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修法主管機關互踢皮球?他山之石、亡羊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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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惠珍/台北報導

2018 年採訪法務部、財政部官員 QA 整理:

Q1:如何避免假公益真控股(修正草案第 71 條之 1、之 2)

A1:草案將明訂信託資產中現金佔比,非現金財產如股票、土地等資產佔比過高,則須向主管機關提出財產運用計畫,核可後才准設立。

結論:可杜絕未來亂象,但無法匡正現行弊端

補充說明:基於法律不可溯及既往的精神,仍無法改變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或公益信託主愛社福基金等信託資產 99% 皆為財團股票的現況

建議:應該要溯及既往,讓所有的公益信託都該適用新法,信託資產中現金資產該有一定比例。

Q2:如何解決慈善支出比過低弊端(修正草案第七十一條之六)

A2:

1. 公益信託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財產總額百分之二或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六十。但為實現公益信託目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2. 公益信託之信託財產屬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之股份或股權者,其信託事務年度支出,應達信託財產總額百分之二。

3. 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查核公益信託不符前兩項規定者,應通知受託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結論:無法杜絕未來亂象也無法匡正現行弊端

補充說明:市井小民捐款抵稅是捐出去多少才能抵多少稅,但富豪是一次拿出號稱有幾十億元價值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成立公益信託,就已一次享盡所有稅負優惠,但事實上,公益信託根本沒有投入一分錢做公益。而國人綜所稅最低稅率為 5%,為什麼公益信託享盡抵稅優惠但一年的慈善支出比卻只要 2%?

建議:

1.公益信託的稅負優惠應該以實際慈善支出金額,而非公益信託資產金額計算。

2.公益信託資產皆為未上市櫃公司者,年度慈善支出比應參考美國國內稅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定公益信託百分之五支出原則。

Q3:如何解決假公益真投資弊端(修正草案第 71 條之 7 )

A3:修法明定信託財產進行低風險投資,如買公債、國庫券、央行儲蓄券、定存單或購買業務所需的動產不動產,信託總資產 5% 可買股票,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購買委託人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 1/2 以上之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股票,而投資股票對單一公司持股不可超過 5%。

結論:完全無法杜絕弊端

補充說明: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與王雪紅的三大公益信託,間接入主中嘉跟 TVBS 的手法如出一轍,都是由公益信託 100% 持股的未上市櫃公司,去成立轉投資公司再入主中嘉或是 TVBS。換句話說,出資 80、90 億元吃下中嘉或 TVBS 的是,公益信託持股的投資公司,而不是公益信託。弔詭的是,公益信託卻是這些投資公司唯一股東,如果公益信託拍板下面投資公司花幾十億元去買電視台,但公益信託幾十年來卻鮮少做公益,就令人質疑到底公益信託存在的目的為何。事實上,究竟是「誰」拍板決定這兩筆極具爭議的投資計劃,兩財團的公益信託始終沒有出面說明。

其次,以上市櫃公司而言,通常持股 3% 已可名列前十大股東,公益信託為什麼要投入風險較高的股市且成為企業大股東?其次,公益信託王長庚基金加碼投資台塑四寶股票,恐有「將本該投入公益的善款,轉為企業護盤銀彈」的爭議。

建議:

1. 公益信託應以公益為目的不該成為控股中心。而公益信託投資(包括旗下投資公司的投資計劃)應以低風險投資且長期持有如購買國債、產業龍頭股為主,投資總額(包含信託資產投資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益信託總慈善支出額。

2. 公益信託不應買委託人的公司或是集團旗下企業的股票。

Q4:如何解決左口袋捐給右口袋弊端(修正草案第 71 條之 8)

A4:公益信託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10%

結論:無法杜絕未來亂象也無法匡正現有弊端

補充說明:公益信託捐給自家人的公益團體額度,可以控制在佔當年度慈善支出 1 % — 9 %,即可規避規定。如 2018 年後,台塑王家成立越來越多的公益團體,

以接受公益信託王長庚基金

建議:公益信託受惠團體應該以不特定團體為主,除非該公益信託成立目的就是要維持某些場域如博物館、美術館或是保育地的永續運作,否則公益信託的捐助應排除自家人團體。

Q5:如何杜絕關係人隱身幕後操控公益信託運作?(修正草案第 75 條、第 75 條之 2)

A5:草案新增公益信託應設信託監察人跟諮詢委員會,與委託人或受託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三等親內親屬,以及自身利益關係

結論:無法杜絕未來亂象也無法匡正現有弊端

補充說明此規定是比照財團法人法,但以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為例,十五名董事中五名社會賢達全為台塑集團高層主管跟長庚醫院醫師兼任。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在辭世後,公司派與長庚派對於支持誰出任長庚意願董事長看法不一,兩派人馬在董事會上還上演一場內鬥戲碼,顯見王家人仍隱身幕後操控。

建議:落實內部跟外部監管機制,信託監察人應由主管機關或是受託銀行指派人選出任,而金管會身為受託銀行的主管機關,應定期審視受託銀行是否有肩負起管理監督公益信託的責任。

Q6:如何解決公益信託資訊不透明現況?

A6需將前一年度財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網路公開至少三年財報

結論:可以杜絕未來亂象但不能匡正現行弊端

建議:在網站上公開揭示所有公益信託(2020 年底總計 258 個)成立以來所有年度財報資料

【他山之石】 2016/04/07 新新聞第 1518 期

我國公益信託法源基礎來自 1996 年訂定的「信託法」,由於法規上不完備,導致公益信託施行 20 年來呈現主管機關紊亂、受託銀行專業度與執行力不足,以及缺乏監督機制等問題,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認為,公益信託運用最好的是英、美等國,「台灣現在是走日本模式,但我們應該要參考英國公益法,在行政院內設立一專職組織,制訂監督管理辦法,儘速立公益信託法,才能」

謝哲勝指出,信託概念最早源於英國宗教組織,信徒們將財產交由教會進行慈善活動,後來在法律上也有透過遺囑或契約將產權委託他人代管作公益,法律不斷隨著社會變革而修正公益信託制度,一直到現在已經有好幾百年的歷史,美國公益信託的概念也是沿襲英國制度,「英國現行的公益法規定,政府必須在中央機關設置慈善委員會進行監督管理,要有專責機構來監督管理。有母法、有專責機構管理,這才是台灣應該要走的路。」

備註一: 英國信託最早始於英國宗教組織,1853 年為防止富人濫用信託節稅而成立公益信託法( The Charitable Trust Act,到 1953 年廢止,美國受英國殖民時期引入信託的概念跟制度。備註二;台灣的信託法主要採用日本制度,沒有「信託公益法」母法,而是在「信託業法」裡提及,且監督管理辦法全由主管機關自行決定,而主管機關也非一專責單位,而是視信託目的由歸屬於衛福部、文化部、內政部、陸委會等單位管理。

英國早在 1601 年即有公益信託條例,但在工業革命後資本家崛起,紛紛將信託制度與公司模式結合,導致富豪濫用公益信託來節稅或轉移財富的工具,為了防止富豪「以公益之名行私利之實」,英國早在 1853 年設立「公益信託法」來規範,而如今台灣所發生的各種弊端亂象,即是重演 2 百年前英國的歷史。

1960 年,英國「公益法」明文規定,政府中必須設置慈善委員會進行監督管理,等同是由國家來擔負起管理責任,委員會附屬組織包括公營公益受託保管人、公營公益投資基金免費提供財產管理服務;1985年增加公益存款基金三附屬組織,負責提高公益事業的收益,此法歷經修改沿用迄今。

英國公益信託中,還有以國民信託方式,依法透過購買、捐款或管理取得自然土地環境或文化資產,以「英國國民信託組織(NT)」為法人身分擔任受託人進行營運,透過捐款、門票或是紀念品銷售,成立基金作為日後運作財源。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湖區(Lake District)案例。以「彼得兔」聞名全球的英國繪本家碧雅翠絲.波特,將所有彼得兔系列作品收益購買湖區的土地,避免人為開發破壞,她辭世後將 14 座農場與超過 4 千畝土地捐給 NT 作為永久保留區。

美國受英國殖民時引進信託的概念與制度,1935 年制定「美國法律整編信託法」,歷經三次修正,但因美國聯邦制度的特性,直到 2000 年,美國才制定第一部成文法「美國統一信託法典」,提供統一原則以因應各州對公益信託法規的差異。

雖然英國與美國對公益信託監督方式各自不同,但皆由中央機關負責監督管理,如美國公益信託的免稅資格,如加州公益信託的免稅資格是由國稅署、賦稅委員會負責審查財務,而當公益信託資產運用有違公益目的時,英國可由檢察總長,美國是由各州州檢察長提起訴訟,層級之高,顯見對公益信託管理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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