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憶與遺忘的鬥爭 — 淺談轉型正義

Anne Lin
11 min readMar 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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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任何人都無權說『讓過去的事過去吧』,然後揮手間一切就真的過去了。我們的共同經驗恰好相反 — — 過去的一切並未消失、沉寂。除非我們能徹底地解決一切,堅定地直視它的核心,否則它就會不斷回過頭來糾纏我們,甚至挾持我們;因為這正是它奇特的本質。」(屠圖南非大主教)

會選擇以這句話開頭,主要想透過最容易被理解的邏輯來闡述這個問題。犯錯並非無法原諒,但原諒的前提要有真相、反省的誠意。當一個人做錯事,有了釐清事實與反省的作為,才能帶著避免重蹈覆轍的前提,繼續生活,否則那個陰影將伴隨他一輩子,甚至在不經意的時刻重返痛苦的循環。同理,一個國家在歷史進程中曾侵害人權,若在事後以淡忘的鴕鳥心態迴避,那麼即使倡議著「民主人權」,終將淪為麻痺自己的口號,對於實質民主的落實遙遙無期。

轉型正義的認知

轉型正義是個長久以來被討論的議題,然而卻仍有一大部分的人對於轉型正義的實質意義一無所知。就定義上而言,「轉型正義」指的是一個國家在民主「轉型」之後,處理「正義」的過程,包括處置加害者、回復受害者、以及歷史與真相的正義。對我而言,「轉型正義」四字同時背負著沈重的歷史包袱、關鍵的現況與對未來的企盼,因此它充滿高度複雜性,絕非僅由名詞解釋可理解的,而是必須對於過去的歷史有充分的認識與了解,才能逐步拼湊出跟其相關的一切脈絡。當你知鑑歷史後,將會發現,許多社會現存的憲法正義、刑事正義、教育、歷史正義、補償正義的不公義,是有跡可循的,社會不正義並非必然,更不是喊著「一切都是政治環境使然」就能解決。然而,很遺憾的是,現今台灣社會對於轉型正義的問題意識並不高,又主流媒體常將此議題定位為政治手段的操作,讓原本就對政治避之唯恐不及的人民,更排斥了解它,在此先不論政黨間是否只將轉型正義視為「提款機」、拿來炒作,一味陷入這些仇視政治的泥淖、視其為政治工具,反而模糊了轉型正義的重點,甚至成為推動轉型正義的阻礙,而忽略轉型正義是關乎民主、人權、以及公民自由與尊嚴的重要議程。

關於轉型正義的推動,目前台灣面對的兩大難題在於:轉型政權沒有意願或無法釐清加害者罪行、以及對此議題的嚴重「公民硬化」,甚至有些人將其窄化限縮在政治層面,但諷刺的卻是連歷史認知都沒有,就將一切順應鄉愿風向推給政治惡鬥,不諱言地說,這是逃避卸責,那真正導致族群分裂、破壞社會和諧的幫兇豈不是這些人?仇視政治的當下卻忘了,我們的生活其實與政治息息相關,更脫離不了歷史,我們當今享受、經歷的一切都有前兩者的參與。唯有將牽涉歷史過錯的真相攤在陽光下,反省面對,才有足夠的力量彌補受害者傷痛、追究加害者。

轉型正義三階段,我認為首要之務為真相的挖掘、共同歷史記憶的建立。否則對轉型正義有再多因應政策都只是空談,因為不了解歷史,造成「多數寬容」的聲浪一再成為彌補受害者的阻礙,甚至也讓當權者乘著「寬容」風氣怠於追查加害者,寬容的前提必須是充分瞭解真相,否則這豈不是另一股仗著「多數聲音」再對受害者們二次傷害的勢力?以太陽花學運相對照,政府違反程序正義的黑箱操作、服貿協定內容對本國產業明顯不利,這些也是歷史的一部份,卻不會有人出來高喊放下318,繼續向前。顯然「問題意識」也與群眾自身經歷與對議題的關注程度相關,威權遺緒的轉型正義相對不被重視,一來因為大部分的人對於那段時期的歷史記憶不深刻,二來因為政府並未積極將這些資訊公布,導致大眾認知不足甚至被誤導。

黃長玲教授:「對於台灣而言,民主化之後,包括國家領導人在內,有許多人不但自己希望遺忘威權體制曾經存在的事實,還爭先恐後地勸導其他人也要向前看。但是要看什麼呢?沒有共同過去的社會,如何可能有共同的未來?」轉型正義牽涉面向廣泛,但一切得先從69年前談起,當年政府以暴力壓制、杜絕任何親共勢力,以維持其統治正當性。進行思想控制、政治壓迫,濫捕濫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主張:「寧願殺錯九十九個,也不要放過一個真正的『共匪』。對敵人寬大,就是對自己殘酷。」,延續到白色恐怖時期演變成「體制型」侵權,透過官僚化程序進行人權侵害,由體制內的執行者「依法行事」認定政治犯並逕行懲處。因此,在當時威權掌控下,部分人民為情勢所逼選擇服從,「惡法亦法」在此時期受遵從,漸漸地順服的人民對於政府的殘害行為完全噤聲,也不敢有異議,顯示威權政府洗腦教育的貫徹。有思想的人招致國家機器迫害,歷經手段兇殘的刑求、極刑,當局忽視程序正義甚至自行編撰自白書定罪受難者。

就最基本的司法制度而言,現今仍在審判品質上有缺陷可追溯到威權時期所遺留的影響。回溯到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時期,當時的威權統治奪走無數人命。台灣的民主轉型是直到80年後才真正開始扎根,目前尚未穩固,嚴格來說,白色恐怖並非隨著解嚴而終止,其延續時間很漫長,是到了民主化開啟後才真正結束。後期暴力鎮壓的強度隨著人民順服、被馴化的程度而降低,當時除了街運、社運外,大多數人都被馴化成服從體制、不太有思想。為何人民能乖乖順從甚至縱容此種獨裁恐怖統治?原因是獨裁者為了建立統治正當性,拿被統治者的自由換取安全。「只要服從,就保障安全」。恐怖戒嚴時期,在戒嚴法底下,舊刑法第100條叛亂罪,以思想叛亂為由大肆逮捕,且均送軍審處置,但除了當時軍法審判的侵害,司法體制本身也參與加害行為。

白色恐怖時期的司法實務=自白+刑求,目的主要為了達到鎮壓功能。為何根據自白書定罪?因為這是羅織罪名最容易且最不容易被懷疑的方式,花錢請人做偽證還容易被拆穿。「當你做出自白,百分之90的人都會相信就是你做的,因為那是你自己說的。」問題在於,高度仰賴自白的情況下,往往忽略自白產生的方式及過程,「刑求取得的自白不可採」這是容易理解的刑法概念,卻到很後期刑求比例才漸漸減少。在民國91年以前,法官要求被告證明自己被刑求,如果被告表示有,法院還甚至荒謬到趣聞警察機關問是否對被告施以刑求。91年起,及改制成傳喚警察到法庭問話。

刑求現況大大降低,以往環境容易誘發警察施以暴力,而這些轉變卻是建立在某些冤案的犧牲者之上,兩種體制的出現徹底扭轉刑求風氣。1. 王迎先案後,司法體制經由反省,改制成被告可自行選任辯護人。2. 蘇建和案後,警詢制度改成全程錄音錄影。雖然如此,並不能保證刑求完全消失,只是比例相對降低許多,通常在這兩個機制底下,刑求機率極低。殘酷現實就是台灣司法實務文化常被稱為:鋸劍法,敷衍了事,只處理表面看到的問題,忽略背後事實關鍵,猶如一把劍插進身體,鋸掉外露的那一截,表面沒事後不管還有一段留在身體,直接結束這回合。這些明顯不符司法應有的公正客觀與可信度,所以透過推演到以往歷史背景來看,找出其中盲點,努力朝司改之路邁進。回溯歷史,司法體制對於街頭運動始終抱持著高度敵意,甚至到了現今民國百年以後,有法官在審理社會運動案件時,竟然告訴被告大學生:「學生不好好讀書,參加什麼社運,等你都把書唸完,再出來搞社運」。如果一個國家不讓人民有和平集會遊行的權利,那麼革命將不可避免。在過去長期以來,台灣的司法歷史,司法一直扮演著鎮壓的角色,任務即是將人定罪,而非把事實真相查清楚,到頭來往往只能讓被告自己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

換句話說,如果不去了解以往的歷史的話,以後在實務上你會受到極大的衝擊:為何法官審判理念跟我在教科書上讀過的相去甚遠?老實說,司法基本上不該是封閉的體系,然而司法界的階層體制連帶牽動升遷制度,卻引發一些審判正義的詬病。以徐自強案為例,前幾位法官都判處有罪,到下一任法官卻改判無罪,上級會認為自己被打臉,進而以各種手段牽制改判的法官,影響官途,這是最黑暗的一面也徹底侵害被告法益。然而案情有轉折希望,往往在於外界對此案關注程度提高,因此法官必須顧及進步人權觀以及社會民意走向。

唯有轉型正義,才能逼迫執法人員徹底面對反省過去司法曾犯錯的真相,也才是司法改革真正的希望,否則我們就只能苦等黨國體制下訓練出來的法官全部退休,這是不可能的。因為一則法案的通過,「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或政黨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者,應退出之」,明確規範法官審判獨立的精神。因此101年,總計674位法官退出政黨,其中位居上層階級的法官佔高達百分之50的比例,黨國體制養出來的法官,而且大都是位高權重的法官。

在追訴加害者層面,各國依據其政治環境不同對於清理威權遺緒所採取的方式也不同,任何的措施都必須兼顧法律、倫理、道德的難題。在加害體制下「合法化」進行侵害的執行者,只是依法行事有必要追究嗎?「權威服從」有足夠立論依據嗎?加害者在執行時沒有自行裁量刑罰強弱的空間嗎?漢納鄂蘭曾提出「邪惡的平庸性」理論,認為邪惡行為的存在主要是人對權威的盲目服從,缺乏思考能力。然而不能一味以「權威服從」來規避道德問題。令人納悶的點是,這些執行者連對於此種迫害,消極不遵從的道德彈性都沒有嗎?一些事例足以推翻前述聽命行事的「螺絲釘」理論,艾希曼起初也被認為只是個接受命令的執行者,然而後來卻證實他絕非只是一位內心空白的服從者,而是受當時反猶太思潮影響,狂熱的參與接收到的命令。大戰間,有朋友問艾希曼,如果德國戰敗他會有什麼遭遇?艾希曼回答:「我會很高興的跳進墳墓,因為至少我成功地屠殺了五十萬猶太人,這給我很大的滿足與光榮。」而在台灣官僚化的迫害體制下,許多審訊的情治人員對受害者的刑求,並非為了獲得資訊,而是為了讓受害者屈服,以發洩其個人的憤怒和政治敵視,滿足內心那種崇高的自我優越。有些情治人員審訊時透露強烈個人情緒,例如嚷著:「台獨!」、「你英雄?」加害體制下的被動服從者與積極附和者兩者確實不容易區分,因此南非真相和解委員會除了將重心聚焦在真相的公開外,對於事後與受害者對質認錯的加害者們進行有條件的赦免,而德國採用「除垢」方式將所有威權時期任職於政府下的人員解除職務。這些都各有利弊,重要的是如何找出複合型手段落實轉型正義。

賠償受害者的機制卻沒有一套明確的標準,對於受難者家屬日後的教育、就業等狀況呢?因為自己親屬莫名遇害而得承擔突如其來的家便與日後生活。關於當時有些受難者主張左傾、獨立,甚至有些莫名被定罪,由當今觀點看來,嚴重思想控制明顯違背人權,這些受難前輩的理想有一部分也是為了改變當年獨裁不人道的體制,再者如果沒有那些民主前輩的努力,我們能擁有今日憲法保障的這些基本權嗎?民主絕不是必然存在的體制,而是必須透過一些力量去爭取而來,雖然目前台灣的民主略顯空洞,只反映在表層,許多體制內的結構性問題仍存在。

參觀人權園區這天下午,雨勢滂礡,天色灰暗,到人權館的途中持續下著大雨,彷彿呼應著當年那些受難者被送往軍法處的心情寫照,許多人莫名被迫中止人生,對當時的威權政府只有滿滿的控訴。

在園區裡聽著導覽員的解說,那些內容大致從受難者們的口述歷史聽過了,但當天配合著身旁走過的實景,無以名狀的悲憤油然而生,對於仁愛樓的牢房不敢直視,不忍想起他們遭受慘無人道對待的畫面,一些熟悉的名字從導覽員口中說出,我邊聽眼角不自覺泛起淚光,這地方對我而言不只是個展覽場地,而是歷史悲劇的原生地,因此特別有感。刑求、思想控制、逼迫寫下自白書,這些都出自威權控制,一走進當年的軍事法庭還原場景,情緒糾結,以自己目前對司法領域的認知,完全無法接受以往如此專橫獨裁的判決手段,當時簡單來說就是上級說了算,隨時都可定人生死,甚至可以在毫無出庭的情況下傳送編撰罪名的判決書。那些民主前輩沒有義務為我們做出這些犧牲,但後世部分人民卻無情的忽視這段過去。

轉型尚未成功反映在當今社會許多事上,大學教官強制撕毀228海報,另類思想審查?司法罔顧程序正義、未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誤判死刑。回應一些對於政治冷漠的言論,轉型正義若要完全推動勢必借助政治力量的立法、修憲等政策,讓一個國家政權嚴肅面對此歷史錯誤,推動時較具公信力,雖然大家高喊「超越藍綠」,的確若藍綠僅將此做為意識形態的對立與爭執,那確實該超越。然而若兩派底下包含一些具體實際的訴求、價值,例如綠主張清除不當黨產、人權、真相公佈等,那這些就不只侷限於藍綠了,而提升至民主公共價值,如果不去正視,那也只是活在民主假象底下。

結語

確實在協商式民主的國家,亦即威權政黨做出民主妥協,在轉型正義的推動上有困難度。而最重要的歷史記憶與真相公開,檔案開放程度的提升,需要細緻的審議機制,主要是針對當事人、研究者、政府單位,而非無條件的全然透明攤在一般大眾面前,畢竟當年「抓耙子」很多,哪些是不實報告需要小心辨明,避免造成當事人的後代子孫二度傷害。以及政府必須擔起責任,透過教育等方式公開必要資訊,提高人民對歷史的認知,避免更多誤會與分裂產生。更需要去反思的是:社會在追求正義的努力中,受難者其實對正義的主張有高度的正當性,因為他們是直接的受害者,任何社會,即使為了公益,也沒有資格要求受難者對於正義的要求,許多人主張追究過去只是揭開歷史傷口,但這些到底是誰的傷口?我們這些沒有受害的人,哪裡有傷口?當然受害者也可能選擇原諒,重點是要原諒誰?只有受害者,卻沒有加害者,問題將持續停滯不前,要繼續向前需要雙方面的對話與釐清事實,否則將過去一併埋葬的結果,下一個墳墓可能就是我們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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