或者標明來源

在產品設計領域,可能經常會有「以市面現有的產品為基礎,改造或優化為新產品」的情況。類似這樣的情況,除了要保留自己的思考過程,最好能先取的原創者同意,或者明確標示 credit,較能避免後續爭議。

在也此事先說明,我並非法律專家,此篇整理內容都是藉由公開的資料整理而成,僅供參考。如有細部的問題想了解,還是建議透過法律專家諮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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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fy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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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海設計主理人 ❘ 設計私房誌作者。清大中文系、雲科視傳研究所畢業,正致力於透過文字向大家傳達設計。合作聯絡 https://ppt.cc/f1qs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