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怕的法律-肇事逃逸罪(下)

赤木
8 min readJul 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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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

地檢署其實是個吵吵鬧鬧的公家機關,沒什麼肅殺氣息,像掛號看病,家人親友在旁加油打氣,牆上會秀出名字與開庭時間,但一定會Delay。

看著出庭時間表,就理解了檢察官、法官過勞的問題(靠,又不是來做人權田野!)

根據律師朋友與車險業務朋友的經驗,部分檢察官遇到車禍一律先詢問是否和解,這種狀況就非常不利,表示他沒有要看案子,只能在心中祈禱承辦檢察官會問案子。

「原告XXX,可否請你說明一下當時的狀況」

這句話讓我持續提肛的動作立刻放鬆了,檢察官願意看案子,準備的資料與證據,有機會上場拼搏了。

另外一名被告的律師首先詢問「在開庭之前已跟原告聯繫過和解事宜了,那這次開庭有要處理過失傷害的部分嗎?」

原告冷靜回答「過失傷害部分我保留權利暫時不提,我想先看和解的狀況」

多一條罪可以告又不用錢,為何不提告咧?

因為肇事逃逸罪內含歪傾的原則,讓原告故意不提過失傷害

此法不修,這種「車禍之後就賴給旁邊的車,只告肇事逃逸不告過失傷害,還沒起訴就可以逼和解」的情況只會漸漸增加。

至於那位律師,也只能悶悶坐下,走「過失傷害」的算盤失敗。(稍後解釋)

檢察官問話時,我把兩造說法記在腦中,比對準備的資料與證據,為接下來的應答做準備。

就在檢察官與原告的一陣來回,原告開始說明:「我為了閃避右邊一輛機車,才撞上左邊的車」

正當大腦準備應對這個不符事實的陳述,一句話劃破偵查庭的空氣

「不過我覺得發生車禍跟石先生的車子是沒什麼關係啦,畢竟他也不知道我有車禍倒地」

「不過我覺得發生車禍跟石先生的車子是沒什麼關係啦,畢竟他也不知道我有車禍倒地」

「不過我覺得發生車禍跟石先生的車子是沒什麼關係啦,畢竟他也不知道我有車禍倒地」

靠夭啊!增笑噎!整人大爆笑節目嗎?攝影機咧?!

搞了快一年,結果出庭我一句話都還沒講,原告卻變成我的最佳證人?什麼鬼!

但檢察官的表情也跟我一樣

檢察官:「蛤?!你說你自己覺得車禍跟石先生也沒關係?那你幹嘛告人家肇事逃逸?」

原告:「噢…沒有啊,肇事逃逸應該是檢察官你認定的啊…」

檢察官也有點火:「什麼叫我認定?我是說你當初在警局為什麼要告人家肇事逃逸?」

原告:「噢…那時候啊…警察局…詢問我的時候#$*%$&$&#….(不知道在講什麼且聲音漸小)」

檢察官:「反正就是你當初在警局以為有肇事逃逸,現在覺得石先生跟車禍沒有關係是不是?」

原告:「噢…應該算是…」

然後,我總共只被問兩個問題:「有沒有與原告碰撞發生車禍?」「沒有」/「知不知道發生車禍」「不知道」

最後,檢察官詢問其他兩方是否願意調解,然後看看我說,「既然跟你無關,你也不用參加調解」

走出地檢署,天空的顏色都顯得好自由。

【且饒人】

在開庭前,就想著是不是要提「誣告」,這是原本如果被起訴,也考慮使用的手段之一。

但在回家的路上想:算了,畢竟他也在偵查庭說了對我有利的證詞,就當做互不相欠吧

另一方面,真的不喜歡法院、地檢署這種氣氛,一種隱含肅殺氣息的菜市場。

當然我太太還是很不爽,怎麼可以不給這種人一個教訓,亂告應該要付出代價!

【策略】

簡單來說,他與另外一輛車擦撞,想要減輕自己的肇事責任比例;另一方面打帶跑,看看我會不會傻傻的也賠錢和解(如果我認了,我就要連帶賠償另一台轎車)。

為什麼車禍當下筆錄可以與事實不符?

刻意說謊當然不對,但是車禍案件中有一個「受到傷害造成驚嚇」的不成文保護概念,即便筆錄與事實不符,也很難用此作為誣告、偽證罪的判決要件,判例中只有「根本沒發生車禍」而成立誣告。

既然筆錄的成本風險低,這種人的策略就是「等你開庭前聯繫和解」

一則先看看你的態度;二來是「聯絡和解」這個動作,一旦透露出對他有利、類似認錯的訊息,例如:「抱歉、對不起、我不是故意的、我也很懊惱」這些用語,錄影起來試圖影響檢察官、法官、調解委員會,甚至上爆料公社毀掉你的人生,都是有可能的。

有注意到了嗎,當初做筆錄,員警苦勸我不要與對方聯絡或私下和解,就是這原因。

員警同天卻提供原告的聯絡方式給另一名被告,因為影片中轎車駕駛「確實有擦撞」, 員警認為趕緊與對方聯絡和解才是最佳處理方式。

偵查庭因為原告同時為「証人」身份,出庭時會有「具結」這個動作,亂說話,除了「誣告罪」,還有「偽證罪」的牽制,對他而言,風險成本就提高許多。

筆錄完到出庭前的這段時間,等不到我的聯繫,讓他信心動搖,只好重新評估風險,畢竟另一位被告已與他聯繫和解,若是偵查庭上我強力辯駁、提出證據,影響另外一頭的和解不說,搞不好還會有誣告與偽證罪的風險。

所以偵查庭上,原告在我尚未發言之前,一改堅持提告的立場,陳述對我有利的事實,其實要減少我的發言。

【肇事逃逸究竟為什麼是惡法?】

  1. 「不問肇事責任」

某個駕駛因嚴重違規或自己駕駛行為而發生車禍,在旁受波及的駕駛者先離場,違規者就爽爽等和解,離場駕駛被關一年,因為這條罪沒有在管車禍是誰違規,誰的責任。

不問違規者責任,卻以高度刑責對待周圍被波及的人,算是促進交通安全嗎?

2.「傷者及時救助的無限上綱」

沒有驗傷標準,小傷也可告,隔三天驗傷也可告,當下說沒事先趕著去上班逛街買菜唱KTV,回家覺得有事也可以告。

急診都有傷檢分級了,受傷程度難道不是「緊急救助之必要」的考量依據嗎?

何況,既然當事人自己都無法判斷(或錯估)當下的受傷情況,又如何要求別人負起「及時救護的必要」?難道遇到車禍,都要自備X光機?或是強迫對方上救護車?

3.「不允許駕駛判斷自己是否發生車禍」

最高法院說,因為車禍時「肇事責任」無法當下判斷,故此罪的判決中,「肇事責任」不是此法所要關心的,反正車禍一發生,此罪的「掃描機制」就啟動。

問題是「定速直行+無碰撞+無肇事責任」都能夠被判刑,要駕駛人如何判定「自己發生車禍」?

加上「沒有肇事責任卻有肇事逃逸」這種用字,產生詭異、含糊易造成誤解的語意邏輯,要大眾如何建立法律常識?

更何況,政府單位、媒體、法律專業人士,在進行法律常識推廣時,所有的起始句都是「當你發生車禍的時候…」,而「碰撞、有肇事責任」是判斷有無發生車禍的基本邏輯,最高法院是否嘗試寫個宣導文案,看要如何將這種判決精神傳達給民眾;還是最高法院言下之意,駕駛人「連判斷自己有沒有發生車禍的資格」都沒有。

4.「歪傾的刑事攻擊權」

過往依循「過失傷害」法條來處理交通事故時,「肇事鑑定的責任比例」是維護雙方權益的,其「刑度設計」也提供了雙方調解時的平衡要件,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

然而「肇事逃逸」最低刑度一年無法易科罰金,完全鼓勵提告者獅子大開口!這個提告者還可能是嚴重違規、須負肇事責任100%的人!

完全不看肇事鑑定的責任判斷比,提告者說了算,這也為何本案的另一被告律師意圖走「過失傷害」,而原告卻避而不提的原因。

【結語:惡法如何而來】

最高法院的象牙塔,加上民粹立委圖利媒體漏洞後的惡性循環。

最高法院對於本罪給了很多價值上的說明,專業名詞叫做「保護法益」,但是這些說法,根本沒有考量到台灣實際路況與駕駛人的狀況

許多路霸、違規停車、車輛擁擠交錯,皆有可能是一場車禍之因,不去處理這種積弊已久的道路交通問題,如何只因某個程度的「因果關係」去追究駕駛個人如此高的刑責?有朝一日是否會擴大到蝴蝶效應般的因果關係呢?

再者,駕駛人開車上路,都有個人的生活目的,並不是專門上路去巡邏「只注意周圍有無車禍」。

現在這條法律等同要駕駛人遇到周遭有車禍就不准離場,報警+叫救護車缺一不可,反正先把自己當嫌疑犯,這種要求會不會太過嚴苛而荒謬?

媒體為求點閱率的新聞選擇,配合觀眾嗜血加上有罪推定心理,「肇事逃逸」的既定畫面重複置入腦中,一般大眾聽到「肇事逃逸」自然以為是十惡不赦,毫無例外。

然而這條法律執行的真實樣貌卻不然,一般媒體工作者非專業領域,自然無法說明清楚。基層媒體工作者即便有心,媒體老闆願意,這種長篇大論缺乏點閱率,也難以在一般民眾的腦中形成法條修正的力量。

那立委幹了什麼?

立委當初提出「因為2007年至2011年間有六成肇事逃逸案只判六個月,就提案提高最低刑度為一年」,認為這才是正義,不可以讓被告易科罰金。

這種數據解讀真是驚人,難不成立委諸公覺得,案件量刑會呈現「常態分配」?還是「平均分配」?

況且原本最高刑度到5年,法官若真是判決有問題,提出來建言或甚至針對有問題的法官處理即可,修正最低刑度的意義何在?

這種不考量案件實際內容的數據解讀,除了對社會事實的錯誤判讀,更等同全面否定法官審案能力,帶頭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結果就是法官還是得引用「刑法59條」,避免情況極度輕微的駕駛去關一年。除了眾多法律專業人士撰文,數名法官申請釋憲,有哪個立委願意站出來針對這個狀況檢討嗎?

當然不,反正已經賺得正義之名換選票,末端也會有法官幫立委的爛攤子擦屁股。

立委的法律常識不足是常態,不能苛責,但是身為民意代表,沒有去了解社會事實,關懷法條對民眾的影響與帶來的實際問題,更沒有對此法負起雙向溝通的責任,反而用錯誤的數據解讀加深民眾對肇事逃逸罪的偏頗印象,雪上加霜。

依照民眾的刻板印象修法列為政績換取選票,反正救這種個案可能被民眾罵難以列為競選標語,立委當然沆瀣一氣,一起手牽手歡喜修惡法,反正被告去關算你倒霉。

台灣的法治,多半是被立法的人弄爛了,不過不要誤會,並不是說提案的立委,是說各位支持修法通過的立委都是。

這次我親身經歷到的,反而是眾多大眾看不見的基層員警、檢察官、法官、專業人士、媒體工作者,為了這條法律產生的問題在努力,希望更多人正視這條法律的問題。

也希望各位朋友,在還沒有修法之前,不要遇到這種狀況;或是一旦遇到車禍,謹記我在第一篇寫的「結論」,方能避免莫名刑責,祝大家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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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木

臺北大學社會學系,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念一半。 愛搖滾,愛吉他,愛老婆,愛女兒,還有愛一條變成橘子樹的臘腸狗。2022年完成國際合作實踐創意對話認證,投入身心靈領域的對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