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4 min readJan 8, 2019

中國陰影下的梵蒂岡臨時任命

上星期,我們尚在觀望,在完成已故主教的喪事後,香港教區將會履行《天主教法典》所賦予的權責,選出教區署理 (Vicar Capitular) 暫管教務,並靜待梵蒂岡教廷給香港委派新主教。令教區大部份神長教友同感驚愕的是,在周六主顯節前夕,教廷突然決定直接向香港委派位階更高的「宗座署理」(Apostolic Administrator),人選正是楊主教的前一任主教︰榮休主教湯漢樞機。

關於教廷委派宗座署理的權力及法典依據,新任宗座署理湯樞機、夏主教,以至在記者會積極回答提問的社會傳播處主任馮一鳴先生,已經有所闡釋。就天主教的教會法而言,教廷對全球所有地方教會的管治權,肯肯定比中國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更廣更大,包括委派宗座署理到各地教會的權力。除了向教務尚未成熟、未成立教區 (dioceses),或者所在地區情況較複雜不安的教會委派署理外,宗座委派署理的權力亦涵蓋已經發展的各教區以至總教區 (archdioceses)。

其中一個我們記憶猶新的例子,就是深得香港信友愛戴、時任梵蒂岡聖部秘書長的韓大輝總主教 (1),於 2016 年獲派往關島阿加尼亞總教區兼任宗座署理。近年其他事例,包括 2013 年蘇格蘭聖安德肋—愛丁堡總教區主教出缺,由格拉斯哥總主教兼領宗座署理職;印度安德拉邦丘達帕教區主教於去年底辭職,教廷亦隨即委派鄰近的貢土爾榮休主教擔任宗座署理。還有一個比特別更特別的情況,就是北韓平壤教區自 1962 年成立以來,從沒有教區主教以自由身牧養,而南韓首爾總主教就由 1975 年起兼任平壤宗座署理 (2)。

綜合以上的例子,教區獲教廷「空降」主教署理的情況,通常有兩種特點︰首先,獲委擔任署理者,一般不會來自同一教區,而是由教廷從地域鄰近的教區揀選主教,甚或由教廷官員兼任。第二,教廷甚少單單因為教區主教出缺 (sede vacante) 就直接委派署理,例如上文提及的蘇格蘭及印度主教,分別是由於性侵犯及盜用公款醜聞而辭職,而關島的例子中,則是總主教「在位」(sede plana) 但因正接受性侵犯調查而無力視事,故此由宗座署理暫管牧職;宗座署理在這些情況下不但代行主教職務,亦需要調查當地教會的教士、修女和信友們有否受到事件影響,以至教區有否需要教廷協助,重建士氣和團結。

此所以,即使與其他獲派宗座署理的教區比較,香港教區的事例仍難免引起教友的不安及揣測︰當下香港即使剛失去了主教、未有助理主教繼承,但整體上未見動盪;莫非香港教會內出現了一些未曝光、但嚴重級數等同 #metoo、「穿櫃桶底」或者受迫害的危機,需要勞煩教廷如此大動作的關顧來應對?假如問題發生在教區內,何以代表教廷來港處理事態的,卻又是本身就是教區一份子、不過年半前仍是教區主事決策人的榮休主教?

或許,基層工人其實多慮了,教區當下並不存在甚麼士氣或教會內共融的危機;不過是在教區正權主教空缺的短暫時間,教廷想安排由一位熟悉教區行情的元老級主教,出面穩定教區上下的軍心,以備過渡至新主教委出,僅此而已。但若然只是如此,以教區管理層成員的經驗與質素,按照《法典》規定的程序,即輔理主教暫掌教務、直到諮議會選出教區署理,難道又會出甚麼亂子嗎?何以非要靠已經榮休的樞機重新出山「擺平」不可,而不能放心交託予曾與他緊密合作、今天已在不同崗位領導教區事務的輔理主教、前副主教?

退一萬步說,就算是想減少不確定因素,教區既已在諮議會會議後表明,等到一月十一日楊主教入土為安後,就會恢復選出教區署理的程序,時間上完全符合《法典》規定的八日限期,即使是擔心教區署理屆時仍然懸空,也不過是多等六天,教廷為何會心焦得連六天也等不了?

抑或我們真正要問的是︰香港教區是否的確陷入困難,而這困難正正關係到未來教廷能否嚴格按照教律,為香港教區安排德才兼備的主教?甚至要問得更直白一些︰教廷與教內外不同勢力環繞未來教區主任人選的角力,是否已束縛住目前香港教區自行遴選署理的權限,甚至令夏主教以輔理主教身份暫掌權力多數天也不被允許?

與其要香港的神職人員和平信徒痛苦地猜想未來一星期還有甚麼始料未及的發展,梵蒂岡教廷或者其代表湯樞機,何不乾乾脆脆地給大家講個明白︰究竟去年梵蒂岡與中國簽署有關主教任命的密約,是否將會(或已經)適用於香港?在香港教友眼中完全準備好接棒領導教區的神長當中,是否有任何人基於政治審查被卡住、被DQ?香港教區是否要做好心理準備,將會像中國大陸的教區一樣,承受長年沒有中、梵同時合意的主教照顧教務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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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韓總主教目前擔任教廷駐希臘大使。

(2) 惟一獲教廷任命為平壤主教的洪龍浩 (Francis Hong Yong-ho),在教區成立時已經被北韓當局囚禁多年,生死未卜,2013 年由教廷認定已經離世。

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中大政政系畢業 (2003) / 倫敦大學法學士 (2012) / 不是執業(大)律師 / 曾任職律師樓及在政府部門擔任律政書記 / 現從事業餘法律寫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