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金融科技暨監理科技研究社】洗錢防制:觀念、法規、機關、實務

本週三(11/18),本社邀請到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組長蘇文杰調查官來分享在金融科技多元發展的同時,我國要如何因應潛藏的洗錢風險;此外,作者也針對蘇調查官的論點,進行相關延伸與補充。

國際組織FATF針對新興金融科技,制定反洗錢準則,減少洗錢活動帶來的風險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於1989年成立,目標是希望打擊日益高漲的國際洗錢活動,進一步防止恐怖份子受到資助。

FATF最重要的一項任務是制定四十項反洗錢建議(FATF 40 Recommendations),目的是為國際的反洗錢行動制定一套架構,架構底下同時也保留執行面的彈性,以利各國針對該國的情形,做適切的調整。此外,FATF針對會員國是否有遵守上述的建議準則有一套評估機制,如果被認為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High-risk and non-cooperative),也就是所謂的FATF黑名單(FATF Blacklist),其他國家會採行相關反制措施,例如:

1、令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2、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

3、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

藉由提高這些國家相關機構的反洗錢措施,以促使這些國家去遵守FATF的原則。

2019年6月21日,FATF頒布「虛擬資產與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風險基礎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要求各國評估這些虛擬資產的風險,以及要求相關產業,例如,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周邊產業服務業者,取得政府的核可;同時也要求國家主管機關需要有足夠能力監督、管理虛擬資產行業,且監管不能依靠自律組織。

FATF預計於2020年6月開始啟動上述的新審查機制,為期12個月,檢視各國政府對於前述具體要求之落實情況。當有違反情況發生時,例如服務提供商怠於履行相關義務時,應實施制裁和其他強致執行措施,以貫徹洗錢防制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Anti-Money Laundering/Combat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ML / CFT)之義務。

透過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處,監管洗錢防制的落實,打造健全穩定的金融體制

將焦點轉移到國內,我國相關的防止洗錢的法規與管轄機關分別是洗錢防制法與調查局的洗錢防制處,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條: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穩定的金融秩序有賴於權責機關的妥善督導與管理,由此可知防止洗錢的重要性。

調查局洗錢防制處(Anti-Money Laundering Division,AMLD)的前身是洗錢防制中心(Money Laundering Prevention Center, MLPC)成立於 1997年4月21日,主要負責執行金融情報中心及防制洗錢所涉相關業務;金融情報中心(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FIU)則於1997年4月23日開始運行,負責受理、分析可疑交易報告之機關。關於打擊犯罪、防制洗錢及反資恐武擴,這些任務從來不是單一面向的工作,需要政策制定者、執法機關、監理機關、申報機構及金融情報中心的合作與協調,乃至於整體社會的包容與體諒,以此才能優化金融情資、發掘重大犯罪、阻斷犯罪,並建立健全的防制洗錢機制。

虛擬貨幣支付漸漸成為網路犯罪者之共用支付工具

虛擬貨幣日漸興盛的情況下,犯罪者利用虛擬通貨的特性,諸如去中心化、匿名、不可竄改、加密安全,進行犯罪,相關的金融犯罪因應而生。為防止透過虛擬貨幣進行違法活動,例如洗錢,客戶在台灣的交易所進行買賣前,都需要進行實名認證,也就是認識/瞭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KYC),顧客在後續進行交易的行為也需要受到監控,以達到風險管理的目的。

然而,當交易出了台灣便難以追查,例如,國內毒犯透過暗網(Dark Net)向國外有販售毒品之網站訂購少量毒品或相關製毒原料,並藉由支付比特幣以躲避司法機關的追緝,而毒品則透過航空或海運包裹運輸來臺。以國內衛生福利部為例,在2019年8月遭到曾肆虐全球的勒索病毒Wanna Cry 攻擊,共有 18 家醫療院所的電腦主機內的資料遭到加密,且受到駭客威脅若不在指定時間內支付比特幣贖金,將銷毀醫院的重要資料。

綜和上述的問題,即使追查到這些金錢的流向,但最大的問題是,萬一金流最後定位在國外,該如何向外國請求司法協助?

加密貨幣的一體兩面,推動跨境合作,解決潛藏的危機

加密貨幣之加密特性,固然有助於罪犯隱匿身分,但同時也可能是罪犯的弱點。加密貨幣的交易雖然隱密,但其所使用的區塊鏈使得執法機構得以依據其數據追踪犯罪活動,反而成為識別「使用者」的工具;換句話說,執法機關多半希望這些犯罪者繼續使用加密貨幣作為資助非法活動,如此之下,隨著調經驗日漸增多,查緝也日漸容易。此外,區塊鏈上的全球帳本(Global Ledger)也提供良好的線索,在無需傳喚銀行前提下,政府部門等就能檢視這些資料,追蹤罪犯的行為。

有別於傳統金流偵查,加密貨幣之偵查除需透過先進偵查技巧(如追蹤軟體之使用與開發)、國內明確法令之規範(如〈洗錢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外,更仰賴國際合作(司法互助或與私部門之合作)等,例如,我國調查局就曾與荷蘭警方一同合作查緝暗網毒品交易。

結論

最後,依據107年毒品犯罪防制工作年報的揭露與建議,政府能夠針對以下面向進行加強與防範:

1. 降低我國虛擬通貨交易平台對於客戶審查不實造成之洗錢風險

2. 針對虛擬通貨推動跨境合作

3. 強化執法機關資料蒐集研究與資料建置

4. 加強專業人才之培訓及整合

5. 加強對貨幣多元趨勢之認知

由上述的建議可知防制洗錢的人 — 需精通國際規範、國際操作、國際合作。因此調查官特別建議不管甚麼職業都應該要有法律素養,尤其在金融科技這塊領域,有志繼續鑽研的人一定要懂甚麼是洗錢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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