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電力】(04)再生能源與用電大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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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筆記提到政府對再生能源發電產業鼓勵政策的演變,在這邊補充說明一下:其實並不需要認為必須結束某一種政策才能開始施行下一種政策。針對不同需求進行搭配,也許是可行的,例如在使用再生能源憑證交易鼓勵大發電業者的狀況下,依然能夠保留躉(ㄉㄨㄣˇ)繳制度鼓勵小發電業者的參與,讓電力市場的發展更多元、更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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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之所以提到大小發電業者,其實就是想討論市場參與。以德國為例。為了再生能源產業成長迅速,一開始自然希望由傳統的大電廠扛起再生能源進步的指揮刀。為了不讓全民的稅務負擔太沉重,德國設定躉繳費率的利潤在5%~7%,相較於獲利20%以上的傳統大廠而言實在微不足道,因此反而吸引了許多小發電業者投入市場。

除了發電業者之外,用戶的規模大小也會從需求層面影響整體產業。為了更快速地推廣再生能源產業,除了提供憑證交易鼓勵有再生能源憑證需求的企業用戶之外,經濟部也藉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俗稱用電大戶條款)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企業用戶參與產業的推動。

誰是大戶?

依據〈管理辦法〉定義,與公用售電業(例如台電)簽訂的契約容量達到5000kW,即算是用電大戶,辦法內的用詞稱為「再生能源義務用戶」。

之所以政府稱為義務用戶,就代表必須在五年內履行政府通知的義務,又被稱為「義務裝置容量」,計算方式是前一年契約容量以日計算的平均值的10%。簡單來說,就是政府要求用電大戶必須使用十分之一以上更環保的能源。

怎麼使用更環保的能源呢?第一當然是自己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像是大家熟知的太陽能板或小型風力發電機等等的;第二是購買綠電,讓再生能源憑證的市場能夠以此成長;第三則是購買能夠以契約容量供電兩小時以上的儲能設備。由此可以看到,從發電裝置產業、再生能源發電業到儲能設備業者,這條法規都照顧到了。當然,如果以上三者都無法在期限內辦到,最後的選項叫做繳納代金,針對沒有履行的部分義務多收一筆款項,簡單來說就是繳罰款。

義務裝置容量履行方式範例

值得大戶們開心的是,這項政策不只有棍子,也有蘿蔔:原本五年該完成的義務,如果只花四年就完成,那麼義務裝置容量降為9%;如果只花三年就完成,只需要8%。雖然分別只減了年度平均契約容量的1%與2%,但以一個年度平均契約容量剛好達5000kW的用電大戶而言,就可以省下一兩台柴油發電機組的功率;或者以常見單位面積發電量120W/m²的太陽能板來計算,1%的容量就可以省下一座籃球場的面積。

因此統整之前的整理,可以看到市場發展主要先以大售電業者對大用電戶的模式為主,等交易機制更成熟穩健的時候,也許就會推出更多有利於小業者與小用戶參與再生能源市場的政策了。

自己的觀察

本次筆記把上次沒提到的政府也納進來,以政策制定者的身份影響產業發展,也因此有了最後一段的小結,下次也許可以討論小發電裝置、小儲能裝置與小用戶可以怎麼互動、形成怎樣的系統吧!

參考資料

「躉購」係啥?專訪綠電保證收購制度創始人 深度解析〉,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陳文姿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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