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律學法》:法律條文嘅詮釋同建構

Shuk Lai
賴叔睇育
Published in
5 min readOct 1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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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字律學法》好簡單、 high level 咁講咗源自英國嘅普通法制度下嘅基本法律同法院架構。吖,又冇諗過讀者反應唔錯喎。咁好啦,我會繼續不定期按我進修嘅進度,將所學同大家分享。

最近《禁幪面法》嘅實施喺香港鬧到滿城風雨,執行上亦顯然地每個警察 (原本想寫每個人,窒一窒步,都係寫清楚啲好) 有唔同嘅理解。

執筆之時,已經有起碼幾十名市民因為干犯呢條由行政長官頒令而生效嘅規例而被落案起訴。到時法官點樣判,都認真考驗人 (呢個位唔使窒步) 嘅智慧同判斷。

或者大家會問,法律條文都係文字書寫而成,到底應該如何解讀?今次就介紹返四個詮釋定律,以及三種建構方法。

詮釋 (Interpretation)

詮釋,可以係純粹譯一個詞語,亦可以係整條法例條文咁解讀。按情況嘅彈性由小至大,大致有以下四個定律。

1) The Literal Rule

顧名思義,第一個法則係按字面意思詮釋。大家可能聽過人講「個小朋友 literally 手都震埋」,意思係,並非修飾或誇大,而係當事人對手真係震下震下。

2) The Golden Rule

由於單純照字面解有時會出現一啲好騎呢 (absurd) 嘅情況,法官要整體考慮返成個條文內容,如果用 Literal Rule 會得出好戇鳩嘅結果,就要放棄純粹照字面解,而按照比較合理嘅方式詮釋。

Golden Rule 又再細分窄版同寬版。

Narrower Approach 係指啲字本身已經有問題,例如話 R v Allen (1872) , 被告人被控重婚罪,但 “marry” 呢個字喺定義上係「合法地與另一人結成夫婦 (become legally married)」,咁被告人按字面睇係冇可能犯法嘅,因為第二次婚姻本身就唔合法。因此個官就話, “marry” 係指進行結婚儀式 (to go through a marriage ceremony) 從而判被告罪成。

Wider Approach 就指即使每隻字都只係得一個意思而無歧義,但拼埋一齊都可能會違反一啲公共政策嘅原則。 Adler v George (1964) 呢單妨礙軍人執行職務嘅案例,關鍵字就係 “in the vicinity” ,被告人拗佢喺軍方設施內,而唔係喺外圍周邊或附近。個官就覺得咁樣判佢無罪會好古怪,因而演繹 “in the vicinity” 都包括喺設施內。

3) The Mischief Rule

中文可譯為「寬免意圖定律」,喺 1584 年 Heydon’s case (係,四百幾年前嘅事) 初次應用,個官話要考慮四樣嘢:

一:立法前,普通法同案例係點講。

二:當時嘅法律漏洞喺邊,有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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