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者的勞權困境

文/陳儀軒

一、前言

社會工作者,有著「專業的助人者」的身分,常常擔任著照顧、協助社會中弱勢團體的角色。社工是一門專業,但社會大眾常常將「社工」誤以為是「志工」,對社工有著愛心慈善、做公益的印象,期待社工有著「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的精神。因此,社工長期被忽略了身為勞工的角色,各方面的勞動權利也長年不受政府及社會的重視。被剝削的勞權一直以來都是臺灣社會工作者所面臨最嚴峻的困境,低薪、高壓的工作環境、回捐陋習等等都是社工時常遇到的問題。因此,社工的勞權困境也是屬於社會工作不可忽視的一部分,也需要更多的人們一同來了解,社工的勞權才可能有被重視的一天。

二、與工作內容不符合的低薪

社會福利具有高度非營利性與公共性,因此是一種高度依賴政府的行業(林萬億,2013)。而社會工作建立在社福領域中,也相當依賴政府。在民間社福機構中,社工的薪水主要來自於政府的補助金,但是僅有補助金是不足夠的,因此還有一部分的支薪是來自民間的捐款。然而,民間的捐款十分不穩定,因此造成社工的薪水與工作量不符合的困境。

根據1111人力銀行的資料顯示,無論是剛入行的菜鳥或是資深的社工,大多數社工的薪資都落在3萬到4萬之間。又根據全台社工工會2018年臺灣社會工作服務產業勞動調查統計,社工平均薪資為34,554元。在臺灣,社工是擁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專業人員,而且社工們站在社會事件的第一線,工作內容繁雜、風險高且背負著極大的壓力,這樣的工作內容反映出的薪資顯然不足夠,這樣的低薪現象造成社工界有留不住專業人才的問題,許多資深的社工因此選擇離開社福界。

三、社會工作環境下的職業災害與心理壓力

社會工作被認為是一種「情緒的工作」,社工的工作需要於第一線接觸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而這些對象時常是社會中最無助的一群人,社工需要面對案主(社會工作中對服務對象的稱呼)低落的情緒以及各種突發狀況。許多社工長期以來承受太多個案的負面情緒,有時連非上班時間都在擔心案主的狀況,無法休息,長期受負面情緒所苦,甚至最終罹患精神疾病。

另一方面,社工同時需要負責許多案件,案量超出社工能力所及的情況層出不窮,除了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也造成社工忙到無法按時吃飯。負荷過多工作量造成許多社工有健康上的問題,例如睡眠障礙、消化問題、內分泌失調等等。

有時面對情緒較不穩定的案主,或是案主的家人,社工有時會面臨言語上的攻擊,甚至有可能有人身安全上的危險。例如2014年,一對夫妻無力照顧年幼的女兒,因此評估後將女嬰帶離安置。女兒父親一日酒後跑至社福中心要把女兒要回,結果失敗,於是持自製汽油彈與打火機追趕社工並投擲汽油彈,所幸並沒有引爆。

社工長期處在高壓的工作環境下,身心受創,卻時常沒辦法獲得職災的補償金。首先,即使有精神疾病或是上述生理疾病的診斷證明,仍難以證明與工作有直接的關聯,因此大多無法請領到補償金。另一方面,桃園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陳新皓(2018)表示,對於案主或是案主家人的肢體或言語攻擊,是否採取法律途徑,社工則面臨了社工倫理的兩難,社工專業的學習都會教導社工要去了解案主行為背後的背景與成因,所以案主的攻擊行為,社工都時常認為是案主的困境之一。因此當社工受到攻擊時,有時心裡會很掙扎,難以將攻擊行為究責於案主或是案主家人。

四、回捐,眾所皆知卻無法解決的長年陋習

「回捐」是社工界長年的陋習,有些民間機構時常會利用「捐款」的名義,從社工的薪水中扣取薪水,並且告訴基層社工這些捐款是「共體時艱」、幫助機構順利營運。在2018年,有一名社工每個月的薪水被以捐款的名目扣除了7000到7500元,而且有兩個月的薪水甚至被扣到低於2萬元;另有一名社工則表示在一年內薪水總共回捐了22萬元。(曾玉婷,2019)

當機構沒有足夠的捐款及補助以支持營運,或只是某些雇主想要減少人力支出,常常就會運用這種非自願捐款的方式,減少對社工的支薪。有時,原本應該由雇主負擔的勞健保,機構也會採取回捐的方式取得費用來源,變成社工要自己承擔勞健保的繳納費用。「回捐」名義上是共體時艱、捐助善款、做功德,實則是對社工勞權的剝削。若是社工拒絕自己的薪水被要求回捐,則可能會有來自其他同事的壓力,甚至被面臨迫離職的情形。此外,在資源相對較少的地方,若是選擇向政府檢舉,機構很可能因檢舉帶來的懲處而面臨倒閉,此時地方上就會缺乏提供社福資源的機構,機構中的員工也都會失業。因此,迫於以上種種壓力,許多社工遇到回捐的情形都不敢發聲,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五、弱勢團體的權益VS社工的勞權,夾在政府、機構與被照顧者之間的社工

2017年,立法委員吳玉琴偕同數個社福團體,訴求放寬新基法對於社工及其他社福工作者權益保障的限制,提出「社會服務團體與社會福利基金會應一體適用勞基法第30條之1」、「積極解決每日12小時工時上限的困境」、「解決勞動基準法與社會福利法規設施標準競合的困境」三大訴求。第一項訴求代表社福機構可採取一例一休的四週變形制,每日不需付加班費的正常工作時間上限由8小時提高到10小時,且連續上班的天數也增加;第二項訴求則是鬆綁了每日上班時數的上限;第三項訴求則意味著解除美工作4小時休息30分鐘的規定。

吳玉琴表示,在社福機構中工作時常超過12小時且也常周六上班,新的勞基法制度使社福機構需支付更多的加班費,人力成本大幅增加。加上社工的工作性質較為特殊,如陪伴孩子的生輔員、在機構中的護理人員、照顧長輩的機構社工,時常需要長時間的工作且若中間休息可能會被照顧者的不便甚至危險。

當政府極力在推廣照顧弱勢群體的方案時,當社會都積極在關注弱勢群體的處境時,當機構揮舞著維護被照護者權利的旗幟時,卻是忽略了直接面對這些弱勢群體的社工,甚至犧牲社工的權益以換取機構在安排人力和業務上的方便。勞基法的改革造成社福機構的經費更加不足是無庸置疑的,許多機構社工的工作性質需要長時間工作也是無可否認的事實。但是社福團體經費不足的問題不應該由社工來去承擔,機構該做的也不是向現在政府訴求放寬限制,而是應該呼籲政府給予社會福利領域更多的保障、增加補助金。另外,若是社工需要更長時間的工作就應該給予合理的加班費,機構也不應該無限上綱的要求增加工作時數,應該考慮增加雇用的社工人數以解決工作量太大的問題。

六、結語

「我們的社工現在都這麼累啊?」這句話是立法委員吳玉琴2017年在受訪時所說的。顯然在臺灣,許多社會大眾甚至是政府仍未意識到社工的勞權困境。唯有社會大眾及政府開始重視社工所面臨的勞權處境,社工的處境也才有改善的可能。也唯有改善社工的處境,才能提供社會上弱勢團體更好的協助。畢竟,在幫助別人之前,社工得先照顧好自己的身心健康並且獲得勞動權利的保障,才能發揮助人專業、協助社會上需要幫助的人們。

七、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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