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ula部长
16 min readMay 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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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司社制度下建立兵民制度,各司社全民皆兵,平日分散工作、居住,战时聚集出征。凡15岁以上55岁以下男人为兵民,皆接受兵事训练和巡逻值班及必要时出征,所有人必须参加,除非有医生出具的健康问题证明,拒绝军训或出勤迟到处以罚款。所有兵事训练必须严格按参议院军事委员会军事办公室训练组写的训练大纲进行。

2.在本职工作以外,参加兵民的第一年,安排在业余时间从事简单辅助工作和义务劳动。参加兵民的第二年,安排在业余时间接受基础军事训练。参加兵民的第三年,安排在业余时间接受连排战术训练并参加演习。参加兵民的第四年,安排在业余时间接受营团战术训练和参加演习。参加兵民的第五年,安排在业余时间接受炮兵、坦克等兵种训练和参加连排战术演习。参加兵民的第六年,安排在业余时间接受雷达等辅助兵种训练和参加连排战术演习。参加兵民的第七年,安排在业余时间参加巡逻队维持治安和参加营团战术演习。参加兵民的第八年,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连排军官学习班和参加连排战术演习。参加兵民的第九年,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营团军官学班和参加营团战术演习。参加兵民的第十年,安排在业余时间参加演习。参加兵民第十一年起,成为后备兵民。
2.野外演习警笛一响,集体出发;在男子出发期间,在人手不足地区的女子每人必须拿一根木棍围着本地区徒步巡逻。
3.每个第7年起的兵民必须有一部电话,专门用于民兵事宜,铃声一响,不管身处何方,10分钟内必须赶到集合地点,赶不到的,轻则警告,重则接受惩罚。禁止兵民值班时不在岗及不戴值班袖章。
4.3-5人1乌玛(小组),x2为大乌玛;10人1卡巴迪(班),x2为大卡巴迪;3卡巴迪1乌力楞(排),x2为大乌力楞;3乌力楞1Privateer(连),x2为大Privateer;3Privateer1塞契(营),x2为大塞契;3塞契1支队(团),x2为大支队;以上设中队(师)-大队(军)-群队(集团军)。
5.(大)营及(大)营以下团体由全体士兵组成士兵委员会,民主推举正兵一、副兵长三,负责平时训练和演习;(大)营级起设参谋、后勤、装备等机构。
6.平时训练及巡逻以大乌玛等大单位进行。战术演习、战时出征、战时巡逻以乌玛等小单位进行。每(大)卡巴迪每月2、21日习格斗,每(大)乌力楞每月6、16日习射击次,11、26日习连排战术,每(大)塞契每季末进行营团战术演习,每(大)支队每年进行演习。坦克、飞行等重武器可由一个大乌玛共用一个乌玛的数量。
7.战时,总教区令各教区督其下属各司社长负责按需按自身能力从所在司社征兵,所有十一年起的兵民须被选拔参加远征队。每次出阵从每2-3男抽1人、3-4男抽2人、5-6男抽3人、7-8男抽4人,以长子、贫困、无业、丧偶未婚者优先,未生子者、独子与非青壮为留守队,拒绝出阵者会面临刑事责任。教区及各司社长准备出征所需医生、一个月口粮、弹药、油料、防寒衣物、药物 。 二副兵长,一人为留守队指挥长,一人为留守队兵长,点集、检查出征所需武器、乘具、防具,不足部分报司社长解决。集合完毕正兵长调到同上级的平级团体为远征队指挥长,一副兵长为本远征队兵长。各队集合至教区检阅,给予路条,一起出征。大队人马无路条跨教区移动视同叛敌。各军应速战速决返回参加生产,战事超一个月,粮食由总教区协调,粮食未至时因地就粮,但要注意安全。
8.战时指挥长拥有绝对的权威,因为争辩和不同意见会降低效率、带来危险。作战之外的时间里,负责人则是兵长,负责纪律、食物和战利品分配。而兵长的权力也是受限的,兵长只是士兵委员会的会议召集人。部队实行士兵委员会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在指挥长、兵长等人滥用职权时,士兵委员会可以随时罢免、限制指挥长、兵长等人,选举临时指挥长、临时兵长等人。
9.Privateer兵长一年进行一次考核。塞契兵长二年一考核。支队兵长三年一考核。中队兵长四年一考核。大队兵长五年一考核。

10.经济困难时,各教区自报欲出掠人数,总教会汇总后,制订出征计划。为私掠出武器、粮食或提供其它后勒服务者可当股份分战利品。私猎团不得故意攻掠同民族及教友,杀良冒功。

11.打了胜一场战役后,所有参与战斗任务的部队,无论有无接敌,都有权分战利品或钱,但按任务的不同、战功的轻重,由该单位士兵委员会论功,由上一级单位的士兵委员会分配。对战功评定不满的部队、个人可上诉至上级单位的士兵委员会,直至参议院法律委员会。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表彰,由上级单位士兵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对个人和单位的处分,由本单位士兵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承办。所击毙敌方男人、男童、孕妇亦算敌军以记功,所击毁敌方武器装备、民用物资亦算敌军物资以记功。战役中捕获的武器装备、物资、土地和 9-30岁无孕女俘虏,在返国后把能直接分配的先分配,剩下的再视情况, 按缴获品的市场价格折为现金、物品,作赏奖金直接分发给参战官兵。

13.战士个人的战利品:将战利品的八分之七按前敌、支援、辅助分配各系统,再按集体一、二、三级功以1:1.1:1.2的比例分配给各具体部队,再按个人一、二、三级功以1:1.1:1.2的比例分配给各战士个人。各级指挥长、兵长的战利品:将战利品的八分之一按前敌、支援、辅助分配各系统, 再按集体一、二、三级功以1:1.1:1.2的比例分配给各最基层部队,再按个人一、二、三级功以1:1.1:1.2的比例作为指挥长、兵长个人的分配基数(其个人一、二、三级功与其所指挥的部队的集体战功相同),不得多于其直接下级的1.1倍,多出的层层上缴作基金,少的从基金调济,再不足政府补足,基金有剩余的,给予伤亡将士后的余额上缴国库。

14.集体战功评定标准:1)坚决贯彻上级作战决心意图,英勇善战、作风顽强,完成作战任务出色,有较大贡献的,记一级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级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对作战胜利有重大贡献的,记三级功。2)作战中积极主动、密切协同,迅速有效地提供作战支援、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记一级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级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记三级功。3)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作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记一级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级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三级功。4)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一级功、二级功、三级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一级功、二级功、三级功。

15.集体嘉奖准则:1)单位建设基础扎实,在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2)紧贴实战开展训练,在探索克敌制胜战法、推动实战化训练创新、完成重大演训任务等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3)聚焦打赢战争,搞好后勤、装备保障,促进部队建设和重大任务完成,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4)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全面落实法规制度,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秩序正规,风气纯正,士气高昂,正规化建设成效明显,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5)推动基层科学创新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6)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科研工作和部队建设、提高战斗力有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7)坚持平战一体,全面落实战备工作,在参加重大战备行动或者完成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8)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给予嘉奖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给予嘉奖 。

16.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17.集体惩罚准则:1)与敌相遇,我军优势而不对敌方进攻,视为避敌罪,参战部队除伤亡将士外在此次战役中的基本激励金给予下次参与获胜的战斗的部队。2)进攻战斗时,以优势兵力不能击溃劣势敌军,视同避敌,参战部队除伤亡将士外在此次战役中的基本激励金给予下次参与获胜的战斗的部队。3)防御战斗时,我军兵力优势而被兵力劣势敌军全线击溃,参战部队除伤亡将士外在此次战役中的基本激励金给予下次参与获胜的战斗的部队。4)战斗中,全靠一支小部队阻击才使被击溃的大量友军部队不被全歼,得以保全,且直到战斗结束无法重组返回战场支援,该部独自支撑战线直至战斗结束(上级命令撤退或敌方自行撤退),记特级功,将被击溃部队除伤亡将士外在此次战役中的基本激励金给予该部。溃兵应于战前预定第一、第二集结地重新集结后返回战场。5)战斗中,同一战线上多支部队同时作战,使获胜或敌方撤退,其中一支部队期间被击溃后无法在战斗结束时重返战场参战,将该部除伤亡将士外在此次战斗中的基本激励金给予同战线其他部队。6)进攻时,各部队应作好充分战斗准备,各自按规定时间、路线,整装、快速、从容前进,某部擅自更改行进时间、路线,而不能获胜,视同避敌,将该部除伤亡将士外在此次战役中的基本激励金给予原计划一同行动的其他部队。7)进攻时其他各部已经按计划到达並接战,而某部行进中观望不前,将该部除伤亡将士外在此次战役中的基本激励金给予原计划一同行动的其他部队。战斗时,在其他部队到达前,某部已将敌击退,只要其他各部是按计划正在赶来,不是观望不前,不予责罚,並给予基本激励金,但战功只记接敌所部。

18.个人战功评定准则:1)作战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一级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级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记三级功。2)作战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作战支援、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记一级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级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记三级功。3)战士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敌情,避免我军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一级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级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记三级功。4)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一级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级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记三级功。5)作战中积极开展思想工作,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从而使各项作战任务的圆满完成,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一级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级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三级功。6)战时在执纪执法中,认真履行职责,敢于担当,避免我军重大损失,有较大贡献的,记一级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级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级功。7)获得集体一级功奖励单位的主官,记一级功;获得集体二级功奖励单位的主官,记二级功;获得集体三级功奖励单位的主官,记三级功。8)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一级功、二级功、三级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一级功、二级功、三级功。[7)获得集体二级功以上奖励单位的主官,且担任该单位主官2年或以上、获得奖励时在任,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一级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级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三级功。8)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单位代理主官或担任该单位主官2年以下,记一级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级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记三级功。]

19.个人嘉奖准则:1)在年度军事训练中,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成绩优异的,给予嘉奖。2)积极适应实战化军事训练需要,树立打仗思想,培育战斗精神,研究作战问题,创新战法训法,或者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军事训练质量效益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军级部队、战区军种(相当等级的部队)推广应用的,给予嘉奖。3)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装备作战试验和航天发射测控、远航、试航、试飞、导弹发射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4)战时后方人员在后勤保障工作中,倾力保障打赢,热心为部队和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 给予嘉奖。5)在武器装备管理中,实施技术革新提高效能、节约成本,或者及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避免事故发生,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6)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促进部队安全发展,正确处置突发情况,有效预防事故、案件,有效避免重大事故、案件发生或者减轻事故、案件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其他从事高风险工作的人员多年安全无事故的,给予嘉奖。7)认真履行防间保密职责,保守保护教会、国家、军队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渗透、策反、窃密活动作斗争,有效防范失泄密问题发生,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8)和平时在军纪廉政建设、执纪执法中,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9)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 给予嘉奖。10)战时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给予嘉奖。11)后方人员在战时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避免我军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12)在边防、海岛、山林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13)获得集体嘉奖单位的主官,且担任该单位主官2年或以上、获得奖励时在任,成绩突出,给予嘉奖。14)获得集体称号单位的,给予嘉奖。15)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给予嘉奖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给予嘉奖。

20.个人荣誉称号授予: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

21.个人惩罚准则:1)进攻时其他各部已经按计划到达並接战,而某部行进中观望不前,若因此致使我方战斗失利,追究该部将领,或处死、或鞭责、或革职,酌量治罪。2)行动时,各部队应作好充分战斗准备,从各自预定出发地,按规定时间、路线,整装、快速、从容前进, 如士兵擅离本队,随别队而行,擅离预定出发地,由其地点出发,或革职、或罚钱,酌量治罪。3)进攻时,将领不按队伍计划攻击次序轻进,或见敌人兵少,不按计划,妄自冲突,或革职、或罚钱,酌量治罪。如敌人不战而遁,我军追击,宜分精兵在前驰击,该管将领不得前出,应领整伍分队以蹑其后,如遇伏兵,或追击时,遇敌从旁杀出,该管将领再亲自领兵攻击。4)但凡整个队伍前进,稍有先后,不得彼此争论,应以按规定的地点击敌,不致退缩为上,若有以此争论者,即为立心不端之人,予以斥责。5)参战官兵私自逃回家,第一次鞭十,罚钱、押解归队,第二次鞭二十,强制其家属代其作战,无家属者充敢死队一次。6)战斗中,同一支部队作战获胜或敌方撤退,其中半数人员期间被击溃后无法在战斗结束时重返战场参战,将除伤亡将士和有原因驻札在其他地方未参加战斗的将士外在此次战斗中的基本激励金给予坚持作战的战士。有原因驻札在其他地方未参加战斗的将士在上级的要求能赶来参战记功。7)所有武器、防具都要刻上使用者姓名及所在部队,所有弹药箱、车辆、马匹、战利品、粮食等都要写上所属部队,否则罚钱。8)拾获他人或部队武器、防具、弹药、车马、战利品、粮食等者, 隐匿不出,罚钱。9)偷盗他人或部队武器、防具、弹药、车马、战利品、粮食等者,按法治罪。10)不得令俘获女人看守或接近武器、防具、弹药、车马、战利品、粮食等,否则罚钱。11)出征期间,不得饮酒,否则罚钱。12)慎防被驱逐心怀怨恨的流民、饥民被重新组织,催毁田地、房屋、水利供电等基础设备,使之不能生存,尽杀敌之男子,即使为未出生及将死之人,因此私放敌人,特别是男童、孕妇,充敢死队一次。13)所有战利品,个人不得私匿,同队不得私分,必须先行统一上缴统计后统一按功分发,充敢死队一次。14)俘获之9-30岁无孕妇女,不得私淫,作战利品先上缴,若有违反,该女俘虏没收,不给该女俘对应激励金,该管将领鞭十。15)大军出发时,各部队按序整队而行,如有一、二人离队往来寻找遗失私人物件及酒者,皆重罚。16)札营时,要加强营地卫生,特別是饮用水、大小便,及注意防火,妄致失火者重罚。17)各人自家出附近集合地出征之时,就须遵守军纪,肃静行军,不得喧哗。各级官兵各有统束。统束严明,则该管队伍无喧哗之理。今后有喧哗者,该管将领及喧哗者皆责罚;特别是夜行时,有喧哗或乱打信号者,重罚,该管官及同卡巴迪之人, 若不及时制止并处罚,则一同领罪。18)进入敌境后,若有一、二人离营私掠被杀,本管将领领罪。19)行军时,胡乱开枪取乐,或见到野味追射者,该兵及本管将领罚款。20)离开大队伍私自入附近村落掠者鞭十。21)进入敌境后,除侦察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妄行,士兵受命离开行进中队伍或兵营,如取水、柴草、打猎,无论远近,均应结伴而行,最低十人,且要以一人为首。行军时,如有一、二人离本队行走,允许同行人即报告本管将领抓捕,将离队者激励金中部分奖赏报告者 。如有一、二人妄行被杀,其家属不享受抚恤,其本管将领治罪。22)发兵之时,或在家、或在外,违限未至集合,该管将领按兵数罚钱。通知规定10日后各军集合,如期不至,鞭十。23)进入敌境后,不得食当地所获熟食、饮料,慎防敌方施毒或食物变质,有不遵者罚钱;同理,不得食俘获女人所煮、所献的饮食。24)某兵三次以上不遵约束抗违,该管官可召开士兵委员会,可酌量责惩。25)军中不得任意体罚、欺凌、辱骂士兵,否则处罚。26)若有人的行李在马上、车上偏、坠须整理,本卡巴迪所有人均应站立等待,在整好后再一同行军,否则全队罚钱。27)所有武器、防具、车辆必须勤加保养,战前、战后及时检查,上级战前进行抽查,不合格的罚钱。“以乾粮喂马,或马匹羸瘦可量煮豆喂之,肥者止秣以草俟,休息时再喂以粮。” 28)有参谋、后勤机关的,参谋、后勤人员列席作战会议,否则罚所管将领。29)敌人不论生死,其身上的防弹衣、武器、弹药都应收集,并修理。收集时要注意安全,慎防敌方设伏、施毒、埋雷等。30)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并及时报告。31)战斗未结束、敌人未被消灭前收集战利品的人鞭一,若因此而造成战斗失利鞭其主管将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