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hao Chu地政機關無過失責任更二審判決認為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只要無法證明本案可歸責於受害人,地政機關即應負賠償責任,不論相關審查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判決大安地政應賠償王姓繼承人4.5億元及自95年起之利息共計6.5億元Aug 3, 2019Aug 3, 2019