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 8 · 1 min read
法官拒批黃之鋒申請離港到歐洲交流
同一裁判官曾批准黃到台灣及德國,但點解今次又反對?係咪食咗中共茶禮?係咪受了某方壓力?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成員周庭及主席林朗彥牽涉6月21日包圍警總案,被控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表示需就案件索取法律意見,申請將案件再押後至12月19日。據了解,黃之鋒今透過大律師申請於本月27日至下月17日離境,到歐洲出席交流活動,惟主任裁判官錢禮在控方不反對的情況下,拒絕黃之鋒的申請。
黃之鋒原本計劃於本月27日至12月17日到歐洲各國出席多項活動,例如參加意大利國會及歐洲議會的聽證會、到英國牛津大學辯論社(Oxford Union)及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擔任演講嘉賓等。黃庭外表示,裁判官在律政司也不反對的情況下,仍然拒絕批准他離港,對此感遺憾,表明會向高等法院作出申請。
但同一裁判官在本案首次提訊時,曾批准黃之鋒於9月3至5日間赴台灣出席講座,並於同月8至23日到德國就柏林圍牆倒塌發表紀念演講,以及到美國與當地傳媒及參眾兩院議員會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