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這是我們從來沒有想過的事。但不代表它不存在過;吃人這件是存在於人類歷史中已有數年的歷史。但隨著文明發達的馴化,物質充裕和科技發達等等環境因素下,捕食同類的行為被我們視為殘忍、不符合文明的表現,我們也開始欺騙自己不曾存在過這段過去。
前兩篇談完了營養-論食人(一)-人肉的營養表示,經濟面成本-論食人(二)-捕人肉的經濟成本和潛在危機,最後一篇,我們來談談文化與道德,人肉在人類社會中逐漸被放棄的原因,另一個角度。
為什麼要吃人? 逐漸建立的道德觀
按照道德相對主義之觀點,道德或倫理並不反映客觀或普遍的道德真理,而是由社會、文化、歷史的境遇來決定的,道德相對主義堅持認為不存在什麼評價倫理道德的普遍標準,這顯然與多數人接受的道德普遍主義不一致。
道德相對主義的觀點尚有爭議之處,但是可以解釋神話傳說與歷史文獻和考古發現中的食人習俗。譬如,喬治·薩瑪納札(George Psalmanazar)風靡一時的偽作《福爾摩沙歷史和地理記述》(1704年)就有「福爾摩沙」(台灣)一年要犧牲18000名少年心臟祭奠神明的記錄,是否屬實,無從查考。但是,在考古學家和人類學家看來,這部偽作可能是其他旅行報告的混合體,深受當時流行的有關阿茲特克及印加文明的描述的影響。
考古學家最新的發現表明,墨西哥原始居民阿茲特克人的確有殺人獻祭的習俗,尤其是用兒童作祭祀的犧牲品,原因是他們相信兒童心靈純潔。英國著名小說家斯威夫特在他的諷刺散文《一個溫和的建議》中就提到了這位自稱為來自「福爾摩沙」的公民薩瑪納札講述的把人肉作為美食獻給朝廷的故事。
《一個溫和的建議》不動聲色地建議愛爾蘭的英國統治者將嬰兒肉炸了吃、燉了吃或烤了吃,以便減輕國家的「負擔」,明眼人當然知道是他在諷刺英國統治者在愛爾蘭的「吃人」行徑。但是,或許人們忘了,歐洲人的祖先確實有吃人的習俗,且符合人類學意義上的解釋和文化道德相對主義的邏輯。美國科學家理察·馬勒爾證實,曾在歐洲和中、西亞地區生存過的史前人尼安德特人就有吃掉同類的習俗。
科學家們在尼安德特人已經石化的排泄物中發現有人類血紅蛋白分子的存在。血紅蛋白只有在那些吃掉自己同類的史前個體的排泄物中才能找到。人類學家發現,在有些原始部落中,一名年輕男子只有在戰爭中殺死另一名男子後才被認為成為一個真正的男人和一個勇敢的武士。而有一些部落,一名男子要想成為一個真正的男人要吃掉被他殺死的敵人的肝臟。
吃人罪? 從來沒有存在過!
根據諾丁漢特倫特大學資深講師沛格(Samantha Pegg)的研究,在極端情況下吃人在英國並不違法。她提到阿爾瓦倫加的故事跟歷史上一個有名的案子很像。
1884年,一艘載著四人的船在英國往澳洲的海上故障,船上幾乎沒有食物。當時船上一名 17歲的船員病得很重,於是另外兩名船員殺了他來果腹。五天後船員們獲救,他們被以謀殺罪名起訴。最後,另一名沒有殺人但有吃屍體的船員全身而退,不過殺人的兩名船員被判死刑,後來改判監禁六個月。沛格說:「這也就立下了前例,沒有必要為謀殺辯護。」
吃人不等於謀殺!?
在連環殺手還有為了滿足性慾而吃人的案子上,判刑的罪名都是謀殺。而德國和英國一樣也沒有「食人罪」,法院在面對一名男子「自願」給IT專家邁韋斯(Armin Meiwes)殺害並食用的案子上,還是只能以「謀殺罪」定邁韋斯的罪。
去年,一名德國警察以類似的原因被判有期徒刑 8.5年,罪名是「謀殺還有打擾死者和平」。無論如何,因為受害者是「自願的」,所以這名警察並沒有遭判極刑。
其他吃人的人可能要面對「違反善良風俗」或是「阻止合法埋葬」的罪名。1988年,表演藝術家吉伯森(Rick Gibson)在大街上吃人的扁桃腺,他成了「英國史上第一個在公眾前合法吃人體的食人者」,面對現在有人開始吃胎盤的風潮,吉伯森不會是最後一個吃人體的人。
其實目前為止,對於吃人的法律罪狀上並沒有明確的罪名,現代人考量了社會風氣及道德觀的建立,多元的飲食文化,去餐廳吃頓香噴噴的牛排和辛苦的背負殺人罪去吃一個人,我們都很清楚自己的選擇;可見道德觀在於社會的影響,已經足以箝固了我們最原始的本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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