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En Lyu
13 min readMay 9, 2017

律師高考回復及格門檻的個人意見

Source: https://www.smsglitz.com/exam-sms/newton-law-of-exams/

一、問題之提出

考選部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19日預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下稱考試規則)第十九條之修正,修正草案中之說明略以:「為回應各界對於現行律師考試制度改革之呼聲,以期建構專業導向的律師考試制度,……鑑於現行律師考試第二試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但未訂定最低錄取分數門檻,為發揮考評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修正本考試規則第十九條相關規定,以強化考試及格標準與專業能力、考試實際表現之關連性。」[*1]

此一修正對於往後律師考試之變動方向如何頗值觀察,其對於(未來)考生的利弊如何亦有待進一步分析。本文認為修正草案將來如照案通過,其所帶來的影響恐與上開說明中所持之理由完全背道而馳,擬對此提出作者個人粗略的意見,以期拋磚引玉,作為後續討論的基礎。

二、律師高考關於及格制度的修正沿革

考試規則制定於90年間,依當時有效的考試規則第19條,其分數之計算則分為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前者包含中華民國憲法與國文,分別採計實得分數之10%;後者則為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法、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等科目,將專業科目分數加總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扣除普通科目後的分數百分比,得一「總平均成績」,而以全程到考人數之16%為及格。但是若有任一科目為零分,或總平均成績未達50分者,均不予錄取。[*2]

此後的第一個重大變革發生於92年間,當時修正的考試規則對於成績計算方式並無太大差異,但其中第19條將及格人數限縮為全程到考人數之8%,並移除總平均成績50分之門檻。

第二個重大變革來自98年間考試規則的修正,當時有效的考試規則第12條明確規定將在100年起改採一二試分次進行的兩階段考試。第一試係將廣義的公法與刑事法合為「綜合法學一」、而將廣義的民商法合為「綜合法學二」,總分分別為300分,取合計成績前33%之應考人進入第二試;第二試的考試科目則分為公法、刑事法、民事法、商事法、國文等五大科,配分比例為2:3:3:2:1,亦擇優錄取第二試全程到考人數之前33%,相當於錄取全程到考人數之10%,與現今所採之制度相近。

最後,102年間的修正,除了在第一試中移除海商法,改考強制執行法,以及在第二試間增列選考科目(挪用商事法原有配分之一半)外,並未對及格門檻作太多的調整,僅增列「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之規定。

簡而言之,純就及格門檻而言,92年間的修正移除了總平均成績需達50分的「硬門檻」,此後僅在錄取人數百分比的「軟門檻」上做調整。儘管102年的修正仍要求應考人除選試科目外之成績總和需達全程應考考生之50%,但三年來此一限制僅篩除了共12名的考生[*3],對於整體而言並無特別的重要性。整體的及格率,自90年來均在8~10%之間;絕對錄取人數則從民國90年的359人,成長至民國105年的987人,其中也反映了報考人數母數的成長[*4]。

三、絕對及格門檻之討論

為方便以下的討論,本文擷取前揭林國明文中統計圖表之部分於此:

(以上統計表格來自林國明,註4文)

92年間考試規則修正一方面移除了總平均成績50分的硬門檻,二方面將軟門檻限縮至全程到考人之8%。就錄取率而言,92年到100年間的新制將總錄取率固定在8%附近,與92年以前相較之下,算是微幅提高。然而92年前所採用的50分及格制事實上也維持著約6~7%的錄取率,移除及格門檻並未使錄取人數大幅度的變動,錄取人數的增加毋寧還是基於到考人數每年均以200~500人的幅度穩定成長,尤其在98~100年間,到考人數的成長更是劇烈。

硬門檻對於考生而言可認為是比較不利的。在考試規則明訂足額錄取的情況下,中等程度的考生只需取得約前10%的成績即可錄取,也因為錄取的基準來自全體考生的相對比較,因此在試題難度波動時,對於個人錄取與否的影響相對不那麼大(白話言之:我不會的,大家都不會),在答題策略上也只需達到「相對不那麼糟」,即可在全體考生中佔據領先位置;然而,硬門檻就比較像是純粹在考生與閱卷者間的對決,除非閱卷委員間會針對全體考生的答題狀況調整評分基準,錄取與否將取決於考生作答與閱卷擬答間的比較,而非考生作答與全體考生作答水準間的比較,其中並無太大的僥倖空間。

硬門檻帶來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其將放大對於閱卷公平性的質疑。在現制擇優錄取10%的設計下,閱卷委員的給分標準如何,實際上並不那麼重要,只要制度上能確保閱卷委員對待每份試卷的標準一致,那麼無論標準的內容為何,只要在全體考生間能夠透過分數加總排序之百分比進行相對的比較,那給分標準尚不致造成太大的問題;但若要採取絕對分數作為錄取標準,則閱卷委員勢必面對的一個問題是:怎麼樣才叫做有50分水準的答案?考生能不能爭執其49分的得分有判斷上的瑕疵?

現行制度下,閱卷委員所給予的分數並無絕對的意義,而是將之轉換為相對的百分位數,故如前段所述,無論考生所得之絕對分數為何,只要全體的閱卷基準一致,考生在全體考生中的落點即屬確定,最後擇優錄取的10%較無疑義。但當分數具有絕對性時,閱卷委員的給分似將面對直接的質疑。縱然在法制上難以挑戰評分的公正性,但此處可能造成的問題仍將存在。

固然,修正草案中的新制在絕對的400分門檻之外,仍保有第二試擇優錄取33%的規定,判斷上亦係先進行後者,其與現制的差異在於,通過第二試33%門檻的錄取者,其所得的絕對分數需同時高於400分方能錄取。對於前段考生而言,400分的門檻並不是門檻,最可能因此受影響的,想像上應為通過第二試33%門檻中屬於後段班的考生,亦即成績在全體百分位數約為8~10的這一群,這恐怕是將來最易產生爭執之處。

更何況,吾人無從檢證的是400分的依據究竟如何產生。此處的400分計算標準係第二試總分扣除國文與選考科目後的門檻,亦即核心法律科目中的總分800分之一半。這也與考生間所謂「拿一半就會上」的理解差距不大,與105年的律師錄取門檻對照之下,105年律師高考智財、兩海、勞社、財稅組的錄取門檻分別為505、508、502、498分,也約略在全部分數的一半上下。若以修正草案新制標準來檢視105年的律師高考,由於上述分數已為各組前33%之底標,若考生各科的成績分布平均,則想像上除了財稅組以外,前三個組別似乎不會有人被400分及格門檻影響,反而是財稅組會有少數的考生因此受害(想像上是如此,實際上考生各科得分不會太平均,而不為400分門檻採計的國文、選考科目的得分似乎多高於核心科目,因此實際運作上,400分門檻應會在各組都刷掉一些人。詳見註5)。[*5]

因此,若採用400分及格門檻,想像上最直接的結果即是小幅壓低錄取人數。此應與主管機關的態度一致。

四、關於建構專業導向律師制度的討論

與專業導向直接相關的制度,應首推102年間所增訂的第二試選考制度,考選部在本次修正草案中也再次強調專業導向的重要性。現行制度下選考科目的得分影響的是考生總體成績是否在前全程應考人前33%的,基此篩出的33%考生,則需進一步比較扣除選考科目總分是否在全程應考人的前50%,方得及格。現行制度下唯一可能造成的「意外」,僅例如某考生總分在全程考生33%內,但扣除選考後,其核心法律科目與國文之分數總和卻落在全體考生的後50%此種情況。亦即現行制度可能排除一種選考極優秀、但核心科目並不出色者,然此種情況實屬罕見。

修正草案對於前階段的33%判斷與現制並無區別,但在400分及格門檻的判斷上排除選考科目與國文。換言之,考生將來必將更注重在核心法律科目(公、民、刑、商)的成績,蓋選考考得再好,固然得使考生進入33%門檻,但在400分門檻上毫無用處,加上選考僅佔100分,無論怎麼想,理性的考生均會選擇將精力投注在核心科目而非選考科目上,從而將導致選考科目的邊緣化,此與102年間增加選考科目,期望發展律師的專業性完全背道而馳。甚至,本文完全未討論主管機關嘗試透過100分、四個題目來促進「專業發展」其現實中的荒謬之處。

換個角度來說,縱然主管機關的用意可能是要求考生更精進其公、民、刑、商四大領域的核心能力,然而現行試題仍然呈現零散、片段、狹隘、欠缺不同法領域整合、機械性法律適用的特徵,更遑論在考試時間、配分比例與科目數量不平衡的情況下,以兩個題目、約六十分鐘的作答時間,是否真能測驗出考生對於民事財產法的理解與專業程度?是否能涵蓋該法領域中真正基礎而重要的知識?多數情況下,考生恐怕還是淪為瞎子摸象,考試的成就極大地繫於出題者是否選擇了該考生所熟悉的考點而定。固然從理想上可以說考生應該對於法律具備「全盤理解」,因此無論命題委員選擇什麼題目,理論上考生應該對其同等精熟;但若要用這樣的標準來要求考生,考試主管機關在命題上的廣度與深度,以及考生所擁有的作答空間,是否也能通過同一標準?這個問題不解決,「獨門暗器」、「文章題」的爭議恐難止息。

五、結論與回應

據報載,推動改制的主要倡議來自律師公會,其說詞諸如:「學生分數太低,素質不佳。」[*6]、「維持考試及格人員應有素質,也兼顧不同年度及格率穩定性…… 錄取人員擔任律師後,恐難保護民眾的法律權益。」[*7],然而若是真認為分數高的考生就有成為律師的應有素質,那在改革上採用一個400分的門檻,究竟能達成多少目的?如本文前述,400分及格制將影響的,也只是第二試及格者33%中最後段的少數考生。若認為分數不夠高的考生不具備專業能力,那為何不採用坊間流傳的440分,甚或更高的門檻,來確保錄取人員的專業素質?恐怕律師公會也自知其論理上站不住腳之處,而不敢太過貪心。更何況,考試分數與專業能力間的關聯性究竟如何,此一先決問題若不解決,持續在及格分數上打轉,究竟有何實益?

事實上,我們都知道的事情是,現實世界中的法律紛爭從來不是單一面向的,涉及的專業能力也有所不同。對於紛爭事實的調查與認定即非現行的第二試得以測驗,更何況在紛爭解決上,不僅是跨越程序法與實體法,更牽扯不同法域的交錯適用與糾葛。舉例言之,財經犯罪的處理即涉及商事法與刑事法的交錯,對於事實的認定更仰賴法律以外的知識,而在訴訟策略的擬定、舉證責任的克服等等,從本文作者完全等於零的實務經驗來看,沒有一項是現行的第二試可以測驗出來的。若不從測驗制度本身的結構加以健檢,那麼拼命的在測驗的前端(例如限制學分班、輔系的應試資格等)或後端(及格制、降低錄取率等)上著墨,是否真能幫助我們產出實務界真正需要的專業人才?

更何況,測驗成績的評定本有其浮動性,尤其在案例分析的評價上,本就難以給予完全統一的標準。尤其在閱卷委員寥寥數人來面對數千份考卷的實況下,我們首先就無法期待閱卷者仔細的對於考生最重要的邏輯分析與與論理能力詳加審酌,這種以關鍵字給分的閱卷型態,自然給予考生取巧的空間,坊間教材也無不指導學生如何「打中關鍵字」,如何「透過自列兩說併陳來呈現價值分析能力」等,此種風氣一盛,如何期待學生回歸最基本的法學方法來踏穩馬步,又如何期待在這種環境下不斷學習旁門左道而過關的律師,能有實務界所期待的實戰力。

結論上,本文認為修正草案中採取400分及格標準完全無法達成促進律師專業能力的目標。其一方面邊緣化了選考科目,二方面對於錄取者的分數及專業能力的提升幫助有限,三方面未能觸及現行律師高考最深的弊病所在,四方面也無法達成坊間認為律師公會欲壓低錄取人數的目標。唯一的貢獻,除了引發更多的爭論,恐怕僅有加深考生的焦慮與恐慌,而進一步圖利精神科醫師與補習班而已。

最後,作者並非執業律師,無法從實務界的觀點討論考試成就與專業能力間的關連性,此為本文的侷限,一併敘明。

[*1] 關於此點,請見考選部網站(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5&menu_id=317&news_id=2919

[*2] 考試規則之修正沿革,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以下不一一引註(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R0040047&LNNDATE=20010403&LSER=001

[*3] 相關統計請見考選部、考試資訊頁面下各年度之統計資料。(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ExamInformation.aspx?menu_id=145&y=2017&sub_menu_id=145

[*4] 歷年錄取人數與及格率,請見林國明,〈目前律師執業困境與解決之道〉,《全國律師》(http://www.twba.org.tw/Manage/magz/UploadFile/4318_004-009-%E7%9B%AE%E5%89%8D%E5%BE%8B%E5%B8%AB%E5%9F%B7%E6%A5%AD%E5%9B%B0%E5%A2%83%E5%8F%8A%E8%A7%A3%E6%B1%BA%E4%B9%8B%E9%81%93.pdf

[*5] 實際上,純粹用感覺來說的話,由於選考才剛上路,題庫尚少,難易度亦較低,以及國文較容易拿超過50分(其難度是與同為100分的商事法比較)這兩點來說,對於一個平均50分的考生而言,國文與選考科目的平均分數似應高於50分,因此400分的門檻在想像上會對於法律專業科目更要求,對於考生應屬不利因素,實際運作上應會減少錄取人數才是。但此處欠缺數據,必須強調僅為作者的想像。

[*6] 律師考試 擬改60分及格制,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229010

[*7]律師考試訂成績門檻 最快明年實施,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6939/2024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