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舊日誌 #48】欺詐:1776年十八鄉騙租案

香港古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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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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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基本上是人類社會之中必然存在的行為。只要有足夠的錢財做誘因,就總會有人嘗試騙人錢財不勞而獲,或者在買賣交易之間偷雞摸狗地牟取暴利。而行騙的,往往都不止於山窮水盡迫不得已的人,反而更常是本身已經有權勢有財富的人。如此幾乎是人類社會的規律,從古至今皆然。

交租用的斗,為什麼變大了?

故事發生在1773年的元朗十八鄉。當地的田產大多掌握在地主宗族屏山鄧氏的手裡,而十八鄉的村民則向他們承租土地耕種,並每年向地主繳交地租。古時身處帝國邊陲的香港,貨幣並不那麼流通,因此交租也不一定會用現金付款,而更常用土地種出來的穀物。每到交租的時候,村民就會使用名為「斗」的容器來量度約定份量的穀物,用來交租。不過,「斗」的大小有許多種規格,像是墟斗、官斗、租斗等,如果協議只列明交租「一斗」,那麼實際用的斗就會決定最終交出的穀物有多少。

早在1726年,官府就已經為十八鄉的村民製作了一款「倉斗」,固定租穀的份量,免生爭拗。這個倉斗用了將近五十年,到1773年時就已經毀爛,不堪使用,所以地主替村民換了一個新斗。然而,證明的村民很快就發現,平時預備的穀物,居然不能填滿這個新的斗,顯然地主換斗時偷偷換了一個更大的斗,騙取比應得更多的租穀。十八鄉的村民非常生氣,於是在1774和1775連續兩年都拒絕向屏山鄧氏交租。村民的抗租行動,正式打響。

餘下章節:
大刀會的紛爭,用大刀會的方式解決
既然如此,就法庭見吧!
勝訴之後,律師被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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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延伸閱讀:

周晞曜,〈知縣周晞曜條議〉,1640年代。

李可成,〈條議興革事宜〉,1670年代。

張瑞威,〈老香港的節日與風俗〉,蕭國健編,《爐峰古今:香港歷史文化論集 2013》,香港:珠海學院香港歷史文化研究中心,2014年,頁21–40。

〈奉列憲定行章程悉以倉斗交租給示勒石永遠遵守碑〉,科大衛等編,《香港碑銘彙編》,香港:市政局,1986年,頁47–50。

邱澎生,〈明清訟師的興起及其官司致勝術〉,《歷史人類學學刊》第7卷第2期,2009年,頁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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