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人睇人講經濟︰香港律師收得貴?(三)

問題四︰原本排期審五日,審到第二日兩邊和解,點解大狀唔退返三日錢畀我?

盡責的大律師絕不會等到出庭的一天才為那個審訊日的聆訊內容做準備,而是在開審前已經仔細閱讀所有文件,熟知對方的論點理據、案件適用的法律原則,以至所有人證物證的細節;惟有這樣,他們才有能力在審訊中面對任何突發的變化,包括對方「搬龍門」、自己的證人「發台瘟」以至法官錯誤運用法例等。換言之,即使案件未用完所有審訊日期,但大律師要為案件做的工夫,往往在開審前已經完成了九成半以上。另一方面,大律師依據法庭編排的審訊日期預留日子,就不會再接受其他日子衝撞的委聘;一旦審訊因為和解或其他原因(例如刑事案中控方撤銷檢控)而提早完結,大律師亦較難隨即找到代替的工作。

因此,如要委聘大律師出席較長的審訊,大律師往往會提出,只要 backsheet 一經送出,即使聆訊在訂明時間內押後甚至取消,大律師仍然可以按 backsheet 收取毋須出庭日子的 refreshers,使大律師避免一方面做好所有準備,另一方面卻要承擔所有審訊日子改動的風險。

問題五︰做樓契我都冇見過律師一眼,點解用律師 hourly rate 收我錢?

根據事務律師的《專業操守指引》第二章 2.03 項,律師行的主管律師 (Principal) 要為其律師行的作為或遺漏負責,而且這項責任延伸至涵蓋律師行的其他律師,以至員工;此外,主管律師不可藉詞工作由員工處理而逃避責任,即使員工甚具資格,情況亦然。

換言之,就算在服務過程中看來沒有任何律師的參與,卻不代表律師對於這工作就完全沒有責任;事實上,就算好像一般樓宇買賣、簡單離婚,或者破產等,很多時客戶只見文員、師爺,不見律師,但既然律師按行規要為執業過程中的一切行為或失誤負責,委聘事項涉及的文件草擬預備過程以至運作工序,都需要有律師監察;較複雜些契約文書或者「平安紙」的擬稿,更會由負責的律師字斟句酌般審閱,除了留意有否 typos,關鍵是當中有否一些損害客戶利益,或者不符合客戶指示的內容。所以,就算律師沒有「蒲頭」見客,也不見得他們就一定沒有參與工作。

問題六︰做乜律師樓隔幾個月就叫我兩萬兩萬蚊咁入 costs on account?

上篇亦曾提過,律師行往往要在官司途中先行墊支一些費用,例如入稟費或者專家報告的費用等,而律師亦會在獲委聘後隨即「開工」。律師行亦有責任確保不同客戶的帳目分明,尤其不能將不同客戶支付的費用混在一起調撥,例如將 A 君用來索取醫療報告的費用拿來替 B 客戶入稟等,所以比較理想的做法,是由律師樓預估未來階段工作所牽涉的律師費和 disbursements,並且要求客戶預先繳費以應付工作支出。如果案件為時較長,預付的費用差不多用完,律師樓亦會要求客戶再付款。然而,所有支付在 costs on account 的費用,都應該用來抵銷案件的律師費和墊支費用,如果在案件完結後有剩餘,就要退還給客戶。

問題七︰我畀左廿萬律師費,贏左官司,法庭判我贏訟費,點解收唔返廿萬?

勝訴方通常不會因為獲法庭頒發訟費令,而能夠向對方取回他所支付的所有律師費。首先,要留意訟費令有否訂明評定訟費 (taxation of costs) 的基準;此外,亦要留意除了主體訴訟的訟費命令以外,法庭曾否在訴訟過程頒下其他訟費命令。

如果法院訟費令沒有說明,訟費一般會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Party-and-party Basis) 計算,即是將勝訴方支付的法律費用分為兩種︰「為提起訴訟或為進行抗辯而支付的必要開支」可以追討,但「為更加便於進行訴訟而招致的費用」就不能追討。具體而言,當法庭需要運用此基準去評定訟費時,勝訴方事務律師的 hourly rate 是以司法機構訂明的收費率為準,而非律師實際上與客戶協議的 hourly rate 為依據,以年資七至八年的事務律師為例,高院案件的訂明每小時收費率是4,500元,而區院案件則為3,000元;另外,評定訟費時亦會將一些重疊或者瑣碎無關的工序剔除(例如草擬文件如果有兩名律師參與,一般只會計算一人)。按「對評基準」可獲發還的訟費,通常是所有合理招致的 disbursements,以及律師樓實際收費的六成左右。

另一種可能會見到的訟費基準,是「彌償基準」(Indemnity Basis),即是勝訴方支付的法律費用,只要是合理招致、款額合理,都可予以討回。通常若果敗訴方的訴訟行為有濫用法庭程序、藐視、隱瞞、嚴重延誤或者不當,法庭就有權頒予「彌償基準」的訟費令,勝訴方往往可取回實際支付律師樓費用的八至九成。

此外,即使勝訴一方獲判主體訴訟的訟費,但亦要留意法庭曾否在訴訟途中,因應個別非正審申請的結果,下令最終勝訴方仍要支付部份非正審訟費;而根據新的民事訴訟規則,如果某一方曾經提出和解方案,而被對方拒絕,即使對方最終勝訴,但如果勝訴方取得的成果(例如賠償金)比原先和解的方案差,勝訴方亦有可能要反過來支付訟費。

以上一些有關律師費的常見疑難和解說,是旨在說明目前有關律師收費問題的一些現況。但「存在未必合理」,需要法律服務的人,亦不見得只能看著密碼般的律師收費單,依照指示乖乖付款,而不能為自己爭取更大的權益。

上篇提到,有不少法律業界內外的人,正在為改善法律行業的生態、提高透脂度等出力,而消費者在大環境尚待變革的時候,亦不妨考慮以下一些令自己的律師費花得其所、花得順氣的方法︰

一、別怕貨比三家︰市場上目前有九百所律師樓、律師近萬、一千四百個大律師,除了查詢比較不同律師樓的收費,不妨亦說明自己大致的負擔範圍,讓律師樓理解你對於訴訟策略的大致期望。

二、不妨申請法援︰除了小部份案件外,多數民事案件及近乎所有公訴案件,均在法援範圍之內,而裁判法院案件則受當值律師服務覆蓋;參與法援和「刁記」的律師、大律師,本身就在市場上供大家委聘,毋須執著於「法援冇好嘢」的錯覺,可以先行申請,以進行案情及經濟審查。

三、降低期望︰這裡不是說要早早放棄自己的勝算,而是要學習以比較超然客觀的態度看待自己的案件。人人都有傾向認為 1. 道理 100% 在我方、2. 證據萬全、3. 是非黑白簡單分明,以致輕視了對方的理據以至本身案情的弱點,繼而對案件進程或者自己的訴訟財力有不切實際的期望。如果已經有合意的律師,不妨先邀約見面,盡量開誠佈公,在委聘初期已經讓律師理解最多的細節以至對自己不利的情況,讓律師掌握全局,給你最適切的建議。

四、仔細留意 retainer︰律師接受委聘,必須向客戶提供書面的委聘書 (retainer),當中會詳列委聘的範圍、案件編號、負責律師姓名年資及 hourly rate 等資料、收取 costs on account 或中期帳單的安排,以及解聘條件等。有不明白、不同意的,盡快提出,務求要清楚律師樓在甚麼情況下會索取何等類別收費。

五、以定時報告取代忽然追問︰推己及人,客戶若本身是服務業人士,也不大希望日常上班會被「追魂 call」纏繞。這不是說客戶無權向尊貴的律師盤查進度,只是興之所至的電話、電郵,不單費時、傷神,更會燃燒自己的 costs on account。最好視乎委聘性質,與律師約定希望定時收到進度的報告和已經招致的訟費估算,例如簡單的離婚程序,可要求在兩星期內報告是否已送達呈請文件和交代後續程序;如果案件比較耗時,報告間隙可設定為半個月或兩個月不等。

    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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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大政政系畢業 (2003) / 倫敦大學法學士 (2012) / 不是執業(大)律師 / 曾任職律師樓及在政府部門擔任律政書記 / 現從事業餘法律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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