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姆斯特丹社宅經驗/優化與創新

9m Yang
9insight
Published in
6 min readAug 15, 2018

七月底時,接連參加了新北市政府舉辦的<社會住宅諮詢委員會議>與OURs都市改革組織舉辦的<社會住宅與都市發展-阿姆斯特丹經驗>講座。同樣針對社會住宅,雙方人馬想的事情卻很不一樣。從其他城市的經驗,如何「真正」借鑑於台灣?

超高存量社會住宅與民間住宅法人

荷蘭的社會住宅比例高居歐洲之首(32%),而在首都阿姆斯特丹的比例更達到46%(剩下的三成為自有住宅、兩成為私租)。相較於亞洲國家由政府統一興建的模式,荷蘭的社會住宅是由民間住宅法人(Housing Association)興建營運管理。目前,全荷蘭共有350個住宅法人,其中阿姆斯特丹雖然僅有9個,但興辦與管理市內的社會住宅達到19萬戶,經營規模相對更大。

阿姆斯特丹社會住宅分佈(不同顏色代表不同住宅法人所有)

住宅法人用最符合我們的語言來說,就是「非營利開發商」。

非營利,指的是住宅法人有其社會使命,不以財務獲利為目的;開發商,指的是其運作仍依循不動產市場財務原則,並具有從土地開發、建築興建、到物業管理等一條龍的專業執行能力。住宅法人的興起與發展有其歷史與文化脈絡可循。

社會基礎與制度建構(1910–1940)

早從16世紀起,荷蘭便開始有基於宗教或慈善理由,興建住房提供弱勢居住的作法。但隨著快速工業化與都市化,人口在19世紀下半葉快速成長致使居住房短缺與居住環境欠佳問題。在社會民主黨(Socialist Party)主導之下,1901年荷蘭通過《住宅法》,明訂保障「居住權」之必要,確立社會住宅為重要政策,並賦予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法源與制度工具。其後,原有以教會與工會為背景的住宅團體,因獲得正式法律位階而快速成長。再加上當時強調建築師責任的阿姆斯特丹學派(Amsterdam School)興起,許多帶有理想的建築師與住宅法人配合,建立社會住宅的發展基礎。

1919年完工的船公寓,是阿姆斯特丹學派的經典代表。

戰後大量補貼興建(1950–1990)

二戰後,百廢待興、住宅存量嚴重不足,荷蘭政府以大量預算直接補貼營建經費、提供廉價土地、弱勢戶租金補貼,積極引導住宅法人興辦社會住宅。在最高峰的時期,整個住宅投資占中央政府整體支出的12%。此時期的住宅法人是公、私並存雙軌制,亦即除了民間住宅法人外,還包括政府成立公法人,提供經濟與社會弱勢為主的居住單元。

政府戰後大量補貼住宅協會示意圖。OURs提供

財務與社會定位的轉型調整(1990–2008)

雖社會住宅存量達到高峰,然而政府財政負擔卻也日益沈重,大量興建的模式與造鎮運動也衍生出都市隔離問題。例如70年代開發的Bijlmermeer社區,13,000戶的住宅缺乏多樣性,造成弱勢族群群居,標籤化嚴重。同時郊區亦出現一個個中產階級組成的社區,導致CBD空洞化與衰敗,人口流失20%。

因此此階段的重點不再是「存量」,而是如何「提升品質」並「推動混居」,住宅法人針對同質性較高的社區進行改造,透過高低層、出租與出售的配置、商業空間的進入,增加住宅空間的多樣組合。亦有部分以工業發展為主的社區強調歷史建築的保存,吸引中產家庭的再生,但同時也面臨了縉紳化(Gentrificaiton)的風險。

住宅法人在結構上也進入新一波的調整轉型:推行住宅公法人民營化,並取消對住宅法人的直接補貼,並透過「社會住宅擔保基金(WSW)」,確保銀行提供長期低利融資,並開放住宅法人在政府的核可下,可以如同開發商一樣,興辦可獲利的市場出租住宅與出售住宅,並藉此交叉補貼其社會住宅事業,達成總體財務平衡,最終期望能成為專業化的「非營利開發商」,獲利不是目的,但財務平衡成為必須。。

財務平衡轉型協助住宅協會示意圖。OURs提供

金融風暴後的緊縮與監控(2008-今)

因過度依賴房產出售之財務槓桿,金融風暴後數個社宅法人出現財務危機與弊端,打擊大眾對於住宅法人的信任。再者,歐盟的規範使得其回到單純興辦社會住宅的角色。

荷蘭政府於2015年通過新一版的《住宅法》,要求住宅法人必須回到社會住宅此核心業務,且在財務上增加更多的監控與限制。例如住宅法人要找民間建商合作進行社會住宅的整建維護時,就須經過85%的住戶同意得以動工。阿姆斯特丹自2017年起,也進一步規範:在任何新開發的地區,必須落實40%社會住宅、40%市場出租、20%市場出售的混居政策,其中非社會住宅部分,將不再享有相關融資擔保協助。

不只是社會住宅,著重社會融合的都市更新

綜觀阿姆斯特丹的社會住宅發展脈絡,不難發現興建與改建社會住宅不只是提供充足的居住空間給市民,而是實踐社會融合的一種都市更新手段。

在以區為單位的都市更新,政府針對土地與公共設施進行大規模的盤點,並透過不同居住單元與功能的引入,想像的不僅是居民能在此安居樂業,更是在人們如何在興建後的社區產生生活上多元關係的與鏈結。在財務上則是透過政府直接對民間補貼,後來則開放他們透過不動產開發獲利,進行內部交叉補貼。

從人口的近30年的消長,可以看見阿姆斯特丹如何藉由都市更新,使人口重新再增長,重新回流進都市。

阿姆斯特丹百年來人口增長。wiki

永遠以居住為本的都市發展及更新

「在荷蘭用房地產來賺錢是被視作一件可恥的事」對比台灣「有產權才有居住權」,雙方在文化與歷史脈絡有相當大的差異,不可能直接將荷蘭社會住宅的經驗直接套用。但是荷蘭社會住宅的三大精神仍提醒我們在興建住宅和社區時後,如何維持社宅及鄰里的品質?住宅存量是否夠?市民是否容易取得住宅?住宅價格是否合理?是否根據住戶所得調整?
不論政府是要持續自主興辦擔任公法人的角色,或是要鼓勵民間接手社宅營運管理並逐漸住宅法人的組成,都應在一個更大的格局看待社會住宅與都市更新的關係,同時在本質上重視人與人、人與空間及環境的交往互動。

荷蘭社會住宅的三大精神
台灣都更的三大要點?

資料來源: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411/article/61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