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 1.1
Sep 4, 2018 · 1 min read
果然,個人交的稅永遠比公司交的稅受注目,終於連cctvb都有報導。

不過,我覺得有必要澄清。其實,個人所得稅修正案並無把「五年的寬限條件」「刪除」。由始至終,在境內無住所個人未逗留滿五年,來源於境外的收入可只就境內支付的部份交稅是寫在實施細則的。而稅總應該還在加班寫今次修正案的實施細則。作為港豬,我沒有直達稅總的能力。據說,把居民定義改成183天是為了與國際接軌。而保留超過5年才全球徵稅的做法應該未至於是unilateral tax relief,估計應該可以保留吧。再者,本身來源於境外並由境外支付的收入很有可能已經在其他地方徵稅,中國要收這筆收入的稅,應該會很易出現雙重徵稅。(等我有空研究一下稅收協定下同時是雙方居民的話,該向那個國家申請稅收抵免。)
唉,茶水部表示從網上複製貼上很易,但用腦很難。為什麼大家都只喜歡做容易的部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