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青春換明天》的非虛構寫作倫理反思
剛剛吃飯吃到一半在手機上看到陶曉嫚《我拿青春換明天》一書的內容挪用爭議,雖然兩邊我都不認識~可是看到這一爆讓人不得不及早思考關於非虛構文類倫理的重要問題。這番爭執觸及的核心問題,我想在光譜上比較接近不當引用與背離訪問倫理。剛剛一邊想,也一邊翻回關於非虛構寫作的基礎書籍找答案(基礎與經典當中的基本態度陳述總是最精煉簡潔的),對此事件的省思,我透過問自己下列三個問題來得到答案:
一、從讀者的角度來思考,非虛構寫作的真實前提對我來說重要嗎?
身為讀者,我首要重視的是得到一個好故事,所有的讀者都想要看好看的書。
但是,當我選擇買一本非虛構文類而不買另一本小說時,確實是因為我對於真實資訊有更深的期待 — — -我希望我在書裡看到的,即便是一個人的細節與結局,都是公正且真實的;我希望我在讀一個有魅力且揀選編排過的真實,也希望故事雖然已經被揀選精煉,但沒有被加味被改編。
如果非虛構文類的真實性不重要,之前《灣生回家》造假、到近期的條子鴿內容造假事件,應該就不會拿出來被討論,也不會被罵得那麼慘了。
又想到之前駱以軍劉芷妤的事情,就算是在小說創作上的結構嫁接,都足以讓駱大出來為自己取材的方式道歉了,非虛構的文類對於出處與不當引用,應該會有更嚴格的標準才是。
二、在非虛構寫作之中改寫他人的作品是可以被接受的嗎?
在小說創作、散文創作裡面,改寫的作品一直都有前例,例如多年前新北文學獎青少年組的首獎疑似改寫了九把刀的作品(主題、意象、結構、轉折疑似都雷同,但用詞重新改過),九把刀超生氣,爆罵少年死不承認自己抄襲,要求新北文學獎評審開會應該重新審議。但是評審團不太想理九把刀,說:「文學獎作者寫的比九把刀好多了(?)」也認定不算抄襲,所以並沒有撤回獎項。再回到一兩個世紀以前,俄國文學的高峰時代,也有許多人改寫莫泊桑等法國文學的作品。借鑑於歷史,我想改寫在純文學上是不會被責備,但也鮮少被讚賞的。
但非虛構文類的標準與純文學相同嗎?非虛構處理的依然是真實,他介在新聞寫作與一種更感性的敘事之間,但是還是以真實為底,所以面對資料來源的倫理方面,我以後可能不能夠用文學的標準來決定怎麼處理我的材料跟想法,而是可以比學術論文更放鬆一點,尺度是:可以留白,但不能不當挪用、移接、不忠實於訊息出處。
以後,如果我希望改寫一個人的臉書貼文,或者田野筆記,我可能在完稿以後會先跟他電話討論一下相關的章節,並且在章節後小小的註明故事來源與受訪者想要特別強調的事情,並且確定我沒有為了照顧戲劇性或可讀性弄錯任何事情的結局與經過。
三、對一個受訪者與引用材料的來源而言,非虛構寫作者應該負的責任在哪裡?
對於這個問題, 我將直接引用自William Zinsser《非虛構寫作指南》 2018, P154,155的 兩段文字如下。這一本自幾十年前就在美國大學被列為寫作教科書的經典指南很完整地解答了我的困惑:
「你對受訪者又有什麼義務呢?對於他說的話,你可以剪裁或修改到什麼程度呢?…..只要記住兩個標準:簡潔與公正。」
「你對受訪者的道德責任,就是正確的呈現他的立場,如果他對某一件事情很謹慎的兩面並陳,但是你卻引述他對其中一方面的看法,這就是扭曲了他的話。或者你斷章取義,只取一些辛辣的評論,卻沒有增添嚴肅的想法,那也可能扭曲他的意思。你在處理的是一個人的名譽與信用,同時,也是你自己的。」
「同時,還要記得,你總是可以打個電話給你的受訪對象,跟他說你想要核對一下他說過的話,讓她重述自己的重點。」
這樣想過一遍、回顧了非虛構文類的基本倫理後後,從一個文字愛好者+讀者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情,雖然陶曉嫚小姐的內容應該不能被斷言就是「剽竊」,但是身為作者,她在引用、訪問與資訊處理的基本倫理上,有處理得稍嫌不完美之處,對於一個希望購買「真實」的讀者來說,會覺得有點不安。可能就像灣生回家一樣,要是知道被編輯過,我會希望這本書乾脆被放在小說類。
這本書的書封上印著:「在地下生活的人們,依然有情感不吐不快,依然有故事等待聆聽…..」但是,我想問,在這本書中,作者寫的,是他想寫的,還是受訪者想要被聆聽的呢? 若寫的是受訪者想要被聆聽的,那麼受訪者揭露的意願跟資訊的公正性,應該要被擺在更前面才是。
這是我自己在心中給自己的提醒,未來希望自己記得在寫作非虛構文類時,能以真實為前提,能以同理心看待受訪者,在公正、不偏簸的前提下,也有能力提供給讀者有魅力、真誠、節奏緊湊的故事,引用喜福會作者Amy Tan給作者們的忠告:“Write with compassion, with sympathy, with genu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